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州關外遺事之三:是誰偷了漢子(1 / 3)

後金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三月,關外建州出了件大事,後金大汗努爾哈赤的大福晉突然被廢黜,宮幃之內起了一場軒然大波。

據《清史稿?後妃傳》載:“繼妃,富察氏。歸太祖亦在孝慈皇後前。……天命五年,妃得罪,死。子二:莽古爾泰、德格類。女一,名莽古濟,下嫁鎖諾木杜棱。”《清皇室四譜》則說:“繼妃富察氏,名袞代,……天命五年二月以竊藏金帛,迫令大歸,尋莽古爾泰弑之,葬赫圖阿拉。”再查《清史稿?莽古爾泰傳》,其中有皇太極於天聰五年與莽古爾泰發生衝突,其時曾指莽古爾泰“是固嚐弑其母以邀寵者!”莽古爾泰後因在此事中對皇太極拔刀相向,被指大不敬,褫奪其和碩貝勒,降為多羅貝勒,又削五牛錄,罰白銀萬兩及甲胄、雕鞍馬十、素鞍馬二。

以此而言,則天命五年被廢的努爾哈赤大福晉乃是富察氏,也就是袞代皇後,她在被廢後為其子莽古爾泰所弑,此事看來似乎事實清楚無甚可疑,其實不然。

按《清史稿》等書,雖對富察氏之被廢和死亡均言之鑿鑿,但究其根本,卻是出自皇太極與莽古爾泰衝突時的一句責罵,其他則並無詳細敘述,甚至連富察氏為什麼被廢等等,亦全無交代。

關於這一事件,在建州入關前的皇家秘檔《滿文老檔》中,倒遺存了篇幅頗大敘述相當詳細的記載。然而,大約因當時人人都知這位大福晉是誰,是以記錄者雖然寫了事件過程及其大福晉的身份,卻獨獨未記載其姓名是什麼,口口聲聲隻說“大福晉”如何如何。於是這一細微疏忽,導致了後世對這位福晉的身份始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最終竟成了一樁糾纏時間幾近四百年的公案。

這樁公案,還是得從皇太極那句責罵說起。

據《滿文老檔》載,後金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八月,皇太極率領八旗貝勒與後金大軍,赴大淩河與大明關外第一名將祖大壽所統的關寧鐵騎決戰。十三日,皇太極與四大貝勒中的三大貝勒莽古爾泰,因部伍之事發生爭執,兩人幾乎發生肢體衝突,當時莽古爾泰拔刀相向,結果為其弟德格類拳毆阻止。

皇太極回營後,當著侍衛們的麵,對空大罵莽古爾泰道:“爾年幼時,汗父曾與我一體養育乎?並未授以產業!爾所衣食,均我所剩,得依我為生!後因爾弑爾生母,邀功於父,汗父遂令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爾眾豈不知乎?爾何得砍我耶?爾原係肌瘦將死之人也!”。

細察皇太極的話語,其中有“後因爾弑爾生母,邀功於父,汗父遂令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一句,此話看去似可兩解:一可說莽古爾泰弑母邀功,努爾哈赤令莽古爾泰以後在德格類家生活;二可說莽古爾泰弑生母不成,努爾哈赤令其母在德格類家生活。

但如果當前一解說,因前語說莽古爾泰弑母邀功,若此附養者是莽古爾泰,則此處當雲“汗父遂令附養於其弟德格類家”,而不應該說“其末生子”,無論是從前言延續還是語義而言,相對於“末生子”的,可以是“長子”,而不會是“兄”或“弟”。因此,“附養於其末生子”家的隻能是兩人的母親富察氏,而不是莽古爾泰。

