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佩林認為,目前職務犯罪主體更加複雜,群體性犯罪增多,發案範圍空前廣泛。20世紀80年代以前,職務經濟犯罪的主體均為自然人。80年代中期開始,法人犯罪案件愈來愈多,形成了自然人、法人單獨作案或共同作案的複雜局麵。群體、法人犯罪的增多,與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利益分配失衡等矛盾相互影響,交叉感染,惡性循環。其主要表現為集體行賄、集體貪汙、集體走私、集體偷稅逃稅和集體製假售假等方麵的法人犯罪,都往往打著“為公”的旗號,集體討論決定,不掏個人腰包。它雖滿足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但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的權益,而且名目繁多,數額巨大,既難查清,也難處理。因此,當今的職務經濟犯罪已存在於社會的各行各業,涉及各種身份、地位不同的個人。當前,在一個單位,一個係統往往由於偵破出一起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案件,有時竟能帶出一連串的案件,形成一案連多案,小案連大案,案中還有案的群體性經濟犯罪狀況,涉案人員少則幾人,多則十幾人甚至幾十人。
楊佩林特別強調,目前職務犯罪手段日益狡詐。經濟犯罪有著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特點,而高學曆者經濟犯罪又與普通經濟犯罪不同。調查顯示,高學曆經濟犯罪大多屬於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隱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令人羨慕的職業、職務或社會地位,因而這些人犯罪前後總是想方設法變換作案手段,以隱瞞其罪行,逃避法律製裁。同時由於其環境地位和社會關係等,他們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騙性、狡詐性和隱蔽性。其二,適應市場經濟確立和發展,經濟犯罪手段也出現一些新變化,這不僅體現在犯罪新手法上,還表現為一些犯罪分子善於利用先進的科學知識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作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計算機技術,擅自非法轉移他人銀行儲蓄賬號,將其存款據為己有。其三,現代經濟迅猛發展,使得經濟犯罪分子已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其犯罪目的和手段從單向向雙向,從個體向糾合性發展。表現為內外勾結,裏應外合。如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利用職權便利,有意損害國家利益,為外商謀取好處,然後將其中一部分款項,以回扣的方式據為己有。有的還委托他人將回扣存在境外,待需要時,變換形式轉回國內或出國享用。犯罪手段具有長遠計劃性、高智能性。這種計劃性、智能性,反映著犯罪個體受高等教育的高學曆特性。在犯罪的心理醞釀、準備,到犯罪過程的完成,都是環環相扣、滴水不漏,具有長遠計劃性。例如,案犯吳某某(男,66歲),解放初期畢業於唐山礦業學院,曾任國家某部委計劃司副司長、後任某公司總經理。1991年,吳將7000美元借於美國福林公司,同年在某焦煤公司投資揚州某集團外資股過程中,吳利用其同學的關係換彙,並向公司報高彙率。直到1994年,吳才利用去美國考察之機將7000美元及換彙投資所餘6000美元帶回,據為己有。犯罪手法隱蔽,並充分利用其學有所長的知識,在犯罪過程中,一改普通經濟犯罪者那種手工操作、塗改賬冊的手法,利用自己的職能和關係,或將資金轉來轉去,或以“大賬、小賬(小金庫)、個人賬都有進賬”的手法,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案犯包某(女)在其單位財務改為計算機管理後,利用身為帶中國字頭某總公司財務處副處長的便利,也利用其較高的專業知識,在不改變賬目及原始票據的情況下,與別人同謀,采取修改財務軟件程序的手法貪汙公款。這種手段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又如案犯郭某,在數基女兒受聘的某外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供外彙額度259萬美元!與對方定比價為,1:3.4,其中3.1元部分以支票支付郭某單位大賬,0.1元都分支付單位的小賬(小金庫),另0. 2元部分由郭父女二人得款占有,共51.9萬元,並囑其對方代表與本公司代表談比價時隻說1:3.2,顯示出案犯思慮周全。
