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過飯,周謙還要叫他去唱歌,馬哲想陪著父母多待一會兒,婉拒回了家。
與家人待了兩天,終於要道別了。在他臨行前夕,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晏楠的案子終於有了最後的定論。
法院聘請有關專家對新的證據進行技術分析,經合議庭審理,達成一致審判意見:犯罪嫌疑人範鵬、李強借晏某醉酒采用不正當手段實施犯罪,可認定違背婦女意願,違反刑法第236條規定。鑒於認罪態度誠懇,能夠認識到自身錯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依據法通則、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等相關法律條文,判決範鵬賠償晏某精神損失費、醫療費等36.34萬元,李強賠償25.25萬元,並承擔相關訴訟費。判決立即生效,如不服判決,十五日之內向閔陽市中級法院上訴。
判決書下達後,李強和範鵬的辯護人當場表示不服判決要繼續上訴。
對於這一判決,雖沒有達到最初的目的,結果還算滿意。法官在量刑上肯定存在人為因素,從李強的判決就能看出來。可現實如此,有時候你不得不低頭。如果據理力爭,最終兩敗俱傷。判刑不是目的,得到應有處罰才是初衷。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與起訴狀有很大出入,這是很正常的。法院的測算方式是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計算的,而法律條例都是幾年前甚至十年前的標準,相對滯後。
至於對方上訴,馬哲心裏還是有預判的。像這類案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上級法院要不駁回要麼維持原判,很少出現改判。除非拿出更加有力的證據,要不然是瞎折騰一通。但人家有上訴的權利,總不至於剝奪。
這個案子的神來之筆必然要感謝梁媛拿出的證據。如果沒有這個證據,最後判決結果如何還真是未知數。
不過讓馬哲最疑惑的,梁媛如何拿到這個證據的?她所解釋的有些牽強附會,那有那麼巧的事。她正好瀏覽網頁不偏不倚就看到與本案有關的關鍵證據,哄三歲小孩還差不多。
正應了那句話,馬哲隻要遇到困難,梁媛總會在第一時間出現,而且能輕鬆化解。這也是巧事,可就這麼神奇。
當晏家人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一家人緊緊抱在一起痛哭流涕,站在一旁的馬哲被其感染,可見他們這些年背負了多麼大的壓力。如今,這塊包袱終於卸下了。
得知馬哲要走,晏剛拿著兩箱海鮮進了家門。怯巴巴道:“馬哲,不知道你要走,不知該準備點什麼,家裏的情況你也知道,等錢判下來我再去塢州看你。”
馬哲連忙推辭道:“剛子,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說好了,我免費為你們代理。東西我更不能要,還是留著賣了錢給晏楠看病吧。”
晏剛再三請求,馬哲堅持不要,最後父親開了口:“既然晏剛有這番心意你就收下吧,要不然他心裏也不踏實。”
馬哲回頭用驚訝的表情看著父親,完全不是他往日的風格。看著晏剛急切的神情,他最終還是收下了。這不是送禮,而是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