除此言語之外,需知富察氏袞代皇後於明萬曆十四年(公元1586年)歸努爾哈赤,若其卒年真的是發生此事的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期間就有三十五年之久,而這段時間正是努爾哈赤努力擴張最艱苦的階段,頻頻爆發大戰,《清史稿》尚有袞代皇後與努爾哈赤共抗九部聯軍時連床夜話之記載,夫婦二人可謂休戚與共。因此無論其有何過失,若莽古爾泰膽敢有犯上弑母此類大逆不道的舉動,絕無不受處罰之理。然而終努爾哈赤一世,卻並無對莽古爾泰進行處罰,更無剝奪其牛錄等財產令其附隨德格類生活之記載,“附養”之說根本無法成立。

所以或有莽古爾泰對其母不敬,努爾哈赤遂令其弟德格類照顧其母之事,故皇太極始有此言,但不應說富察氏就此被殺。若其果為莽古爾泰所殺,又何來“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之說,由此可見,富察氏應並未被莽古爾泰所殺。且這麼一來,此事發生的年代也就變得相當不確定,可以是莽古爾泰兩兄弟成家後到富察氏去世之間的任何一個時間段,未必一定在天命五年三月。

又考皇太極這段話,幾乎全為誇大其辭,至於“並未授以產業!爾所衣食,均我所剩,得依我為生!”“爾原係肌瘦將死之人也”雲雲,其可信度幾乎是一絲也無有。

莽古爾泰為富察氏袞代皇後嫡出,成年後共領有二十一個滿洲牛錄,而皇太極則是側妃孟古姐姐庶出,領十八個滿洲牛錄。因此無論身份還是實力,努爾哈赤時期莽古爾泰始終在皇太極之上,四大貝勒中反是皇太極的實力和地位最差。如此,又怎能說莽古爾泰“並未授以產業!爾所衣食,均我所剩,得依我為生!”“爾原係肌瘦將死之人也!”凡此種種,純屬皇太極當時為泄憤而憑空捏造之語,近乎潑婦罵街,不可當真。

皇太極此種對莽古爾泰的憤恨之語,除權利鬥爭和莽古爾泰之粗暴態度外,其中應該有相當部分是因兩人母親的身份而起。

努爾哈赤的元妃佟佳氏,有子諸英和代善,記載不多。之後就是莽古爾泰的母親袞代皇後富察氏。她於明萬曆十四年(公元1586年)為努爾哈赤所娶,卒年按《清史稿》記載為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但所謂得罪死和被莽古爾泰所軾之言,都出自皇太極的泄憤之語,不足為信,因此其卒年和是否便是那年被處罰的大福晉,也均屬不確鑿之事。

又據《滿文老檔》第一函第三冊記載,德格類於明萬曆四十二年(公元1614年)十二月成婚,聯係前說皇太極之“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語,則富察氏之死至少不會早於此年。而在另一皇家係譜檔案《愛新覺羅宗譜》附冊《星源集慶》中,更明確說富察氏死於天命五年二月。按此說,則發生於三月的廢大福晉事,根本與富察氏無關,其時富察氏已死。此先按下不表,容後再論。

而皇太極的母親孟古姐姐,也就是所謂的“太祖孝慈高皇後”,生於萬曆二年(公元1574年),於明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被許配給努爾哈赤,原本應該是她做皇後的,可努爾哈赤真正迎娶她卻在明萬曆十六年(公元1588年),比迎娶富察氏晚了足足三年,致使其無法成為皇後。孟古姐姐早逝於明萬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年二十九歲。

先不論富察氏的卒年爭端,即使天命五年三月所廢的大福晉是富察氏,則孟古姐姐也早已作古多年,無法繼承皇後之位;如富察氏是卒於德格類成家之明萬曆四十二年前後的,依然還是同樣的結果,除非努爾哈赤在明萬曆三十一年之前有廢後之舉,否則孟古姐姐沒有可能繼承富察氏的皇後位置,但所有的史料記載都表明,努爾哈赤惟有在天命五年三月曾有廢大福晉之舉。所以孟古姐姐到死時,應該還是個側室的身份。

