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青少年為什麼要學經濟學2(1 / 3)

第一章 青少年為什麼要學經濟學2

為什麼會這樣呢?

首先,每個人的利益隻有他自己最清楚,如果人們以利他為原則,往往找不到利益的落腳點。因為別人想要什麼,你不可能完全清楚。你根據自己的想象去為別人追求利益,往往會張冠李戴,甚至顛倒是非。在這個世界上,有的人喜歡安靜,有的人喜歡熱鬧;有的人喜歡吃素,有的人喜歡吃肉……如果每個人都堅持用自己的標準去為別人謀利益,往往導致的是災難。打個比方,在一個由狗和兔子組成的社會裏,如果奉行利他主義,狗就會把自己找來的每一塊骨頭都塞給兔子,而兔子總是把自己得到的青草硬推給狗,結果雙方都無法存活下去。

進一步分析,你會發現,完全的利他主義存在邏輯上的內在矛盾。拿“君子國”的故事來說,一個人如果把錢看作利益,為了利他,就要不停地給別人送錢。另一個人呢?如果也把錢看作利益,他就不能收這份錢,如果收了錢,他就不再是一個利他主義者。如果他不把錢看作利益,他可以收下了第一個人給的錢,但這樣一來,第一個人又不能再稱為利他主義者,因為他做的事並沒有給別人帶來好處。除非兩個人喜歡錢,並把所有的錢不停地推來推去,才能稱之為真正的利他主義。但這樣的情況不可能長期持續下去。可見完全的利他主義社會是一種不切實際的空想

利他主義要成為現實,必須有一個接受利益的對象。如果人人都要奉獻出自己的利益,隻好把這些利益扔到大街上。所以說利他主義是和自利行為相輔相成的,有一次利他行為,就必然有一次自利行為。不僅如此,利他行為必須有條件、有限度地施行。如果無條件、沒有限度,利他行為就不能維持下去。比如說有兩隻兔子,第一隻兔子是利他主義者,它總是把得到的青草全部塞給第二隻兔子,而第二隻兔子隻是接受恩惠、永不回報,那麼第一隻兔子一定會死去,利他行為也就停止了。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無條件的利他行為將為另一批人提供白占便宜的機會。比如一位學雷鋒的好心人為附近群眾免費修理鍋碗瓢盆,於是在他麵前排起了幾十個人的長隊,每個人拿著一個破損待修的器皿。這樣的場景經常被當作宣傳好人好事的典型,可事實上除了那個修理人,其他幾十個人不是來學雷鋒做好事的,而是來撿便宜的。這時候如果有人再找一位做好事的人義務替他排隊,他就更撿了便宜。由此推論,一個社會中如果大多數人都做到無私奉獻、舍己為人,就很可能被少數人利用,肆無忌憚地滿足自己的私欲。

總之,利他行為隻能根據雙方自願的原則,有條件、有限度地施行。人們不僅要在麵對自然界的時候講自利,在社會交往中也要講自利。純粹無私的社會不可能存在,追求完全的利他主義將導致社會的混亂和災難。

但最後要強調,雖然不能把無私奉獻作為社會交往的根本原則,生活中仍然需要無私謙讓的精神。因為現實生活中的很多情況下,利益的界限並不清楚,或者人與人之間處於不對等的地位。這時候,隻有有人暫時犧牲自己的利益,奉行利他主義,才能避免人與人之間的衝突,使社會和諧地運轉。

例如幾個人一起,共同完成一項工作或科研成果時,我們很難分清楚誰的貢獻到底是多少。這時候,如果有一筆科研獎金發下來,要分配獎金時就沒有一個精確的標準。如果人人都想多得一點而不是少得一點,就會發生糾紛。這樣的事例多得不勝枚舉。如果大家各不相讓,最後隻能不歡而散,事業垮台。

再有,當人們處於不對稱的地位時,犧牲自己幫助別人就成為一種必要。一個不識水性的人落水遭到危險,他需要別人來救助。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處處可見:青年人對於老年人或兒童,男人對於女人,健康人對於生病的人——更一般地,強者對於弱者,地位都是不對稱的。這就需要前者照顧後者,因為每個人都可能落到弱者的地位。

正因為在一個社會中存在人與人的處境、條件不對稱,舍己為人、先人後己才成一種道德要求。一個處處克已奉公,把別人的利益看得比自己利益還重的人,是一個高尚的人、值得尊敬的人。

思考和練習

1.為什麼完全無私的社會行不通?找一個機會把這個道理跟父母說一遍。

2.如果讓你選擇,你願意生活在“君子國”還是現在的社會?為什麼?

