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12月23日,倫敦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董事部致函英外交大臣蘭斯道恩侯爵通知英外交部說張翼被革職,要求英國政府保護其權益。英國政府駐北京公使在接到本國命令後馬上於1904年1月2日照會清政府說開平煤礦係一個合法組成的英國公司所有,英王陛下政府斷不能承認中國政府有權占據他們。”與此同時,為了應付複雜多變的中國形勢,保住已到手的開平礦權,倫敦開平公司董事部決定撤換威英,改派了一個老謀深算,精於應付的猶太人來接替驕橫強硬的威英,此人即是後來為鞏固英人在開平地位立下汗馬功勞的莫耶那森。
那森曾在英國任工程師、曾任駐南非英國殖民軍陸軍少校。與早年同在南非金礦當過工程師的胡華是好朋友,這次來華出任經理就是胡華的推薦。此人工於心計,為人圓滑。他一到中國,就仔細研究分析了開平礦務有限公司所麵臨的處境,也研究了他的前任在中國執行政策的失誤,麵對袁世凱與張翼明爭暗鬥的局麵,就提出“立即同中國人發展友好關係,以期從對抗的各派勢力中獲得最好的條件”的策略。在天津開平礦務局大樓的總辦辦公室裏,耿耿於懷的威英戀戀不舍地坐在即將離開的開平總辦座椅上,仰臉對著身材高大前來接替他職位的那森,以憤憤不平的語調抱怨道我至今不明白,倫敦董事部的先生們為什麼要撤換我?難道對付懦弱的中國人不該用強硬的手腕嗎?難道對膽敢到倫敦去訴訟我們公司的像張翼這樣的貪婪無能的中國官僚,我們不該給以顏色嗎”那森滑稽地一歪頭,不知該對這位失寵於倫敦的前任說些什麼,他慢慢地側轉身,突然用兩個拳頭比劃著說親愛的威英閣下您在中國有年,可曾見過中國有一種叫做太極拳的拳術嗎威英不解地聳聳肩。那森邊左右移動兩隻拳頭邊緩慢地說道中國的太極拳,就同中國這個古老的民族一樣,簡直深不可測。這種拳術出手時,看似輕飄柔軟,實則凶狠剛勁,看似虛,卻是實,而當你以強力相迎時,他卻又變成虛的,當你信以為虛招,不太留意時又變成實的,什麼時候虛,什麼時候實全憑出拳人審時度勢隨機應變。它不像我們歐洲人的拳擊,硬對硬而是以虛對實,避實就虛,……”威英迷惑不解地看著那森那兩隻拳頭,“我不明白,您為什麼在此時大談拳術?”那森哈哈大笑道在東方與中國人打交道就應該學習他們的方法不要硬碰硬而要以柔克剛,虛實相間,隨機而變。”果然他到任後,於1904年1月20日致倫敦董事部的信中,首先總結了威英的教訓廣我的前任的總方針是使他本人與張翼及其支持者疏遠,並企圖利用總督的權力來推翻張希望當總督在公司中取得類似張過去的地位時,他將比較易於應付,但是,不幸的是,當采取這些步驟時,對總督究竟會不會對公司采取友好一致的行動一事並未設法弄清同時也未做出努力去博取他的好感”。 那森又進一步分析了張翼及袁世凱二人與開平公司之間的微妙關係:張已被降級革職,同時還責成他在兩個月內將公司收回。他無權與公司進行正式交涉任何有關達成協議的交涉必須正式通知總督。總督無意於協助公司,他急欲使一切商業事業保留在中國人手中。就我所見到的而論,他對公司完全未懷好意……實際上可以這樣說過去我們所麵臨的不過是張的反對,而張的行動一直是從他個人出發並非遵行政府的意旨;但我們現在卻需要維護我們的利益,反對全權執行政府意旨的總督。
“從這樣的見解出發,我即會唔了張,也會唔了唐指袁世凱派出的顧問唐紹儀並且一直在和他們交涉。我的意見是,張的勢力決非消失,在我們的協助下,他還能夠東山再起。同時,他並非處於一種向我們發號施令的堅強地位,而是盡管他所獲得的東西比他一直在力爭的要少一些他好像也會感到滿意似的。我曾和他維持友好關係,並且認為,將來也有可能坫他為我們盡心效力。”
那森確實比威英老辣,他更比威英懂得如何利用賣身投靠的張翼來為他們服務,他在這裏所說的利用張翼為他們盡心效力的話,其後也被證實了。由於那森的策略,1904年3月,張翼與那森達成了一個所謂收回開平礦權實為給張翼撈回點麵子的六條協議呈報給袁世凱。
此時的袁世凱,已是弓滿弦,刀滿霜,正欲大舉進攻的時刻。他知道,隻要還讓張翼的勢力在開平煤礦繼續保持過去的地位他本人就無法在開平煤礦事件中取得任何有效的收益。張翼的六條,是應付朝廷,保住自己的以退為守之計,他當然不肯就此罷休。1904年3月31日,他第三次修本章向朝廷參奏張翼。
伏思此案係欽奉渝旨嚴飭張翼收回,不準稍有虧失。所謂收回者應將英人有限公司掛號注銷,收歸中國自管。所有局產、局屋、運煤、輪船一律收回自行管理。其秦王島地畝碼頭亦應議明,發還墊款交割清楚。即由中國執業,始與渝旨嚴飭收回,不準稍有虧失之意相符。乃現議六條係與英公司商訂是該公司依然尚在,並未撤銷。至各項事權、主權英公司本不得侵損,厘稅、報效該公司本未違誤,呈報北洋隻係俱文所議多屬贅言。惟第六條內秦王島岸雖無切實辦法,然該公司已認為中國自開商埠,由關道查照前案稟辦,自屬稍有轉機。
但此案結束要以能否收回礦地為斷。張翼自去春以來迭經奉旨責成收回,而宕延經年,迄未辦結。曾據英人言及如飭張翼親赴英國控訴對質,或易措手,然亦毫無把握。複與西人之諳法律者再三考核,僉謂張翼在二十七年立約出賣,親加印押,事經多年斷難收回。縱能收回,必應償補英人所失,計非六七百萬金不足抵賠。中國亦難猝籌此款等語。
查張翼起家寒微,受國厚恩,正應竭誠圖報,乃乘庚子之變,生心出賣礦地,迨至二十七年春間慶親王奕劻、前督李鴻章在京議約,大局粗定。該革員不先稟全權妥籌辦法,輒敢擅具印押賣給洋人,並不候李鴻章核稿書奏,而捏附其名,會銜告,又不將實在情形即時奏明,隻蒙混奏稱加招洋股,改為中外合辦。所訂正副條款並不分別抄錄奏谘,自係有意欺罔。迨案情漸露仍不肯立檢舉迅速收回,而節節推延,多方掩飾。現已曆時太久,竟至無法可施。實屬有負國恩。至應如何辦理之處,出自聖裁。理合恭摺具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