至於努爾哈赤後來的大妃、皇後阿巴亥,據《清史稿?後妃傳》記載:“歲辛醜,歸太祖,年十二。孝慈皇後崩,立為大妃。”其於明萬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為努爾哈赤迎娶應該是沒錯的,但說她繼承了孟古姐姐的皇後位置,那就是皇太極為抬高自己母親地位而一相情願撒的謊了。

不說孟古姐姐和富察氏的卒年,假設阿巴亥繼承的確實是孟古姐姐的皇後位,那就應該是在孟古姐姐去世的明萬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做的皇後,可如此一來又致富察氏於何地?再有,此年即使莽古爾泰也不過十七歲而已,德格類生於明萬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其時更是年幼,才八歲而已,遠未到成家年齡,自此上溯則富察氏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因得罪努爾哈赤而“附養”於德格類家,倒應該是德格類尚由母親富察氏在撫育才對。

因此,皇太極所說的“汗父遂令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這句話,無論是對其母身份還是莽古爾泰弑母事而言,都是個致命的破綻。

綜上所述,繼袞代皇後富察氏之後的,隻能是大妃阿巴亥皇後。皇後這事,和皇太極的母親孟古姐姐無關,這裏邊壓根就沒她什麼事。然而,皇太極卻因此在爭奪汗位繼承權的道路上,遇到了一個極大的障礙,那就是他的庶出身份,他由此對莽古爾泰母子產生憤恨之情而大肆攻擊,應在情理之中。

既然皇太極的這些話都不怎麼可信,那《清史稿》所說的袞代皇後富察氏於“天命五年,妃得罪,死”,自然也多是空穴來風了。

那麼,天命五年因得罪了努爾哈赤被廢的那位大福晉又是誰呢?

且看《滿文老檔》是如何記載的。

《滿文老檔》第三函第十四冊,為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事,在三月十日後有條記載說,當時努爾哈赤身邊有一名閑散侍女秦太,與一納紮女人發生口角,互指對方**,秦太指納紮和巴克什達海通奸,有其送達海的藍布兩匹為證。此事被努爾哈赤小妻塔因查聽到,遂於三月二十五日,向努爾哈赤告發。

努爾哈赤召集當事人對質後,知道納紮送達海布匹是得到福晉允諾的,但努爾哈赤卻依然處死了納紮,達海則因通曉漢文漢語而幸免一死,被囚禁起來。當時努爾哈赤質怪那位允諾納紮送達海布匹的福晉道:“爾以物與人,我本不吝惜,然禁約雲:諸凡福晉,若不經汗允,即以一尺布、一塊綢給予女人,則被誣為欺夫買藥;若與男人,則被誣為已有外心。有此誣告,則以誣告人言為是,故無論為何物,均不得給與他人等語。是爾違禁約,與達海藍布兩疋,爾有何忠心言耶?”但他卻未處罰這位福晉,這個現象值得注意。

觀此禁約中所謂之“欺夫買藥”,當無外是購買墮胎藥之類。蓋因尋常藥物無需背著丈夫偷偷購買,那年頭常年打仗,老公不在家的時候多多,又沒有杜蕾絲,大了肚子便隻能瞞著人悄悄吃藥墮胎。至於“已有外心”雲雲就不用說了,是以這禁約所言均意在杜絕通奸,應是頗為嚴重的條款。可這位福晉違此禁約,卻隻被不輕不重地責怪了幾句,可見努爾哈赤應該是很喜歡這位福晉的,而且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意圖一句帶過了結此事。

然而,塔因查大約是見努爾哈赤對納紮、達海處罰甚重,卻未及福晉(此位福晉是否便是大福晉,文中不明。照上下文來看,似應為同一人),可能想籍此機會除掉大福晉而爭寵,又繼續告發,其事件經過的記載如下:

