正文 第43章 元蒙殖民(1 / 2)

公元1260年,忽必烈在開平(上都)即帝位,是為世祖。1271年11月,定國號為大元。次年遷都於大都(今北京)。1279年滅南宋,統一全中國。結束了中國自唐朝安史之亂之後開始的長達數百年的分裂割據諸國混戰的局麵。

蒙古在進入中原之後,因為成吉思汗進行西征的關係,大部分蒙古主力被調去西部戰線進行西征作戰,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蒙古對於中原的方針一直是蠶食為主,逐次消耗西夏、金朝諸國的國力與軍力,而無法組織大規模的進攻。

在進入南方以後,蒙古大軍又遇上了新的問題,其橫掃千軍的騎兵在南方根本無用武之地,中國南方除了長江沿岸、兩湖地帶和珠江流域有少數河湖平原存在以外,根本就沒有適合騎兵作戰的廣闊平原,蒙古滅亡南宋靠的更多是適合山地和河湖作戰的步兵和水軍,而非他們引以為豪的蒙古騎兵。況且,中國南方氣候濕熱,瘴癘遍布,自古瘟疫多發,久居漠北苦寒之地的蒙古人短期內根本無法適應這種氣候。

蒙古是一個落後的遊牧民族,而他所統治的中原地區,則是有數千年保守傳統的封建社會,業已形成自己一套獨特的政治、經濟製度和文化形態。麵對這種情況,蒙古統治者不難發現,不適應中國既有的一套傳統就很難實行統治。所以,元朝的官製、兵製、法製和賦役製度等,基本沿襲中國以往王朝,但也摻雜了蒙古的特點。

蒙古統治者也廣占土地,剝削農民,他們的土地主要由賞賜或強占而得,也有的是漢人地主投獻求庇。除蒙古貴族地主外,還有漢人地主以及寺院或道觀地主。元朝時期自耕農很少,土地耕作主要由佃戶或奴隸承擔,南方則大都是佃戶。一個富有的大地主可有佃戶數千家甚至萬家。佃戶須向主人交納一半的收成,此外還有徭役以及其他負擔。佃戶的法律身份是良民,但地主往往把他們隨土地轉讓、買賣,任意懲罰、打罵。甚至殺死佃戶的事,也屢見不鮮。法律規定,主人打死佃客者仗170,征燒埋銀50兩。其地位略高於奴隸。

元代中原的奴隸製一度有所加強。當時社會上奴隸很多,大部是戰爭俘虜,有漢人、女真人、契丹人以及中亞、歐洲各地的人。蒙古人也有由於抵債、犯罪或被掠賣而陷身為奴的,但人數不多。元代有專門買賣奴隸的市場。據估計,元代有奴婢1000萬,占全國人口的1/6。但奴隸製並沒有取代占主導地位的封建生產方式。使用奴隸最多的是手工業部門和家庭服役。在征服戰爭中,蒙古人俘虜了大量的工匠和婦女兒童,這些俘虜一部分被分配給蒙古貴族成為私奴婢,大部分為官府所有,按行業從事各種手工業生產及其他服役,所得微薄,難以為生。法律視奴婢為財物,由主人隨意處置,直至殺死。當時法律規定,私宰牛馬者仗100,而主人殺死無罪的奴婢仗87,可見奴婢不如牛馬。奴隸不得控告主人,否則由官府處死。奴隸所生子女,仍為奴隸,不得脫離主人。

蒙古統治者肆行民族壓迫,********十分尖銳。元朝把全國各族人民分為四等:第一等為蒙古人;第二等為色目人;第三等為漢人,主要指原來金朝統治下的北方漢人以及契丹、女真、高麗人等;第四等為南人,即原來南宋統治下的南方漢人。四等人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法律等方麵的待遇各不相同。站在帝國頂端的是蒙古貴族,他們把持著一切軍政大權和重要官職,色目人可以得到信任和寵遇,漢人特別是南方漢人,地位最低,備受歧視和虐待。如蒙古人與漢人相爭,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還報,隻準訴諸官司;蒙古人打死漢人,罰其出征,而漢人殺死蒙古人,就要夷滅其族。

在科舉方麵,元朝從開始一直一來就沒有實行科舉製度,一直到半個多世紀之後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才開始恢複科舉。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分別考試,考試內容和應試的場數也各不相同,蒙古人和色目人從易從簡,漢人則從難從嚴。而且錄取的人數,蒙古人和色目、漢人各半,按人口比例及考試的難易,漢人被錄取的機會是極其有限的。

蒙古統治中國,從基層起就有嚴密而徹底的控製。每二十家編為一“甲”,首長稱“甲主”,由政府委派蒙古人充當。這蒙古人就是這二十家的總管,這二十家就是這蒙古總管的奴隸。地方政府首長,全由蒙古人擔任。當蒙古人不夠分配,則由色目人擔任。蒙古官員大多數是世襲的,每一個蒙古首長,如州長、縣長,他所管轄的一州或一縣,就是他的封建采邑,漢人則是他的農奴,他們對漢人沒有政治責任,更沒有法律責任。蒙古嬰兒和幼童,往往很早地就繼承了州長縣長的位置,他的家人和侍奉他的奴仆,構成一個小型的宮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