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故事22:《拔得鑰匙兩年後上門一入室搶劼犯被判刑十年》
前天,通江法院依法判處入室搶劼的外來民工吳豪傑有期徒刑10年。
天海音樂學院女教師祈某1997年曾將一串鑰匙遺忘在家門上,後被人拔去,但祈沒有調換門鎖。1999年12月24日淩晨2時許,祈和兒子熟睡中被響聲驚醒。祈爬起來發問,即被一個黑影重重打了兩拳,又被揪住頭發、卡住脖子。黑影還不許小孩哭叫,揪住祈的頭發到另一房間搶得人民幣800元和一部手機奪門而去。被嚇得半死的祈關上門,才打電話向樓上的鄰居、同事求救。
第3天,守候的民警和保安人員,見一男子來拿遺留在祈家附近的自行車,當即對其盤問,此人是23歲的吳豪傑。他兩年前拔走了祈家的鑰匙,此次入門盜竊,被發現後采取了暴力行為。庭審中吳把自己的行為辯為盜竊,法官依據驗傷證明、鄰居目擊證明等材料,確認吳構成入室搶劼。
《罪眼》故事23:《精品案之林為賢等人走私普通貨物、偷稅案》
本案是一起台商獨資公司和大陸、台灣籍人員共同走私普通貨物、偷逃稅款案件,案件類型新,有一定社會影響。結案後,***副院長、**法官撰寫了《單位犯罪若幹問題的法律適用》分別發表於著名法學刊物。本案的裁判和論文確立了三個法律觀點: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為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符合有限公司的一般屬性。本案也是基於水產公司(一人公司)已構成單位犯罪的基礎上,對三名被告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定罪量刑的。2、單位共同犯罪中各單位所處地位對各單位責任人員的犯罪地位具有決定意義。單位共同犯罪中如果存在單位主、從犯的,對於從犯單位中的責任人員在量刑時也應當按照從犯的地位、作用來適用刑罰;對於主犯單位中的責任人員,在量刑時一般應按照主犯標準予以處罰。因為責任人員的意誌受製於單位意誌,單位意誌即是所有責任人員整體意誌的反映。當然如果同一單位中的不同責任人員對本單位犯罪所起地位、作用不一樣的,在具體量刑時可以有所區分。本案水產公司相對於集團公司而言處於從犯地位,故對其責任人員即三名被告人在量刑時比照從犯予以減輕處罰是合理的。3、單位資格否定後,不存在“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提。隻有單位犯罪成立的前提下,才有“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存在並以此作為量刑依據。如果單位犯罪不成立,比如依照司法解釋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則對“單位”的所謂“責任人員”應以個人犯罪論處,不應再按照“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標準處理。本案雖然公訴機關撤回對水產公司的起訴,但裁判是基於水產公司構成單位犯罪的前提下,對三被告人以單位責任人員的標準定罪量刑的。評審認為,本案處理正確,論文分析深入,對單位犯罪相關問題的闡述具有指導意義。且本案在審理中受到台灣事務管理部門和台灣地區有關方麵的關注,最後能夠合法妥善地處理,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經研究室初評並報院長提請我院2008年第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本案符合我院精品案件的要求,確定為精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