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故事7:《影樓裏的罪惡(下篇)》
罪惡終被懲
痛定需思痛
兩次被無罪釋放後,龐一民不思悔改,反而色膽越來越大。
2004年6月26日,16歲的湖北籍農村少女舒華經勞務介紹所介紹,到龐一民的影視工作室應聘。龐一民見她身材苗條,清純可愛,便當即表態錄用她,要她主要負責打掃衛生、接電話、搞收發,包吃包住,月薪600元。
6月28日下午,當工作室內隻有龐一民和舒華兩人的時候。龐一民對舒華說:“小妹的身材真好!我來給你拍一組不穿衣服的彩照吧!保證一定拍得很美!”
舒華一聽要給自己拍裸照,馬上羞紅了臉,並使勁地搖頭。龐一民見狀,上前拗住她的左右臂同時往後翻,把她拖到沙發上,正當他準備實施奸汙的時候,有人回來了,龐一民這才悻悻地放過了舒華。
受到猥褻的舒華至此已經看清龐一民的澀郎麵目。她本來想馬上辭工不幹了,但一想到花了100元的中介費才找到這份工作,如果幹兩天就走人,覺得很不劃算,便決定硬著頭皮留下來打工。
正是因為怕失去小的利益,反而讓這位花季少女蒙受了無法估量的重大損失!
就在她上班的第三天,晚上10點左右,龐一民將留宿在工作室沙發上的舒華強行拉進自己的臥室,不顧她的拚命反抗與哭喊、哀求,將她推上床後搶尖了……
受辱之後,舒華的母親(當時在天海市黃浦區一戶市民家當保姆還不知女兒受辱之事)由於牽掛女兒,便催她來到自己的雇主家詢問情況。舒華進屋後呆坐在床上一言不發,母親問了好幾遍工作方麵的情況,她都不予回答。母親看到女兒臉色蒼白,神情慌亂而憂傷,便再三逼問。
舒華雙眼含淚,忐忑不安地說:“我說出來可以,但您不要打我、罵我,也不要把這事情講出去!”母親越發感到勢頭不對,連忙點頭答應了女兒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舒華才邊哭邊將自己被老板搶尖的事情和盤托出。
當天晚上7點多,舒華在父母的陪同下走進了黃浦區公安分局的大門。兩個多小時後,龐一民被公安機關傳訊。
2004年7月7日,龐一民被黃浦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05年7月19日,黃浦區檢察院將龐一民以涉嫌搶尖罪向黃浦區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9月1日,因涉及受害者的隱私,黃浦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龐一民始終否認與葉梅、張芳、舒華發生過性關係。他當庭觀看了公安機關搜繳的,由他自己攝錄的錄像資料。他見了一個片段後,稱該段是“女孩報案後,又主動前去他的住所,與他發生性關係”;而對於另一個錄像片段,他說不知道影像中的女孩是誰。
被告人龐一民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認定龐一民犯搶尖罪的證據不足。間接證據之間沒有必然的聯係,被害人的直接證據也有矛盾,錄像資料上沒有豹力行為。其中兩名女孩被搶尖之事經公安機關偵查後,因證據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把三個案件串起來看。
公訴機關指控,龐一民的行為已構成搶尖罪。經查,不但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驗傷檢查可以證實,且有龐一民錄製的影像資料可以佐證。
法院審理後查明的事實是,龐一民以招聘工作人員為由,將3名涉世不深的被害人騙至其住所這一封閉的環境中,在她們勢單力薄的情況下,采用豹力或脅迫手段,致使她們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並分別對她們實施奸淫。錄像資料中沒有豹力鏡頭,並不足以排除龐一民對被害人使用過豹力或脅迫。狡猾的龐一民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知道第一次搶尖受害者時,都會遭受劇烈反抗,因此他一般選擇受害者被迫就範後的性交場麵進行錄製,這樣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龐一民的前兩起犯罪事實雖當時證據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此次案發,偵查機關掌握了新的犯罪證據,由公訴機關一並提起公訴,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黃浦法院認定龐一民犯有搶尖罪,並作出了本文開頭所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