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代理行為與債權債務 3(3 / 3)

5.同時履行原則

同時履行原則,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應當同時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同時履行原則,合同雙務當事人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履行之前,得拒絕自己履行義務,當事人享有的這一權利,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行履行時,原則上並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但若他方於合同訂立後財產狀況顯著惡化,確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履行或為履行合同提供充分擔保時,亦得拒絕自己的履行。

6.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前,發生當事人在訂約當時所預料不及的客觀情況,致使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之債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全正確地履行債。但是,在合同訂立後,若當事人據以訂立合同的情由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約當時所預想不及的(即所難預料的),非因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的,仍按原合同履行就會顯失公平。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不應要求當事人繼續按原合同履行,而應當變更合同,按變更後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合同訂立後,物價暴漲或暴跌的,可以增減相應的給付;債務人因客觀情況變化按原定履行期限履行會發生顯失公平的,可以延期或分期履行。

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擔保法規定了幾種債的擔保方式:保證、抵押、定金、留置、質押。

債的移轉和消滅

債的移轉

1.債的移轉的概念和特征

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債的內容即債權債務和標的並不改變的一種法律製度。在債的移轉中,變更其債權人的,稱為債權轉讓或債權移轉;變更其債務人的,稱為債務移轉或債務承擔。依照法律行為來實施債的移轉的,是法律行為上的移轉,稱為協議移轉;依照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移轉,是法律上的移轉,稱為法定移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的移轉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的移轉僅是債的主體變更,債的內容並沒有變化。這一特征把債的移轉與債的變更區別開來了。債的變更是在既存的債的基礎之上的債的內容、債的客體的局部變化。

(2)債的移轉不引起新的債關係出現。債的關係前後保持其同一性,這一特征使債的移轉區別於債的更替。債的更替是以新債代替原債,即原債消滅,新債產生,新債與原債之間沒有內在的聯係。

(3)債的移轉一般是由債的當事人及第三人之間協商同意而實現的。

2.債權移轉

債權移轉,又稱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這裏的債權人為轉讓人,第三人為受讓人。債權轉讓,由債權人和受讓的第三人訂立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協議的訂立程序和方式適用合同訂立的程序和方式。如果轉讓的債權是以書麵合同設立的,則轉讓協議亦應采用書麵形式。債權的轉讓以債權的可讓與性為必備條件。凡債之性質決定不能轉讓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的協議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債權轉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不得從中牟利,乘機倒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否則,轉讓協議無效。債權人轉讓債權時,負有將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債權人如不履行通知義務,其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債權的轉讓隻能以原債權為基礎,轉讓的權利的範圍和強度不能超過債中規定的權利。但債權人可以轉讓全部債權,也可以轉讓部分債權。轉讓主債權時,除另有約定或規定外,從權利亦應一並轉讓,並應將有關主債權所必要的文書和證據移交給受讓入。債權人將債權全部轉讓的,在轉讓協議生效後,轉讓人則退出債的關係,不再是債主體;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取代原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債務人應向新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如向原債權人履行的,為不適當履行,不發生履行的效力。債權人將債權部分轉讓的,在轉讓協議生效後,轉讓人受讓人都是債權人,他們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各自按照一定份額享受權利;若協議中沒有約定各自的份額或者約定的份額不明確,則應推定其為連帶債權人,享有連帶權利。

3.債務移轉

債務移轉,是指在維持債的客體、內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將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移轉於第三人負擔的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這裏的債務人為讓與人,第三人為受讓人,又稱承擔人。

債務移轉,又稱債務承擔,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訂立移轉協議。因為義務由誰承擔和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權利有無保障,所以,債務移轉的協議經債權人同意才能成立生效。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移轉協議無效。債務移轉以債務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且隻能移轉可移轉的債務。根據合同性質或者法律規定不能轉移的債務不能移轉。

合同債務移轉以原債務為基礎,債務人可移轉全部債務,也可以移轉部分債務。債務全部移轉的,債務移轉協議生效後,受讓人成為新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而為債務主體,承擔全部合同義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不再是債務人。因此,債權人隻能向新債務人主張權利,請求履行。債務部分移轉的,移轉協議生效後,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一並為債務人一方,形成多數人之債務。他們各自按照轉移協議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若轉移協議中沒有約定各債務人的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則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一經移轉給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債務人負擔的從債務也一並轉移。但作為擔保的從債,因是以原債務人的信用為基礎的,所以,未經保證人或提供擔保的當事人同意的,其擔保之債即行消滅。

