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在互相進行交易的三個同行中間,隻是對其中一個人來說,次序才是顛倒過來了。作為資本家,我從A手裏購買商品,再把商品賣給B;作為簡單的商品所有者,我把商品賣給B,然後從A手裏購買商品。對A和B這兩個同行來說,這個區別是不存在的。他們隻是作為商品的買者或賣者出現。我自己也總是作為簡單的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作為買者或賣者與他們相對立。在這兩個序列中,對於一個人我隻是買者,對於另一個人我隻是賣者;對於一個人我隻是貨幣,對於另一個人我隻是商品,不論對於這兩個人中的哪一個,我都不是資本,不是資本家,不是比貨幣或商品更多的什麼東西的代表,或者能起貨幣或商品以外的什麼作用的東西的代表。對我來說,向A購買商品和把商品賣給B,構成一個序列。但是這兩個行為之間的聯係,隻有對我來說才是存在的。A並不關心我同B的交易,B並不關心我同A的交易。假如我想向他們說明我把交易的序列顛倒過來而作出的特殊功績,他們就會向我指出,是我把序列本身弄錯了,整個交易不是由買開始和由賣結束,而是相反,由賣開始和由買結束。實際上,我的第一個行為買,在A看來是賣,我的第二個行為賣,在B看來是買。A和B並不滿足於這一點,他們還會說,這整個序列是多餘的,是耍把戲。A可以直接把商品賣給B,B可以直接向A購買商品。這樣,整個交易就縮短為普通商品流通的一個單方麵的行為:從A看來隻是賣,從B看來隻是買。可見,我們把序列顛倒過來,並沒有越出簡單商品流通領域,相反,我們倒應該看一看:這個領域按其性質來說,是否允許進入這一領域的價值發生增殖,從而允許剩餘價值的形成。
假如互相交換的是交換價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換價值相等的商品和貨幣,就是說,是等價物,那末很明顯,任何人從流通中取出的價值,都不會大於他投入流通的價值。在這種情形下,就不會有剩餘價值形成。商品的流通過程就其純粹的形式來說,要求等價物的交換。但是在實際上,事情並不是純粹地進行的。因此,我們假定是非等價物的交換。
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場上,隻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彼此行使的權力隻是他們商品的權力。商品的物質區別是交換的物質動機,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賴,因為他們雙方都沒有他們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別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價值上的這種物質區別以外,商品之間就隻有一種區別,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轉化形式之間的區別,商品和貨幣之間的區別。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間的區別,隻不過是賣者即商品所有者和買者即貨幣所有者之間的區別。
假定賣者享有某種無法說明的特權,可以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把價值100的商品賣110 ,即在名義上加價10%。這樣,賣者就得到剩餘價值10。但是,他當了賣者以後,又成為買者。現在第三個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和他相遇,並且也享有把商品貴賣10%的特權。我們那位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賺得了10 ,但是作為買者要失去10。實際上,整個事情的結果是,全體商品所有者都高於商品價值10%互相出賣商品,這與他們把商品按其價值出售完全一樣。商品的這種名義上的普遍加價,其結果就象例如用銀代替金來計量商品價值一樣。商品的貨幣名稱即價格上漲了,但商品的價值比例仍然不變。
我們再反過來,假定買者享有某種特權,可以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在這裏,不用說,買者還要成為賣者。他在成為買者以前,就曾經是賣者。他在作為買者賺得10%以前,就已經作為賣者失去了10%。結果一切照舊。
因此,剩餘價值的形成,從而貨幣的轉化為資本,既不能用賣者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來說明,也不能用買者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來說明。
商品所有者A可能非常狡猾,總是使他的同行B或C受騙,而B和C無論如何也報複不了。A把價值40鎊的葡萄酒賣給B,換回價值50鎊的穀物。A把自己的40鎊變成了50鎊,把較少的貨幣變成了較多的貨幣,把自己的商品變成了資本。我們仔細地來看一下。在交換以前,A手中有價值40鎊的葡萄酒, B手中有價值50鎊的穀物,總價值是90鎊。在交換以後,總價值還是90鎊。流通中的價值沒有增大一個原子,隻是它在A和B之間的分配改變了。一方的剩餘價值,是另一方的不足價值,一方的增加,是另一方的減少。如果A不用交換形式作掩飾,而直接從B那裏偷去10鎊,也會發生同樣的變化。顯然,流通中的價值總量不管其分配情況怎樣變化都不會增大,正象一個猶太人把安女王時代的一法尋當作一基尼來賣,不會使本國的貴金屬量增大一樣。一個國家的整個資本家階級不能靠欺騙自己來發財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