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一章〓總〓則(1 / 1)

〖ML〗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製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三條〓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公布有關評殘程序和撫恤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