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故事24:《精品案之“老廟黃金”》
駱君才、竺風等人搶劼、非法持有槍支案
本案係我院2006年審結的“老廟黃金”搶劼案,社會影響大,包括央視、人民日報等多家電視、報刊媒體對案件進行了報道。本案的處理和調研文章在法律適用上明確了以下觀點:1、被告人雖然攜帶槍支實施搶劼,但在整個搶劼過程中從未使用過槍支,也未暴露槍支作威脅,這不應認定為《刑法》第263條第7項規定的“持槍搶劼”情節。2、本案檢察院對駱君才、竺風除以搶劼罪指控外,還指控兩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構成非法運輸槍支罪。但由於本案根據非法運輸槍支罪的量刑重於根據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從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尊重檢察機關的公訴權出發,法院仍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粟、呂二人定罪。對此,之後的調研文章進一步認為:(1)當起訴罪名的量刑輕於法院認為罪名的量刑,且起訴罪名的犯罪行為可被法院認為罪名的犯罪行為所吸收,則法院可以從尊重公訴權和保障辯護權的角度,以起訴的罪名來定罪量刑。比如本案根據起訴的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輕於法院認為的非法運輸槍支罪的量刑,而該兩罪又屬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即非法運輸槍支的行為本身就含有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駱、竺二人的行為也符合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構成,在此情況下,可以依照起訴的非法持有槍支罪來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法院認為的罪名與起訴罪名屬於不可吸收的兩種罪名,則不能就起訴罪名來定罪。(2)當根據起訴罪名的量刑重於法院認為罪名的量刑,則法院應按照其認為的罪名來定罪量刑。如本案如果起訴罪名為非法運輸槍支罪,法院審理認為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則判決時應將罪名改變為非法持有槍支罪,不能以非法運輸槍支罪來定罪。
評審認為,本案社會影響較大,處理效果較好,且調研文章對“持槍搶劼”的具體認定和起訴罪名與法院認為罪名不一致如何處理的分析,具有創新性,對實踐有較強的借鑒意義,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訴訟理念的發展趨勢。本案符合精品案件的要求,確定為精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