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二章〓殘疾等級評定(2 / 2)

第八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後,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於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屬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屬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複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後,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係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一並上報。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複印件),於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複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於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或者民政部門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鑒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成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對殘疾情況與應當評定的殘疾等級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一條〓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民政部門按上述順序隻發給一種證件,並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注明第二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並評殘後的等級和性質。

致殘部位不能合並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的,隻能晉升一級。

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