職務經濟犯罪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複雜性,是由其多屬職務犯罪,主體對抗性大,作案隱蔽,權錢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動混雜在合法執行公務之中,經過預謀,作案現場少,偵查取證難,及轉軌時期法律政策不健全等決定的。首先是由犯罪主體的身份決定的。他們一般都是有職有權的人物,活動能力強,活動範圍廣,社會關係網多,作案前有準備和作案後有對策,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常幹擾偵查活動。其次是由犯罪者利益的一致性、犯罪方法的多樣性和案件的難於偵破性決定的。以賄賂罪為例,不論是行賄方,還是受賄方,或是居間介紹賄賂者,其利益目標是一致的,彼此是互相關聯的,一旦一方受到查處,另一方也難逃法網。共同的利益關係把他們聯為一體,促使他們互相保密,決不輕易暴露。同時賄賂方式名目繁多,花樣翻新,如將賄賂行為融於業務活動之中,內化為雙方一種自律行為,沒有第三者闖人或意外事件很難被發現,或通過不等價業務往來,使暗中的差額成為事實上的賄賂。再次,是否為職務經濟犯罪,其性質還往往與民事饋贈等行為、地方政策、經濟轉軌期法律法規的漏洞等混合在一起,很難區分和界定。犯罪分子也利用新舊體製轉換中的摩擦碰撞和法律不完善、機製不健全的情況趁機撈上一把。
還有一個突出表現是,反偵查預審能力強,交代偵查人員不掌握或不確切掌握情況的主動性差。所謂“不見棺材不落淚、不見兔子不撒鷹”,這與其所受的高學曆教育有關。與人交往時以複雜的眼光去對待,不會輕信於人,也不會絕對固執。在偵查、預審過程中,隻要有一線希望,他們都不會輕易放棄,揣測訊問人員所掌握犯罪事實的多少、虛實,同偵查人員鬥智。例如案犯張某某(男,50歲),畢業於北京礦業學院,係某開發公司計財處處長。在其受賄2萬元被監察部門調查時,事先已同公司的幾個老客戶及公司有關財務人員串通好,對調查機關隻講其所得款項用於公司招待客戶的餐費,以此掩蓋罪行。又如案犯莫某某(男,44歲),畢業於廣西師範學院,係廣西自治區政府某領導秘書(在查辦不明巨額財產來源時,莫講其中9萬元是其嶽母在台灣的前夫給她的養老金,由其嶽母交莫保管的。另6萬元是新加坡商人何某某讓其幫助在南寧設辦事處的前期費用等等,海闊天空地製造假象。
這些中青年幹部犯罪,在被羈押審查後,憑借他們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常常以種種理由為自己狡辯,否認犯罪。有的還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反偵查活動,與檢察機關相對抗。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中心處級幹部韓占平,從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利用負責印刷社會福利獎券的職務之便,收受承印公司賄賂人民幣14. 1萬元和美元1萬元。檢察機關審理此案時,韓占平態度極為惡劣,在羈押場所千方百計地與外界聯係,編造虛假事實,長時間對抗審查,進行反偵查活動。原首鋼船務公司總經理邵軍,從1986年至1992年,在從事對外商務活動中,大肆受賄,收受錢物折合人民幣達64萬餘元。他在供述中說:“從一開始我就知道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也千方百計想辦法掩人耳目,縮小知道這一切的範圍,直到檢察機關審查我時,仍認為我不講,誰也不清楚。”
當前職務犯罪危害日益嚴重,主要表現為:一是嚴重降低執政黨的威信,損害執政黨的形象。職務犯罪主體都屬公職人員,其中相當部分是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盡管這些犯罪分子隻是很小的一部分,卻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造成群眾對黨和政府的某種對立情緒。二是嚴重影響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正確實施。改革開放必須有一個清正廉明、健康有序的政治環境。如果貪汙賄賂盛行,腐敗猖撅,對內則會使非法競爭加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外則有損於中國形象,使境外投資者喪失信心,不敢到中國投資。最終將會影響甚至斷送改革開放的前程。三是嚴重破壞國家機器和社會組織正常運行。在一切都可以用金錢交換的情況下,國家的權威將難以樹立,社會的正常運行機製將被破壞,從而導致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瘋狂追逐私欲的惡果,使社會陷於混亂狀態。四是嚴重腐蝕人們的思想。貪汙賄賂之風的盛行,將使人們產生一係列思想誤區:崇拜金錢和權力,把金錢和權力作為人生追求的目標和生存支柱;認為經濟發展必然導致腐敗犯罪,把腐敗的滋生和蔓延,看作發展經濟必須付出的一種代價,從而對腐敗犯罪聽之任之;甚至認為懲治腐敗犯罪會阻礙改革開放,把一些靠貪汙賄賂犯罪起家的人當作“能人”、“英雄”、“改革者”、“先進典型”,奉若神明,不能觸碰,包庇縱容,以致後患無窮。五是給不良群眾樹立了腐敗犯罪的榜樣,引發投機者和絕望階層對社會實施瘋狂的報複。正如聯合國“社會防衛項目”主任威廉·克裏福德指出的:“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危害最大的不是一般犯罪,而是腐化。腐化是破壞現代化成果最致命的力量,腐化使發展計劃在執行中畸變,嚴重阻礙計劃的執行。”中國一度出現的從南到北的法人走私狂潮和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正是這種腐化的典型表現。