債的消滅

1.債消滅的概念和後果

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係終止,即當事人之間所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複存在。當事人之間可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設立債權債務關係,也可以因一定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即終止債的關係。債的關係的消滅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兩種情況。債的絕對消滅,是指該債權債務客觀上不再存在,即不僅在原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該項債權債務,而且該項債權債務也不會在他人之間存在。債的相對消滅,是指原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消滅,但該項債權債務在他人之間存在,實則為債之主體的變更。

因此。債消滅的法律後果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並不因此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因履行而消滅,這是債消滅的最典型的情況;二是當事人之間的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但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債的更新;三是原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但原債權債務仍存在,隻是存在於原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或者完全存在於第三人之間。

2.債消滅的原因或方式

(1)履行。債務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權人實現了自己的全部權利,債的目的達到,債權債務關係自然歸於消滅。所以,履行是債消滅的最基本、最常見和最理想的方式,大多數的債都是因履行而消滅的。例如,買賣合同的賣方按約定條件交付了應交的全部貨物,買受人按約定條件支付了應付的全部價款,雙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實現了各自的權利,貨款兩清,該買賣合同之債因履行而消滅。

(2)抵銷。抵銷是指債的當事人雙方因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義務而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例如,甲借乙50元錢;同時,甲為乙加工家具,乙應向甲支付加工費50元。雙方負有相互給付貨幣的義務。若該兩項債務均已到履行期,甲、乙即可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不需相互給付。抵銷也是債消滅的方式,它實質上是履行的一種特殊方式。抵銷就其性質說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可因單方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當事人一方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通知給對方;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反訴轉達給對方。法人之間的債務通過開戶銀行進行劃撥結算,實際上也是一種抵銷。

(3)提存。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者因債權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義務,通過一定程序將其履行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存放。提存後,認定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履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即消滅。

債務人辦理提存後,在可能的條件下,應當將提存情況通知債權人;否則,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債務人不可能通知時,提存機關應以公告的方式將提存情況通知債權人。

從提存有效成立之日起,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但債權人的債權沒有消滅,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對提存的標的物有請求領取的權利,同時有支付提存所需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義務。因為提存後,標的物的所有權因債務人的提存交付而轉歸債權人。因此,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標的物正常毀損滅失的損失和風險責任也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的標的物;超過法定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機關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

(4)雙方協議。雙方協議消滅債的關係,也就是通過合同方式終止債的關係,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免除債務。免除債務是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免去債務人的債務。免除,須有債權人的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免除債務雖為債權人放棄權利,但也隻有債務人同意才發生終止債的效果。債務人一經同意債權人免除其義務,雙方的債關係也就消滅。免除債務,可免除全部債務,也可以免除部分債務;免除部分債務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則部分消滅。

二是解除合同。這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後,經過協商或調解,達成解除合同的和解協議,從而終止合同。

三是合同更新。這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一個新合同代替原合同,使原來的合同終止。相互間發生新的合同關係。合同更新後的新合同必須是在原合同的前提下訂立的,如果前後兩個合同沒有關聯,不發生合同更新。例如,甲、乙之間原訂有租賃合同,甲租用乙的設備。在該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又協商訂一買賣合同,乙將設備賣與甲,即以買賣關係改變原來的租賃關係。這時原租賃關係消滅,這就發生合同更新。合同更新以原合同有效為必要條件。如原合同無效,則不能發生合同更新,新合同也不能成立。但新合同如無效則不會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原合同將繼續有效。通過雙方協議終止合同的,不論哪種情況,協議的內容都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社會利益。

(5)混同。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某種原因合為一人,即雙方當事人合為一方。發生混同時,因債權債務均由一人承受,雙方主體歸為一方,就構不成債關係,當然也就發生債的消滅。例如,甲、乙兩個企業法人間存在合同關係,但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甲、乙合並為一個法人,原合同的債權債務自然都歸於合並後的新法人一人,原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不複存在。

(6)公民死亡或法人消滅。債的當事人是公民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債務,在當事人死亡時,債消滅。債的當事人是法人的,法人消滅,又沒有新的承繼者的,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比如破產清算後),債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