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馬克思主義哲學(8)(1 / 3)

但是,既然甚至在擁有巨量生產資料和交往手段的現代,國家都不是一個具有獨立發展的獨立領域,而它的存在和發展歸根到底都應該從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中得到解釋,那麼,以前的一切時代就必然更是這樣了,那時人們物質生活的生產還沒有使用這樣豐富的輔助手段來進行,因而這種生產的必要性必不可免地在更大程度上支配著人們。既然在今天這個大工業和鐵路的時代,國家總的說來還隻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著生產的階級的經濟需要,那麼,在以前的時代,國家就必然更加是這樣了,那時每一代人都要比我們今天更多得多地耗費一生中的時間來滿足自己的物質需要,因而要比我們今天更多地依賴於這種物質需要。對從前各個時代的曆史的研究,隻要在這方麵是認真進行的,都會最充分地證實這一點;但是,在這裏當然不能進行這種研究了。

如果說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係決定的,那麼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隻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係。但是,這種確認所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很不相同的。人們可以把舊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來,並且賦予這種形式以資產階級的內容,甚至直接給封建的名稱加上資產階級的含義,就像在英國與民族的全部發展相一致而發生的那樣;但是人們也可以像在西歐大陸上那樣,把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即羅馬法以及它對簡單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質的法的關係(如買主和賣主、債權人和債務人、契約、債務等等)所作的無比明確的規定作為基礎。這樣做時,為了仍然是小資產階級和半封建的社會的利益,人們可以或者是簡單地通過審判的實踐貶低羅馬法,使它適合於這個社會的狀況(普通法),或者是依靠所謂開明的進行道德說教的法學家的幫助,把它加工成一種適應於這種社會狀況的特殊法典,這種法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從法學觀點看來也是不好的(普魯士邦法);但是這樣做時,人們也可以在資產階級大革命以後,以同一個羅馬法為基礎,製定出像法蘭西民法典這樣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因此,如果說民法準則隻是以法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麼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

國家作為第一個支配人的意識形態力量出現在我們麵前。社會創立一個機關來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內部和外部的侵犯。這種機關就是國家政權。它剛一產生,對社會來說就是獨立的,而且它越是成為某個階級的機關,越是直接地實現這一階級的統治,它就越獨立。被壓迫階級反對統治階級的鬥爭必然要變成政治的鬥爭,變成首先是反對這一階級的政治統治的鬥爭;對這一政治鬥爭同它的經濟基礎的聯係的認識,就日益模糊起來,並且會完全消失。即使在鬥爭參加者那裏情況不完全是這樣,但是在曆史編纂學家那裏差不多總是這樣的。在關於羅馬共和國內部鬥爭的古代史料中,隻有阿庇安一人清楚而明確地告訴我們,這一鬥爭歸根到底是為什麼進行的,即為土地所有權進行的。

但是,國家一旦成了對社會來說是獨立的力量,馬上就產生了另外的意識形態。這就是說,在職業政治家那裏,在公法理論家和私法法學家那裏,同經濟事實的聯係就完全消失了。因為經濟事實要以法律的形式獲得確認,必須在每一個別場合都采取法律動機的形式,而且,因為在這裏,不言而喻地要考慮到現行的整個法的體係,所以,現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經濟內容則什麼也不是。公法和私法被看作兩個獨立的領域,它們各有自己的獨立的曆史發展,它們本身都可以係統地加以說明,並需要通過徹底根除一切內部矛盾來作出這種說明。

更高的即更遠離物質經濟基礎的意識形態,采取了哲學和宗教的形式。在這裏,觀念同自己的物質存在條件的聯係,越來越錯綜複雜,越來越被一些中間環節弄模糊了。但是這一聯係是存在著的。從15世紀中葉起的整個文藝複興時期,在本質上是城市的從而是市民階級的產物,同樣,從那時起重新覺醒的哲學也是如此。哲學的內容本質上僅僅是那些和中小市民階級發展為大資產階級的過程相適應的思想的哲學表現。在上一世紀的那些往往既是哲學家又是政治經濟學家的英國人和法國人那裏,這種情形是表現得很明顯的,而在黑格爾學派那裏,這一情況我們在上麵已經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