早在1994年初,北京市檢察機關第一公訴人方工就特別指出,高學曆人才犯罪者與自己的領導共同犯罪的多。有的年輕幹部由於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和對領導參與的違法犯罪活動缺乏抵製的決心和勇氣,當領導違法犯罪時,他們容易成為共同犯罪人。在43名犯罪的中青年幹部中,與自己的領導共同犯罪的12人。這種情況又集中發生在黨政機關人員中,有11人,占黨政機關中青年幹部犯罪人數的近一半。北京市政府農林辦公室農貿處副處級調研員蘇鐵軍,1993年5月,通過他的直接領導賈桂蘭,幫助北京通縣某公司向北京市財政局借用周轉金50萬元人民幣。蘇、賈共同收受該公司承包人給予的賄賂款2. 8萬元,蘇分得1. 1萬元。他在親筆供詞中這樣寫道:“認為領導敢收,而且讓自己收,也就無所顧慮。結果是領導人獄,我也跟著坐牢。”
高學曆者應是國家著力培養的人才,是國家建設的中堅及希望所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又有較高的學曆,受黨和國家多年的教育,理應更知曉法律,更明白道理,為何成為物欲的奴隸?
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是權力腐敗的一種極端表現形式,是國家官員對人民賦予自己的權力的一種嚴重玷汙和褻瀆行為,是一種權力的異化和變質現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大基本因素。
一是經濟因素。國家土作人員經濟犯罪同任何犯罪現象的產生一樣,總是同一定的社會經濟製度本身、同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相聯係的。從中國建國以來所發生的幾次經濟犯罪高峰所處的社會條件來看,都是處於國內經濟關係急劇變動的時期,都與商品經濟關係的變化如影隨形。I.經濟體製存在缺陷,市場要素發育不全,政府及有關經濟部門還掌握著許多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資源。在進口的許可證及配額、投資和貸款、土地使用權轉讓、基建工程承發包、股票發行上市、減免稅、特別優惠政策方麵,行政幹預仍居主導或重要地位,這樣一些手握實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借機“設租”並積極“尋租”,與經濟主體搞權錢交易。2.當前審批事項仍然太多,且審批環節多、周轉長、透明度低。一個小小的項目,往往要跑數十個單位,蓋上數十個圖章,耗時數月甚至數年。多一道審批環節就多一道收費,同時也為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提供了可能性。3.社會分配製度存在缺陷,分配製度存在嚴重不公。
二是思想文化因素。最近一些年金錢萬能的拜金主義盛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提供了土壤,促使某些犯罪分子為金錢和暴利而敢於肆意踐踏法律,觸犯法網。不容忽視的另一文化因素就是,西方資本主義腐朽沒落的思想文化及其生活方式滲人,極端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和享樂主義與封建殘餘思想結合,對薄弱者是一種嚴重的腐蝕和侵襲,而這正是產生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的溫床。
三是社會因素。第一,權力缺席現象的存在。 目前行政權力的行使有不對人民群眾負責的現象,這些失去了社會責任約束的權力,是導致職務經濟犯罪產生的根源。第二,官僚主義、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的存在,客觀上保護、縱容、助長了職務經濟犯罪活動。第三,新舊經濟體製交替過程中留下的真空和漏洞,為職務經濟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第四,經濟管理工作中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和監督製約機製的無力,為職務經濟犯罪開了方便之門。第五,社會控製能力的減弱,使得對職務經濟犯罪的防控能力下降,為職務經濟犯罪提供了寬鬆的環境。第六,司法機關對職務經濟犯罪該判刑不判刑或重罪輕判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懲治不力現象的存在,助長了職務經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第七,最深層次根源在於有國家、貨幣、商品交換關係的存在。有了失去自控和製約的權力就必然滋生腐敗,隻要有商品經濟,有貨幣流通,就會有權力的市場化,就會有權錢交易,就會使權力腐化。第八,一個重大的原因在於社會分配不公現象的大量存在,一些國家公務員及其他權力行使者為滿足物質上的需求,對財富產生了畸形的追求心理,權力尋租、權錢交易、權權交易便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