本章小結

人的本性是自利(也可以說是自私)的。這是人作為一種生物生存在世界上的前提條件。

有時候人會表現出一些無私的行為,但這些看似無私的行為其實有著深刻的自利動機。通過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的無私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自利行為。

有條件、有限度的利他行為有利於人類群體的生存和發展。但如果人類奉行完全的利他主義,整個社會就會陷入混亂和災難。

人性自利是經濟研究的起點。經濟學強調人是“經濟人”,意思是說,人總是要想盡一切辦法增進自己的利益。有了這個前提,才會有經濟活動和經濟原理。經濟學就是研究人如何實現自己最大利益的學問。

強調人的自利性,並不是說人和動物沒有區別,也不是說人應該隨心所欲、不擇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樣是為了自利,可以用多種方式。動物世界的方式就是殘酷爭奪、你死我活——這也是人類社會早期階段謀求利益的方式。但在往後的社會裏,情況逐漸開始變化。

變化是如何發生的?下一章的內容將告訴你。

社會秩序及其演變

這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你發現附近的商店裏來了一種新款的電動單車。它樣式新穎、結構精致,渾身閃耀著漂亮的金屬光澤,正是你夢寐以求的東西。

你很想得到它。可是你有什麼辦法呢?

你可能會想,如果自己是孫悟空就好了。這樣的話,吹一口氣,讓單車變小,飛到你的口袋裏,然後就帶著它高高興興地回家。或者幹脆,你大搖大擺地走進商店,騎著單車就走,誰敢攔你,讓他嚐嚐金箍棒的厲害。

這樣的話,東西很容易到手。但是你沒有給錢,所以你是在偷和搶。

你說,算了,既然偷和搶都是犯法的,還是給錢吧!於是你拿來幾張廢紙,吹一口氣,變出幾張鈔票,拿著它們把單車買下來。

但這時候你的鈔票是自己造出來的,店主並不知道,所以你這是騙。

如果你不想通過偷、搶、騙得到這輛單車的話,你就要打工掙錢、或者把父母給的零花錢攢起來,直到能買下這輛單車。這需要你付出更大的艱辛和努力。

人都是自利的,但追求自利有多種方法。就像你麵對的這輛單車,如果沒有人管,去偷去搶是最省事的辦法。但事實上這不太可能,因為這是犯罪,要受到法律的製裁。所以大部分人都要靠工作去換取自己想要的東西。

但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會有法律?如果說一個普通人不敢犯罪是因為害怕警察的話,為什麼警察不去偷和搶?如果說警察也有人管,那管警察的人為什麼不去偷和搶?既然偷和搶是獲取利益的捷徑的話,為什麼大家都不靠偷和搶來實現自己的利益?

這些問題看似可笑,其實蘊含著人們為了追求利益從掠奪走向合作、從混亂走向法治的曆程,就是下麵要講述的內容。

為什麼會有法律和道德

在上一章,我們反複強調,人都是自利的,人的各種行為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某種需要。這樣一來,有人會問:“既然人都是自利的,難道說人和動物都一樣嗎?這樣的話好人和壞人又有什麼區別呢?”

如果今天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當然要說,人和動物不一樣,好人和壞人是有區別的。好人就是那些遵紀守法、道德高尚的人;壞人就是那些違法亂紀、不講道德的人。

但前麵說過,人起源於動物。在人類曆史的最初階段,人和動物沒有區別。他和其他動物一樣,為了生存在世界上苦苦掙紮。他的全部生活內容就是捕食獵物,同時避免自己被別的動物吞食,就像我們現在看到的動物世界一樣。

可以想象,在那樣一個殘酷爭鬥、你死我活的世界裏,人與人之間可能發生任何事情:他們可能會進行一些簡單的合作(就像猩猩、大象);也可能獨自捕食、互不幹擾(如老虎、獅子);甚至可能自相殘殺、同類相食(例如在原始部落中有人吃人的習俗記錄)。但無論如何,我們今天所說的法律和道德,在人類初期是不存在的。

不僅是在人類曆史的初期,在人類社會的很多特殊時期,我們平時稱為道德和法律的東西,都會蕩然無存。例如在戰爭、動亂、自然災害等情況下,會發生大規模違反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如殺人、搶劫、偷盜等。這種情況我們都認為是野蠻和不人道的。然而奇怪的是,它們確實是人做出的,而且也是人為了追求自利或維持生存做出來的。

