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現在才談得上綱領在拉薩爾的影響下狹隘地專門注意的那種“分配”,就是說,才談得上在集體中的各個生產者之間進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費資料。
“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已經不知不覺地變成“有折有扣的”了,雖然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社會成員地位的這個生產者謀利益。
正如“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一語消失了一樣,現在,“勞動所得”一語本身也在消失。
在一個集體的、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的社會中,生產者不交換自己的產品;用在產品上的勞動,在這裏也不表現為這些產品的價值,不表現為這些產品所具有的某種物的屬性,因為這時,同資本主義社會相反,個人的勞動不再經過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為總勞動的組成部分存在著。於是,“勞動所得”這個由於含義模糊就是現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語,便失去了任何意義。
我們這裏所說的是這樣的共產主義社會,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在各方麵,在經濟、道德和精神方麵都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所以,每一個生產者,在作了各項扣除以後,從社會領回的,正好是他給予社會的。他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例如,社會勞動日是由全部個人勞動小時構成的;各個生產者的個人勞動時間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的一份。他從社會領得一張憑證,證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公共基金而進行的勞動),他根據這張憑證從社會儲存中領得一份耗費同等勞動量的消費資料。他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領回來。
顯然,這裏通行的是調節商品交換(就它是等價的交換而言)的同一原則。內容和形式都改變了,因為在改變了的情況下,除了自己的勞動,誰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東西,另一方麵,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為個人的財產。至於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中間的分配,那麼這裏通行的是商品等價物的交換中通行的同一原則,即一種形式的一定量勞動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
所以,在這裏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權利,雖然原則和實踐在這裏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中,等價物的交換隻是平均來說才存在,不是存在於每個個別場合。
雖然有這種進步,但這個平等的權利總還是被限製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裏。生產者的權利是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而勞動,要當作尺度來用,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隻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隻在於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而如果他們不是不同等的,他們就不成其為不同的個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計量,就隻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從一個特定的方麵去對待他們,例如在現在所講的這個場合,把他們隻當作勞動者,再不把他們看作別的什麼,把其他一切都撇開了。其次,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則沒有;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勞動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基金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事實上所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但是這些弊病,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製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在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在迫使個人奴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已經消失,從而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對立也隨之消失之後;在勞動已經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後;在隨著個人的全麵發展,他們的生產力也增長起來,而集體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湧流之後,———隻有在那個時候,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權利的狹隘眼界,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