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節(1 / 2)

葉天一見《申報》上登出署名“武林生”的文章,公然為浙江辦案官員辯解,與自己認定的楊乃武有冤大是相違,心中十二分的不快。經反複研讀,覺得此文極有可能是浙江官府官員或由官府授意文人所寫。別人不知,而葉天一深知,在《申報》上登載《告白》之類的文章,不但沒有稿費,還要自己化不少的版麵錢。平頭百姓有哪個冤大頭願意自己掏錢替辦案官員說話?遂萌生了與浙江官員在文字上一決高下的興趣和衝動。油燈之下,文思猶如潮湧,連夜寫成一篇駁斥武林生的文章。他也知武林生乃一化名,便自己也起了一個化名,曰海昌小蓬萊主,其文題目是《駁武林生〈告白〉》,其文曰:

餘杭楊氏一案,其冤枉與否,誠不得而知,而浙江士庶僉謂其誣己非一日矣。乃昨日報中忽有武林生《告白》,洋洋千餘言,不憚其煩,不惜其費,閱之者不能無疑焉!

《告白》內所稱“誣及回任甫半月縣令之子,年幾五十矣,又誣及童馬之差役”等語。閱浙臣複奏雲:“餘杭縣令之子並未隨任”,則其人之年貌知之者鮮,而彼獨知之,何耶?且“年幾五十”,並非人道不通者比,竟可指為決無奸情乎?差役之職,非童子所任,豈有童而馬者,可作差役乎?其大可疑者一也。

至買砒藥店,當此案未解省時,縣令並未究問,及府嚴訊,楊乃武始供出向錢寶生所買。實則錢寶生者並無其人,縣令即訪得錢鹿鳴係開藥鋪,逼其改名承認,其中賄囑與否,不待明言。其大可疑者二也。

所雲“楊氏案人來京師鹹謂其冤者,不是其一二黨羽往來營救之詞,便是同年士類遮蓋門麵之語”。然則非黨羽、非同年竟無一人來京者?又謂“杭人不以為冤”,而杭人之為商至京者,皆道其誣。商人並非同年,殆其黨羽歟?特未知楊氏之黨,何其多也。且餘常歲在杭,無老少皆以冤誣目楊氏,豈餘所遇者皆其黨羽耶?同年耶?吾恐“杭人不以為冤”,斯語亦未然也。此大可疑者三也。

至雲“楊乃武不通奸、不謀害有何實據?”,夫有其事,則求證據以實之。若無其事,則又何據之有?至以楊乃武供詞並無一字承認,與審臣關防太密語自相矛盾。不知此二語係審臣未定案以前旁觀者傳述之詞,並非出自一口,今乃拉為一人之語,乃強詞奪理乎?

楊乃武果係淫凶之尤,自有應得之罪。如借此案以殺之,直是草菅人命,刑章之可惜者一也。

閱邸抄邊禦史所奏,數十年京控大案,發回原省從無翻案,此中非無狡猾之流飾詞上控,而冤抑者亦複不少。楊乃武一案,本省既定,決不準翻供,非黨惡營私而何?此政體之可惜者二也。

京官連連具奏,並未指楊乃武實有冤情,因原審複審所奏不合,疑竇頗多,苟忍而不言,則士氣可惜者三也。

既謂楊乃武“倚借妻家之富,揮金如土”;複雲楊乃武“踢斃有孕之妻,又因奸強娶妻妹”,是楊乃武之為人,妻家必恨之甚深,即富有數千萬金,亦安肯任其揮霍乎?此則餘不解者一也。

又雲楊乃武供詞狡賴,“初雲供也於刑逼,後又並未供過一字”,此二語並未見諸公牘。武林生果何所見而雲然耶?此餘所不解二也。

又雲撫臬複訊“皆相慨惜,從未用刑,跪久膝傷,乃食羊肉以顯其斑”,此非身居其中者不知其細,豈承審之時,武林生亦在其內耶?此餘所不解者三也.

又雲拖累之人“破家失業……挾怨逞忿以誣承審之官”,不知拖累愈久,家業愈廢,楊乃武果真通奸謀害,則無辜之人證,必不肯甘為拖延,代其粉飾.乃武林生竟恨如切骨,指為瘋狗,豈此案翻與不翻,與武林生大有關係耶?此餘所不解者四也.

又謂楊乃武偽作隱疾,謂是“犯案之後,下身生瘡或生大癤,用藥爛開”,此事非一日所能為,且楊乃武身在禁中,外人竟不得知,禁役亦不得聞,而武林生知之獨詳,抑又何也?此餘不解者五也。

餘謂之《告白》必非武林生所作,特有人焉!深恐翻案罪有應得,托名掩飾,欲蓋彌彰。不然士人就館,修脯無多,既非為自己擺脫,又非為親友伸冤,出此十餘千文以登《告白》,置楊乃武於死地,雖至愚至昧者不出此,況身列膠庠者乎?公道在人,難於緘默,爰作駁詞,以質京外諸君,想不以斯言為謬也。

兩種意見公開在報上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楊乃武無冤,一種意見認為楊乃武有冤,引得越來越多的人關心此案。一時,各種意見的稿子,猶如雪片般地飛到《申報》編輯部,都以為《申報》還會展開更大規模的討論。編輯們多少精明,見來稿大都是支持楊乃武的,情知登得多了,便會得罪浙江官府,便隻是起了個頭,就此打住。

隻是這樣不同觀點的文章一登,民間可就熱鬧了,北京就更熱鬧了。不要說在京官員,就是慈禧太後,看到了這樣的文章後,很想及早知道這一案件的最終結果,吩咐軍機處翁同和,說若有浙江胡瑞瀾奏折到來,必須先給她過目。

報紙上、社會上皆說楊乃武有冤的輿論,給了應然很大的壓力。如果真的按照報紙上、社會上的說法,楊乃武是被冤枉的,是小白菜與他人合謀致葛品連於死地。楊乃武有可能無罪釋放,而小白菜卻仍舊將被淩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