塔因查又告汗曰:“不僅此事,更有要言相告。”詢以何言,告曰:“大福晉曾二次備辦飯食,送與大貝勒,大貝勒受而食之。又一次,送飯食於四貝勒,四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晉一日二三次差人至大貝勒家,如此來往,諒有同謀也!福晉自身深夜外出亦已二三次之多。”汗聞此言,遣達爾漢侍衛、額爾德尼巴克什、雅蓀、蒙噶圖四大臣往問大貝勒及四貝勒。業經詢,四貝勒未食所送飯食屬實,大貝勒二次受食所送飯食亦屬實。又所告諸事,俱屬實情。對此汗曰:“我曾言待我死後,將我諸幼子及大福晉交由大阿哥撫養。以有此言,故大福晉傾心於大貝勒,平白無故,一日遣人來往二三次矣!”每當諸貝勒大臣於汗屋聚筵會議時,大福晉即以金珠妝身獻媚於大貝勒。諸貝勒大臣已知覺,皆欲報汗責之,又因懼怕大貝勒、大福晉,而弗敢上達。汗聞此言,不願加罪於其子大貝勒,乃以大福晉竊藏綢緞、蟒緞、金銀財物甚多為詞,定其罪。命遣人至界藩山上居室查抄。大福晉恐汗見查出之物甚多,罪更加重,故將其物,分藏各處,分送各家。將三包財物送至山上達爾漢侍衛居所。查者返回汗屋後,大福晉即遣人去山上達爾漢侍衛居所取其所送財物。差人未至山上,誤至達爾漢侍衛所住西屋取之。達爾漢侍衛即與差人同來見汗曰:“我既知之,豈有收納福晉私藏財物之理耶?”福晉暗中遣人取其寄藏,財物之事,汗本不知。此次得知差人錯至達爾漢侍衛居室後,即遣人往山上住所查看,果有其事,遂殺收受財物之女仆。繼之又查,蒙古福晉告曰:“阿濟格阿哥家中之二個櫃內,藏有綢緞三百疋。大福晉常為此擔憂,唯恐遭火焚水淋,甚為愛惜。”聞此言,即往阿濟格阿哥家查看,查得綢緞三百匹。又至大福晉母家查看,抄出煖木麵大匣中存放之銀兩。大福晉又告曰:“蒙古福晉處尚有東珠一捧。”遂遣人往問蒙古福晉,其蒙古福晉告曰:“係大福晉交與我收藏之。”且又聞,大福晉曾給總兵官巴都裏之二妻一整疋精織青倭緞,以做朝衣;給參將蒙噶圖之妻綢緞朝衣一件。又報大福晉背汗,偷將財物給與村民者甚多。汗乃大怒,傳諭村民,令將大福晉所與之諸物,盡數退還。並以大福晉之罪示眾曰:“該福晉奸詐虛偽,人之邪惡,彼皆有之。我以金珠妝飾爾頭爾身,以人所未見之佳緞,供爾服用,予以眷養。爾竟不愛汗夫,蒙我耳目,置我於一邊,而勾引他人。不誅之者,可乎?然念其惡而殺之,則我三子一女猶如我心,怎忍使伊等悲傷耶?不殺之,則該福晉欺我之罪甚也!”又曰:“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我將不與該福晉同居,將其休棄之。嗣後該福晉所與之物,無論何人均勿得容受,勿聽其言。無論男女,違此諭令,而聽從大福晉之言,收受所與之財者,即殺之矣!”自此,廢大福晉。整理該福晉之器皿時,又取出其私藏之衣物,多為大福晉所不應有之物。遂命葉赫之納納昆福晉、烏雲珠阿巴蓋福晉來見隱藏之物,告以大福晉所犯之罪,並將大福晉所製蟒緞被二床、閃緞褥二床,賜與葉赫二福晉各一套。其所藏衣服,除大福晉穿用者仍歸本人外,其餘衣服,皆行取回,賜與女兒,小福晉塔因查以舉發故,著加薦拔,陪汗同桌用膳而不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