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可不可以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是在特定的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製,而不是剝奪,或者說是短期剝奪。這種剝奪是有一定的時效性,超過一年時間便不再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權益。但女方提出離婚要求的不在此限。因為女方在懷孕和分娩期間要求離婚是出於緊急無奈,若不及時處理可能會給婦女、胎兒、嬰兒權益造成損害。同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也不在此限。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如不及時受理,可能危及婦女、胎兒、嬰兒的生命安全。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離婚請求,但是,是否準予離婚,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即男女雙方自願結婚,也可以自願離婚。因此,一方因犯罪判刑,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要求。但處理離婚時,具體問題應區別對待。判死刑、無期徒刑等長刑的,其配偶因感情不好不願等待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被判長刑或長期勞動教養不能很快解除的,其配偶堅持要求離婚,經征求勞改勞教人員意見,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對徒刑和勞教期不長的人,其配偶要求離婚的,無充分理由,從有利改造出發,不宜判離婚。但如原來婚姻基礎不好,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所犯是強奸、流氓、重婚等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犯罪,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未決犯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暫緩處理,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解決離婚問題。

(35)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否還要到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離婚手續,隻有依照法定程序的離婚,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離婚程序有三種:行政訴訟程序,即男女雙方自願離婚,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或因撫養子女、財產分割、清償債務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的離婚。軍人要求離婚的特別程序。

既然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可按行政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即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立即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因此,雙方自願離婚的,無須訴訟到法院。

(36)如何立合法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立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5種。

——公證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7)怎樣寫遺囑

一般來說,遺囑必須寫清楚以下內容:

——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如果是遺贈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

——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

——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麼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麼條件等。

——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

(38)如何確認遺產繼承時效

繼承是公民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後,將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分配給有權享受其財產的人的一種法律製度。遺留財產的人(死者)稱被繼承人,依法接受他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時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遺產具體什麼時間分割,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

(39)繼承證明書如何辦理

繼承證明書必須通過公證機關或者法院辦理。即如果幾位合法繼承人對死者的存款分割沒有爭議或者隻有一個繼承人,則繼承人應當持存單、身體證明和存款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書。公證處受理後,經調查審核認為符合出證條件的,即出具繼承公證書,銀行憑繼承公證書辦理存款支付或過戶手續。如果幾個合法繼承人對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則不能申辦繼承公證書,而隻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死者存款的繼承權歸屬以及各繼承人應得份額問題作出裁判,裁判生效後,繼承人就可以持法院的裁判文書到銀行辦理存款支取或者過戶手續。

(40)繼承人在什麼情況下不再享有繼承權

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是一成不變的。不管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是以履行義務為基本條件的。履行義務,即盡義務在先,繼承在後。不履行義務,即喪失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法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的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對於上述四種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應當有所區別。前兩種情況往往同刑事犯罪聯係在一起;第三種情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棄、虐待行為構成犯罪的,除喪失繼承權外,也要受到刑事製裁;第四種情況,完全屬民事上的責任。

(41)什麼人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就是由法律規定的一種繼承製度,包括繼承的範圍、繼承的順序、遺產分配。按照法定繼承。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的繼承人?先後什麼順序繼承?以什麼原則分配遺產?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與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囑毫無關係。

法定繼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繼承資格的人,也就是說,按法律規定有權繼承死者遺產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死者生前扶養過多年無勞動能力的人。

(42)什麼是繼承分配原則

繼承分配原則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先繼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先繼承。

——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的,遺產份額均等。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隻能繼承他們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胎兒的繼承份額應當保留。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分得適當的遺產。

——無人繼承、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集體所有。

(43)已出嫁的女兒能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遺產男女平等”。繼承法第十三條又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此可以看出,從婚姻法到繼承法,都明文規定了女兒的繼承權問兒子的繼承權是一樣的,這說明國家對保護婦女權益是很重視的,是用法律形式保證女兒的合法的繼承權。因此,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不管是已出嫁的,還是未出嫁的,隻要是法定繼承人,都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至於繼承的份額,應根據各繼承人所盡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多少而定,盡的贍養義務大,就可多得,如盡的贍養義務小或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的份額可少給或不給。

(44)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是否還享有繼承權

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拒絕贍養而情節惡劣者應受刑事製裁。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法第七條三款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因此,並非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權,隻有履行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才有繼承權。

(45)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何分割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夫妻接受遺贈等所得的財產,包括雙方勞動收入,其餘的合法收入,繼承、接受贈予、接受遺贈等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繼承開始時,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分開時,應先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將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一半分出,歸生存的一方所有,另一半為死者遺產,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生存配偶)繼承,如果死者立有合法的遺囑,按照遺囑處理。

(46)妻子能不能可以把丈夫的遺產全部帶走

按我國的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丈夫死亡後,妻子及其子女、公婆都是死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死者遺產的平等權利。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也沒有喪失繼承權時,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等是無權繼承遺產的,除非立遺囑指定繼承。再婚帶走這些遺產,是妻子行使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合法行為,任何人不得加以幹涉。

(47)不宜分割的遺產如何處理

分割遺產,或稱遺產分割,是指各繼承人,按照各自享有的遺產份額取得遺產所有權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進行遺產分割應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分割遺產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二是分割遺產不得損害遺產的經濟效用。具體要求是,對能夠進行實物分割的遺產,各繼承人可按各自應繼份額,進行實物分割。如多少房子、多少家具。對不宜進行分割的遺產,各繼承人可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所謂折價,是將不宜分割的遺產出售,變成現金,然後由各繼承人依各自享有的應繼份額,按比例分取現金。例如,遺產是一台大冰櫃,由三個人按四三三的份額繼承。因隻有一台冰櫃,不宜分割,三人協商將其出售,得價款1000元,三人按各自應繼份額,分別得現金400元、300元、300元。所謂適當補償,是將不宜分割的遺產作價。由一繼承人取得該項遺產,然後補償其他繼承人與應繼份額相適應的現金。例如,遺產是一套先鋒牌的高級音響,由三人平均繼承,經三人協商同意,作價2700元,由其中一個分得,然後由其補償另兩名繼承人各900元。所謂共有,是各繼承人對不宜分割的遺產不進行分割,將其作為各繼承人共同所有財產,各繼承人按各自應繼份額對其確定相應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8)消費者應該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首先應該了解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消費領域內享有的權利共有9項:

——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權。

——知悉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起初情況的知情權。

——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

——當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賠償權。

——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利益社會團結的結社權。

——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權益保護方麵知識的獲取知識權。

——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受尊重權。

——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