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2 / 2)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BT3〗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BT3〗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製。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BT3〗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