於是就要問:為什麼會有道德和法律?為什麼人們既有道德和法律,又會違反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到底是什麼東西?對此,我們下麵將要論證:道德和法律是約束人們盲目自利的行為規則,它限製人的短期利益,但卻能維護每個人的長遠利益,是人們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結果。

拿偷盜來說,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有的人可能是因為好吃懶做;也有人可能是偶遇天災人禍,難以維持自身生存,不得不去偷盜。無論如何,與從事生產相比,偷盜是獲得利益的捷徑。從人的本性出發,如果不受任何約束,一個人在社會中必定選擇偷盜作為自利的行為模式。但在一個不受約束的社會裏,如果人人都去偷盜,會發生什麼呢?

從前,有一個地方生活著兩個人。一個叫羅貝,一個叫希富。那時候沒有國家,沒有法律,沒有道德,每個人都憑自己的天性行事。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既可以專心生產,也可以互相偷盜。

本來,如果他們各自專心生產,每個人每年能生產1000斤糧食。但有一次,喜歡喝酒的羅貝從希富的倉庫經過,看見周圍沒有人,就偷走了100斤糧食,準備用來釀酒喝。

兩天後,他發現自己的倉庫少200斤糧食。原來,希富趁他不在的時候,不僅拿回了自己的100斤糧食,也偷走了他的100斤糧食。

羅貝不甘心,決定再把糧食偷回來。這天晚上,他趁著夜色摸到希富的倉庫。正當他越來越靠近大門的時候,突然腳下一軟,掉進一個坑裏,摔得頭破血流。原來,為了防止他的偷盜,希富白天什麼也沒幹,專門挖了這個陷阱。

羅貝連滾帶爬地回到家裏,氣急敗壞。第二天,他什麼也沒幹,去砍了木材,做成一架梯子,準備晚上從倉庫的背麵去偷希富的糧食……

就這樣,他們互相偷盜,還要花時間防止對方偷盜。原來他們每年每個人能生產1000斤糧食,現在不能專心生產,每個人隻能生產600斤糧食。

由此可見,為了貪圖便宜,人與人之間出現了偷盜行為。但偷盜行為最終會降低生產效率,使每個人的利益都受到損失。所以說偷盜是一種盲目的自利行為。這時候,為了避免損失,有兩個可能:

一個可能是他們雙方約定,從此不再偷盜,專心進行生產,這樣每個人每年還能收獲1000斤。但這個規定沒有強製力,隻能靠自覺遵守。

另一個可能是,突然出現一個非常強壯的人,他警告羅貝和希富,從此不許偷盜,否則就會受到他的懲罰。這樣,他們不敢再偷盜,每年仍然能收獲1000斤糧食。但作為報酬,他們每個人要向他上交200斤糧食(這樣他們還剩800斤,也比偷盜的時候好)。

道德和法律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直觀地看,道德和法律就是指示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規定。在上麵的例子中,在禁止偷盜這件事上,如果人們僅僅在口頭和思想上達成約定,這就是一種道德。平常我們要求一個人不能撒謊、不能忘恩負義、不能歧視殘疾人等,都屬於這樣的情況。而如果這種規定形成了文字和案例,並由暴力來監督執行,這就是法律。例如不能殺人、不能搶劫、不能盜竊等,往往都有明文規定,並由法律機構監督執行的。

從上麵的例子中還可以看出,如果大家都自覺遵守不偷盜的約定,就不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但如果需要一個暴力機構來監督大家,就要給監督者專門的報酬(每人上交200斤糧食)。所以說遵守道德比法律監督更節約成本。

但問題是,如果僅僅從道德上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往往無法保證這種規定得到實施。隻有在暴力的監督下,規定才能嚴格地執行,這就形成了法律。這裏的矛盾是:如果大家都遵守道德,就能節約成本,使每個人受益。但如果沒有強製力,道德往往被破壞,所以不得不求助於法律。

至此,可以對道德和法律作出比較規範的定義:所謂道德,就是人們通過觀念認同、靠每個人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而法律是以暴力做監督、由專門機構頒布執行的行為準則。

道德和法律的最大特點是:它們是為了遏製盲目的自利行為而作出的規定,但結果是使每個人的利益得到更多的保證。

例如殺人、搶劫、偷盜,是典型的犯罪行為。之所以發生這些犯罪,是人們追求某種利益而導致的。但如果人人都去殺人、搶劫、偷盜,則每個人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為了避免這種損害,法律規定,不許殺人、搶劫、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