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000元的,每件繳50元。

——超過1000元~5萬元的部分,按4%繳納。

——超過5萬~10萬元的部分,按3%繳納。

——超過10萬~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超過20萬~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超過50萬~100萬元的部分,按1%繳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繳50~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如何計算民事訴訟時效

打民事官司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的,法律有嚴格的時間規定,法律上的概念稱為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官司。《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例如,借款糾紛從債務人債務歸還期到期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身體遭到傷害,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7)如何掌握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外,都應適用的一種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證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如何掌握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某些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9)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的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如果超過上述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將不受理你的執行申請。

(10)如何掌握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律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1)如何延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裏所說的中斷是指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原來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中斷起再重新計算1年。

(12)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情況:

——請求。請求是指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要求。如甲多次向乙提出歸還借款,在訴訟時效期內(債務為2年),每索討一次,訴訟時效就中斷一次,訴訟時效期間都要重新計算。這裏特別要提醒的是,請求必須有證據,如電報、有無利害關係的兩人證明等。如果舉不出證據,時效中斷不能成立。

——起訴。如果權利人向法院起訴了,已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間就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承認。如果債務人同意履行使債權債務關係再一次得到明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3)什麼叫訴訟時效中止

中止也稱暫停,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從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所以這段時間不能計人訴訟時效期間內。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4)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實主要有:

——不可抗力。如發生戰爭、自然災害、地震等。

——其他障礙。如本人出國、對方失蹤等。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上述情況時,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5)如何申請仲裁

仲裁申請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第一步。仲裁的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將協議中約定的爭議,書麵提交給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請求對爭議進行仲裁。仲裁申請須具備下列步驟:

——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的提交必須以書麵形式進行,通常的標準應包括如下幾方麵的內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請求仲裁事項、請求的理由及依據;指定的仲裁員;由申請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蓋章;附上有關的書麵證據材料。

——預繳仲裁費。這也是申請仲裁的必須程序。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後,仲裁機構會根據其仲裁請求金額計算出應繳的仲裁費用,申請人必須預繳該費用,否則仲裁機構將不會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請書並交了預繳費用,仲裁機構應立案並發出仲裁通知。

(16)如何寫作仲裁申請書

通常仲裁申請書具體應列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傳真、電報號碼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也應寫明)。

——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案情的爭議要點。

——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申請仲裁時已委托了代理律師的,則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代理律師的權限及期限。

公民不滿警方處理時應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該怎麼辦?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序規定》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向誰申請。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步驟。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麵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按指印。

(17)如何掌握公安行政複議時效

公安行政機構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做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公安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受理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被責令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公安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責令受理通知書》,即視為受理;行政複議決定做出後,應當將《行政複議決定書》及時報送責令機關備案。上級公安機關認為責令下級公安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利於合法、公正處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公安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必要時可以一並限定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新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8)如何合法出租房屋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規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者轉借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的。

承租人如何裝修承租房屋。

承租人要裝修所承租的房屋,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否則,承租人擅自裝修,由此造成的後果必須由承租人承擔。

出租人如何要回出租房屋。

對這一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租賃合同期滿後,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是準許的。

——租賃合同還未到期,承租人不願意搬出,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是不準許的。

——租賃合同未定租期,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也是準許的。

不得出租的房屋。

依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房產權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屬於違法建築的;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19)如何解決經濟合同糾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3種方法: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經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2款規定,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一般包括仲裁條款、協議管轄條款、法律的選擇適用條款等。《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在合同中可以獨立存在,並不因本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