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二章〓殘疾等級評定(1 / 2)

〖ML〗第二章〓殘疾等級評定

第四條〓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麵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麵申請。

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後出具書麵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麵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並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終結後的診斷證明。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和本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整等級的,應當提出調整的理由,並通知本人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情況鑒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應當填寫《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屬於因戰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於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並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

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複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