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四章〓傷殘撫恤關係轉移
第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後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後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複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如複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延長到30個工作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民政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複查鑒定的殘疾情況與《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按複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的,民政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傷殘人員跨省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發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並同時將此信息上報本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傷殘人員提供的傷殘證件後,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無誤後,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遷出地民政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複印備查。
第二十一條〓傷殘人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遷移的有關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