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效果集中的程度
把性質的本身考察了之後,我們還要探索當那性質移入於藝術品中的時候法則。即,不隻性質的本身必要有最大的價值,而在藝術品之中,那性質必要盡可能地占取優勢。這樣才顯示出那性質的一切光彩與躍動。隻有這樣,才能使那性質比在自然中得到更大的顯明,因此那作品的一切部份,非全是為顯示那性質的不可了。縱算一切的要素都是無活動的也吧,而把注意引到別的方麵去是不行的。換一句話說,在一種繪畫,雕像,詩歌,建築與交響樂上,一切的效果非是集中的不可。其集中的程度是表示了作品的位置,而我們由此可以看出這第二個階段,在測量藝術品的價值上,是和前二者相並列的。
還是先取那表現精神人的諸藝術,特別是文學來看吧。我們先來區別那構成劇,史詩與小說的諸要素吧。
第一,要有那具有特殊性質的若幹人物;而且在一性質之中可以識別出幾個部份。如荷馬所說,小兒自從“在婦人的膝間落下來”的那一瞬間,至少便作為胚種而領有著相當程度的某種的能力與本能。那個小兒,從其父,其母,其家,更廣大地講,從其種族,牽著一個係統。而且其世襲的資質是和血液一同地傳下來,他更領有著比他的同國人或親族之不同的容積與比率。這種內部的精神的素質是和肉體的體質相結合,而且其全體,由教育,規矩,練習,由少年時代,青年時代或以後所遇的一切事件與行為,所反駁著或修補著,形成了他原始地被賦與的財產。這些種力,不是在相互打消的時候,而是在相互補充的時候,即由於這些力的集中,才在那個人上刻下了深刻的痕跡,於是我們才看出他們顯著的或強固的性質。
但這種集中在自然裏時常是不足的,而在大藝術家的作品裏卻決不是不足的了。所以那些性質雖是以與現實的性質之相同的性質而組織的,可是比現實的性質更有力。他們從遙遠的地方而且很詳細地,準備著養成著那個人物。有一種廣大的構造支持著他,一種深刻的理論構成著他。從其中,我們看見人物內心的全部,那顯示著一切過去與得來的征候。偉大的藝術家,當描寫某一種人物的時候,他的才能總是把組成的要素,莫大量的精神的影響,像許多膨脹起來的水似地向著同一的河道,向著同一的傾斜處聚集。
文學作品中的要素的第二群,便是場麵與事件。關於性質一有所設想,而把這性質引入於某種葛藤中,便非是適當地表現出那性質不可。在這一點上,藝術也比自然更優越。因為在自然界裏,事物不總是隻在一條線上進展的;某種強大的性質若無機會或誘惑是會被埋沒了的,會成為無力的。而藝術家是可以對著性質或性格適當地配合場麵與事件。在大藝術家的設定之上,又決不是遺漏的,反是增強了表現。
這種法則是可以適用於大體上以及枝葉上。人們由以某效果為目的而集合各部份作成一個場麵;或是以某段落為目標集合著一切的效果。為了那想要登上場麵的人們,而構成了故事的全體。全體的性格(性質)與繼續的場麵的集中,使性格到達了決定的勝利或終局的粉碎,而澈底地表現了性格。
最後剩下的一個要素,是樣式或風格。實際上隻有這樣是最易看得到的。其他的二種不過是內麵而已,而樣式或風格是穿在上麵的衣服,隻有它是出現在表麵上來。一部著作不過是作者所說的或人物所說的文句的連續而已,耳目所能捉到的隻有它們;而且內部的聽覺或視覺從其上所認識出來的別的一切事物,也隻是介在那些文句的中間。所以這是非常重要的第三要素,它的效果,必要使全體的印象升到最高度而與其他的效果一致起來。但是文句其自身可以探取種種的樣式,取用種種的效果,它可有一切的變化,藝術家是可以自由地選擇。可是這種選擇或變化是必要取最適應那場麵和性格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由場麵與性格的效果,是否是向著風格的效果之一致的方麵,而決定其力之增減。
以上三種要素的集中,使性格得以隆起。藝術家在其作品中越能識別效果的許多要素而集中,他所要顯明地表現的性質也便是重要的。藝術全部的生命是聯係在“集中地表現”這一句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