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7)如何追償偽造債務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製裁。”
(18)如何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婦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9)如何界定婚前財產的歸屬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些個人財產在婚後一定期間內可以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複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複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0)離異後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辦法
我國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1)什麼情況下可以返還財禮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經於2003年12月26日公布。《解釋(二)》第十條中采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2)如何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
按照《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釋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主要考慮到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方均為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該關係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3)家庭暴力受害人打官司的方法
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調解,所在單位既包括受害人的所在單位,也包括加害人的所在單位,也可以請求其他人調解。
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家庭暴力中的輕微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也可以是公訴案件。家庭暴力中的嚴重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對於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24)如何認定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主要表現在:
——平等的受撫育權。
——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平等的姓名權。
(25)什麼樣的人不可以結婚
結婚是法律行為。法律對不能結婚的情況也作了明文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條件是“直係血親不能結婚;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不能結婚。”禁止近親結婚不僅是自然規律的要求,也是優生學和倫理道德的要求。人類的社會生存實踐證明,血緣過近的婚姻關係,會將弱點或缺點遺傳給下一代,形成先天癡呆、癲癇、畸形等,造成公民的煩惱和民族素質的退化,造成社會的倒退;患麻風病未治愈的人不能結婚;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嚴重生理缺陷等、凡有上述情況的,為了民族和社會的健康發展,一律不得結婚。
(26)喪偶的老人假如再婚,子女是否有幹涉權
婚姻自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隻要雙方自願,不受他人的強迫和第三者的幹涉;隻要符合結婚的年齡;隻要不是直係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隻要沒有配偶;隻要沒有不準結婚的疾病,不論是青年人還是老年人,都可以結婚。尤其是老年人婚姻,已成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老年人在晚年,無論是心理上、精神上、還是生活上,都需要一位伴侶,這是子女所不能替代的,老年人婚姻處理得好,對老年人自我身心保養有很大的好處,因此,老年人喪偶再婚,既不是什麼丟人的事,也不是不合法的。我們應該關心老年人,尤其是喪偶的老人,幫助他們找到知心的伴侶,支持他們成立幸福的家庭,使他們愉快地度過餘年。
(27)已經登記但沒有舉行婚禮的能否同居
結婚,是確立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是成立夫妻關係的法定程序,其法律憑證是結婚證書,隻要合法地領到結婚證,夫妻關係即宣告成立,夫妻關係就合法化,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至於舉行結婚儀式,隻是一種形式,一種歡慶結婚的活動或方式,個人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舉行?所以,經登記取得結婚證,不舉行婚禮而同居是合法的,是無可非議的。領到結婚證,不舉行婚禮而同居,與非法同居是截然不同的。非法同居是指無論有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不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明,沒有結婚的目的,以不穩定的形式在一起過“夫妻”生活,這種婚姻關係是非法的。
(28)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同時周圍群眾都公認是夫妻關係的婚姻。構成事實婚姻是有條件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如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則是重婚,是違法犯罪行為;男女雙方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定婚齡和未有法律規定的禁止婚姻情形;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為周圍群眾所公認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未經法定程序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明。
具有上述條件的婚姻才為事實婚姻。嚴格地說,事實婚姻是一種違法婚姻,法律不應予以承認。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我國采取了有條件承認原則,即對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部分予以承認,對其批評教育後,追認其婚姻的合法性,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對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或違反其他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則不予承認,除對其批評教育和處分外,應解除非法婚姻關係,令其分居,對勸阻不聽者,可訴請法律解決。
(29)重婚問題怎樣處理
重婚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或未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為周圍群眾所公認的。由此可見,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不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違法的婚姻關係。重婚形成的原因較多,形成的情況較複雜,處理時應堅持一夫一妻製原則,指出重婚的違法性;堅持保護前婚解除後婚,或者解除前婚、後婚才有效的原則;堅持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因喜新厭舊、“傳宗接代”、好逸惡勞而造成的重婚,批評教育後,應解除重婚關係,構成重婚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反抗包辦婚姻或不堪虐待,女方堅決要求與原夫離婚的,調解無效可判離。對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夫妻失散,生死下落不明,與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論處。原則維持原來的婚姻關係,但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重婚時間較長,並生有子女,女方不願回原夫處,可做前夫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處理重婚問題時,應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權利和搶婚械鬥等事件的發生。
(30)法律保護什麼樣的收養關係
由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行為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為收養關係。收養人稱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有互相撫養、贍養的義務,有互相繼承的權利。養子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養父母、養子女關係的確立而消失。收養子女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所以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
所謂合法的收養關係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關係。即:收養人是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5歲的人;被收養人是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送養人與收養人須雙方自願,並有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收養協議;收養必須有利被收養人的成長。
實際生活中,有的收養關係沒有訂立書麵協議;或沒有經過公證,而成為事實意義上的收養關係,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對這樣的收養關係,法律應予認可和保護。
(31)建立收養關係要履行哪些法律手續
收養關係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姻親關係,必須由雙方的法律行為完成,因此,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有配偶收養子女,須雙方共同收養。
辦理收養關係的手續,收養法根據收養子女的不同情況,均做了具體規定: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等,應在收養、送養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收養人、送養人訂立書麵協議,並辦理收養公證;對收養人或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公證機構應予公證。辦理收養公證,可以預防收養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有助於收養關係的穩固。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
——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應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須經收養人所在國公證機關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收養人應與送養人訂立書麵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並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係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收養子女應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32)繼父母和繼子女間都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款規定:“繼父母及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本條第二款又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繼子女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有贍養輔助的義務。繼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繼父母付給撫養費,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權要求繼子女付給贍養費。繼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繼母姓。繼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33)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子女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繼承親生子女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