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阿芳他們關於林經理和當初招聘地點的描述,省邊防總隊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濱州市邊防支隊提出了嚴厲批評,並要求濱州支隊立即偵辦此案件,找出背後的組織者。
五十個人在自己的屬地集結,並成功地跑到了境外,雖然並不是從自己的地盤上出境的,也都被遣返了回來,但如果單從技術層麵上講,人畢竟出去了,這就是一起得逞的偷渡案件。對邊防部門來說,這類事件是絕不允許出現的。
更何況,這起案件直接導致了五十個當事人遭受到嚴重的身心創傷,並因此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度,濱州支隊麵臨著巨大的壓力。
支隊偵查隊作為主要力量迅速投入偵辦工作,一方麵向工商、稅務等相關單位查找太朋外貿公司的情況,一方麵派人去當初的招聘地點尋找線索。
結果出人意料,這家公司壓根兒就沒有正式注冊過,純屬子虛烏有。而招聘地點隻是一個臨時租用場所,那裏早已人去樓空,什麼都沒留下。場地管理人員那兒倒是有一套完整的辦公樓租用手續,租期為一年,預交了七個月的租金,實際上隻用了一個星期就鎖門走人了。因為手續健全,租金又未到期,也就沒有人管這事兒。
從這家公司提供給場地管理人員的相關證件複印件等資料上看,公司名稱確為太朋外貿有限公司,注冊資金一百萬元,法人代表是一個叫林源的人,估計就是那個如同人間蒸發般消失了的林經理。但經過核實,這套資料包括林源的身份證全部都是偽造的,完全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的參考價值。
邊防支隊派去對海城市刊登過招聘廣告的報社調查的人員也反饋消息回來,各報社自始至終接觸到的也隻有一個自稱為林源林經理的人,所提供的資料與租用場地時遞交的資料如出一轍。
值得注意的是,聽報社廣告部的人說,按規定,刊登廣告之前都要大致審查一下公司的資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廣告糾紛。但由於經濟效益驅使,廣告部壓力很大,一般的做法也就是隻要能提供一套有關公司經營複印件證明,就可以了,沒人去核查真偽。
有時為了拉到一筆廣告業務,報社都會搶著先給你將廣告刊登出來,證明資料此後隨便抽個時間送過來就行。要是普通的廣告,隻要錢能及時到位,有關證明資料你實在不願意交也就罷了,沒人跟你較真。
而太朋公司的這套資料也不是每家刊登過招聘廣告的報社都有的。能提供的兩家單位也都是在廣告已經刊登出來個把月後,才催著林經理補交的。他們就曾經問過,為什麼招聘廣告中寫的是“大鵬外貿”,而證明資料中卻成了“太朋外貿”?
林經理當時解釋得很誠懇,他們太朋公司才剛剛成立,又地處濱州,名不見經傳。而大鵬公司在海城算是一家比較成熟的外貿公司,已經站穩腳跟的。正好兩個公司的名稱相近,他們隻是想借用大鵬的名氣招人而已,這樣招過來的人或許檔次會相對高些。
掛別人的牌子,經營自己的生意,這在商界時有耳聞,算是一條打開自己產品銷路的“捷徑”,掛羊頭賣狗肉,不是什麼稀奇事兒。但如果說單是為了招個人就去掛別人的牌子,這倒是第一次見,有些令人費解。
不過林經理反複作出保證,他們跟大鵬公司溝通過,已經達成了合作協議,絕不會給報社帶來什麼糾紛麻煩。因為隻是條小廣告,報社也就睜隻眼閉隻眼算過了,沒誰再去追究其中是否存在什麼貓膩,有啥貓膩也礙不著報社什麼事兒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