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19
2.依法保護權益
(1)關於贍養糾紛的起訴
在起訴贍養糾紛時,如果子女分居幾處,應到哪個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原告可以到自己的住所法院提起訴訟。
(2)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製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譽權。
——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處、扣押、凍結、沒收。
——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並受法律保護。
——著作權。
——專利權。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取得國家賠償權。
——宗教信仰自由權。
——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受教育權。
(3)如何認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如何承擔環境汙染致人傷害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規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造成環境汙染的隻要造成損害事實,不論排放汙染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建築物致人傷害怎樣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責任民法上稱為不作為的違法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法律明文規定要求當事人采取某種行為而當事人沒有采取,由此造成的損害,必須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還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怎樣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賠償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對人身、財產賠償辦法。
(5)子女盜竊父母財產時法律責任的承擔辦法
不少成家另過的子女,不經老人同意將老人的財物朝自己家中帶,這是一種很容易被親情掩蓋的不法行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偷盜老年人財物的家庭成員,應予以治安處置直到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兒女偷盜父母財產嚴重的,同樣構成盜竊罪。
(6)怎樣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打官司
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當事人可以和他們打官司,要求國家行政賠償。國家賠償限於對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侵權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損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在這些國家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範圍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隻有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實施侵權行為致人損害,國家才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以外的私事,造成他人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損害行為必須是由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不當而發生。如果行使權力得當,不負責任。
——在執行公務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並有損害事實存在的。
(7)怎樣索求國家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範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受害人所遭受下列損害應予賠償。
對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的賠償範圍: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的賠償範圍: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的。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8)怎樣向行政機關請求行政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受害人要求行政機關賠償時:
首先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注明下列事項: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有關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的規定,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在什麼情況下國家不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下列行為國家不予賠償: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0)如何劃分正當防衛標準界限
對於正當防衛,我國刑法有如下規定: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1)被告怎樣選擇辯護人
辯護可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3種。辯護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特別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或指定為辯護人:
——律師。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12)如何把握辯護時間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而在法律上采取的一項具體措施。
(13)什麼是無效婚姻
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四種: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齡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14)如何索求離婚過錯賠償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了判決離婚的必經程序和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5)如何在離婚時請求對方撫養
新《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另一方仍有提供適當經濟幫助的責任,具體辦法可由雙方協議。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但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雙方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麵,予以適當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另一方可以終止給付。原定的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6)怎樣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