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1 / 1)

〖ML〗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製,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複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製度和會計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