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我國網絡實名製的政策建議
通過健全和完善網絡實名製加強信息網絡管理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為了更好地實施這項工程,首先應該做好以下三個方麵的工作:
(一)推動網絡實名製的相關立法。目前我國對互聯網用戶實施的網絡接入和手機實名製主要是通過電信運營商在與用戶簽訂電信業務服務開通協議時附帶實施的,這種實名製的做法在法律上存在較大的瑕疵,電信運營企業要求用戶在入網時出示身份證的做法並不具備法定的強製力。更為重要的是,由於這樣的實名登記不具有法律依據,因此政府在此基礎上出台的相關管理措施很容易引發合法性質疑,這一點從去年手機實名製推動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的尷尬處境中即可以得到充分的體現。為應對這一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著手開展網絡實名製相關立法的調研。同時,網絡實名製是一個係統工程,與之相關聯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立法工作也應加快推進。
(二)建立健全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製度體係。保護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需要從立法、管理和技術手段等方麵多管齊下,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在立法上應盡快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在立法尚未完善之前要善於通過法律解釋等手段加大力度侵犯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在管理上要在掌握大量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的電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內部建立和完善相關信息保護的“防火牆”製度,有效實現用戶個人信息與一般業務信息的相對隔絕,最大限度杜絕信息泄露風險。在技術手段上要加強對信息存儲數據庫的安全防護和信息審計措施,減少因非法惡意入侵導致的信息泄露。
(三)建立網絡實名製的分類管理體係。由於網絡實名製牽扯的麵比較廣,涉及到的一些問題也比較敏感,因此由政府通過立法或出台政策統一實施,在現階段不僅有較大困難,而且也沒有必要。比較理想的做法是建立分類管理體係,政府一方麵應積極發揮立法職能,完善相關立法的實施細則,健全網站實名,為用戶接入實和手機實名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並對電信運營商開展實名登記工作加強指導。對於各類具體的互聯網業務和應用的實名,目前政府還不具備完全介入幹預的條件,可以在通過立法對微博客等比較重要而且社會影響比較大的網絡應用實施強製性實名製管理的同時,由行業協會引導相關網絡服務供應商對其他非重點網絡業務和應用建立帶有自律性質的實名製管理辦法。
(四)積極探索網絡實名製的市場化推進手段。由於目前網絡實名製的實施麵臨一定的輿論壓力,政府在利用行政手段推動實名製的同時,還應該積極探索市場化的推進手段。例如,在手機實名製的推進過程中,電信運營商可以通過資費和業務優惠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用戶自願進行實名製登記。此外,可以通過電信運營商實施“新老劃斷”的做法,完善從非實名製向實名製過渡期間的安排。具體來說,就是從某一時間點開始,對未實名登記的用戶開通新業務進行限製,引導現有的存量未實名用戶進行實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