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20
(49)怎樣運用“知情權”維護合法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這是消費者決定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前提。
(50)怎樣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協商不成後,可以向本人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或被投訴單位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
投訴以文字材料為準,要把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郵編、被投訴單位的名稱、地址、受損害事實、所購產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價格、生產單位及交涉經過等內容寫清。
(51)如何把握勝訴的關鍵
提供有關憑證,如發票、信譽卡、保修證等複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這是投訴取勝的關鍵。但未經消費者協會同意,不要郵寄票證、單據及實物,以免丟失。
投訴前可先掛電話向消費者協會谘詢,由於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是按地域分工,如市區消費者協會隻管理市區範圍,因此投訴時應考慮被投訴者屬於誰管理的轄區。
此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規定,消費者協會不受理經營者之間的購銷活動、消費者私下交易、商品超過規定的保修期方麵的投訴。
消費者協會是消費者自己的組織,不僅依法熱心地為您服務,而且不收分文費用。
(52)如何對付不負責任的經營者
有些商品經營者為了推卸責任,往往在店內寫有“商品出門概不負責”字樣,其實這是不合法的,消費者千萬不要上當受騙。
因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53)在遇到消費欺詐時如何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如消費者購買1000元的假冒商品,應賠償消費者2000元。
(54)如何辨識價格欺詐行為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將13種行為列為價格欺詐行為:
——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降低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非處理品價格的。
——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誘騙他人購買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55)怎樣確定商品房保修期
根據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第80號令《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國家對房屋建築的保修期有以下具體規定:
一般條件,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基礎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麵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麵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與供冷係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56)買了變質食品時怎樣投訴
《產品質量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調整產品質量的一般法律,它調整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所有產品。《食品衛生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用於調整食品這一特定產品衛生質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和《食品衛生法》同屬於調整產品質量的法律。前者是調整產品質量的一般法,後者是調整產品質量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食品這一特殊產品的衛生質量方麵,《食品衛生法》應優先於《產品質量法》適用,即法律上有優先適用權。衛生行政部門和產品質量管理部門分別依照《食品衛生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管理,這就是“職權法定,各司其職”。
因此,買了變質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應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依法做出相應處罰。
(57)患者就醫怎樣運用醫療保障權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因病就醫時,從掛號領取掛號單時起,患者同醫院的合同關係便告成立,患者即擁有了特定的醫療權利,享有從該醫院獲取醫療服務的權利。
(58)患者就醫怎樣運用生命健康權
生命權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不停止情況下的生存權和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是要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情況下,也要按醫療原則,盡一切可能救治。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健康權還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健康權。
(59)患者就醫怎樣運用身體權
患者有權維護自己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官、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親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60)患者就醫怎樣運用受尊重權
醫師在工作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就是說,病人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不能因年齡、性別、職業、病種、社會地位、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因素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其隱私權受法律保護,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61)患者就醫怎樣運用病情知情同意權
病情知情同意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患者對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治愈後有知悉的權利。醫生在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讓患者知悉病情。
——患者有權知道醫生對自己采取的診治方法,並對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並發症有獲知的權利。在獲知各情況後決定是同意還是拒絕。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並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62)患者就醫怎樣運用訴訟補償權
患者和家屬有權對醫生的診治方法和結果提出質疑,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向司法部門提出訴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由於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而造成身體傷害的,病人有獲取賠償損失的權利。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患者或其家屬。
(63)在旅行中怎樣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外出旅遊要與旅行社簽訂合同,並有權知悉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情況,包括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的檔次、範圍、參觀遊覽的線路、景點、日程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對團費所包含的服務內容要心中有數。旅行社有義務向旅遊消費者提供真實的服務信息,包括交通、線路、景點、購物、地接社等一切有關的信息。如果對旅行社所提供的日程、線路、景點、服務檔次及價格等不滿意,旅遊者有權拒絕簽約,旅遊者支付團費後,有權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在旅遊過程中,旅遊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交通、住宿、遊覽、導遊等服務,有權拒絕參加計劃行程以外的項目,是否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支付小費等都是旅遊者的自主行為。
旅行社有違約行為,旅遊者有權要求賠償。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質量問題進行協商,一般情況下旅遊者即可以得到賠償;協商不成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旅遊者也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4)在旅行中怎樣保護人身和貨物安全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客購買了車票後即和承運人構成了運輸合同關係,旅客即享有依約乘運權。”這一權利包括兩方麵的內容:其一,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同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其二,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65)在旅行中怎樣正確退票
《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