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製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債的分類
債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以下不同種類:
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的債。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之債均為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均屬法定之債。
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於,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麵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
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在前者,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後者,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
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在於:其一,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其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
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根據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的主體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一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債。
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助於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單一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簡單明了。多數人之債則既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又涉及多數債權人之間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關係較為複雜。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對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其中,債權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的,稱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的,稱為按份債務。在按份債權中,各個債權人隻能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和接受給付,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在按份債務中,各債務人隻對自己分擔的債務額負責清償,無須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所謂連帶關係,是指對於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當事人同樣發生效力。連帶之債有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之分。在連帶之債中,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主要意義在於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其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後,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債務的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隻有一種,債務人隻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隻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一履行或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簡單之債的標的無可選擇,而選擇之債則可在數個標的中選擇履行。
主債與從債
在存在從屬關係的兩個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從債是指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債。主債和從債是相互對應的,沒有主債不發生從債,沒有從債也無所謂主債。主債與從債之分常見於設有擔保的債中,被擔保的債(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之債)為主債,為擔保該債而設之債(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之債)為從債。
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根據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凡債的標的為給付財物的,為財物之債,如買賣合同之債;債的標的為提供勞務的,為勞務之債,如委托合同之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物債務可強製履行,而勞務債務則不得強製履行。
債的履行
(一)債的履行的概念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麵地、正確地履行債所規定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完全的實現。債務人隻有履行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的權利才能實現。合同之債的履行還是實現合同當事人追求的經濟目的的根本途徑,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直接目的。《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具體來說,債的履行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債的履行是債的法律效力的表現。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不論債的發生原因如何,債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保障債的目的實現。而債的目的的實現,既是債的履行的目的,也是債的履行結果。沒有債的履行,債的目的無法實現,債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債的履行乃是債的法律效力的表現和必然要求。
2.債的履行是債務人的義務。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債務的履行,也就是債權的實現。因此,債的履行實際上是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例如,交付商品,支付價款,提供服務等。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實施了自己應實施的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也就是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沒有債務人履行自己義務的行為,也就不能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因為債權必須借助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才能實現。
3.債權人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債的履行雖為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但也應有債權人的協助。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不予以協助,例如債權人拒不接受債務人支付的價款,履行的目的也不能達到。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因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受損失的,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債的履行的分類
債的履行依債務人按規定或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可分為完全正確履行、不適當履行和不履行。
1.完全正確履行。又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義務。
2.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雖有履行債的行為,但沒有完全履行其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
3.不履行。是指債務人根本不實施債所確定的行為。債的適當履行,使債的關係得以正常發展,使債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債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使債的關係不能得到正常發展,不願履行債務是違法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當事人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債的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債的履行的原則
債的履行原則,是指債的主體在履行債時必須遵守的準則。在我國,債的履行應該遵循以下幾條主要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債的規定的標的履行。簡單之債按照確定的標的履行;選擇之債按照選定的標的履行。這一原則對合同之債的履行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合同當事人須嚴格按照約定的標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標的代替。例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交付合同規定的商品,而不能以其他貨物或金錢代替;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不能以支付金錢來代替對貨物的運送。嚴格按照約定的標的履行,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當事人所追求的經濟目的所決定的。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合同約定的標的來履行,不僅會使合同失去嚴肅性,而且也會影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需要,難以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他方可以要求繼續實際履行。這也是前一表現的延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對方如不再需要,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對於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來說,隻要對方要求履行,除法律規定可不再履行或沒有履行的可能(即履行不能)的情況外,就應當繼續履行,而不能以金錢賠償來代替實際履行。債務人不自覺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債務人繼續履行。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是指債的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中應相互協作,講求誠實信用。協作履行原則是債的履行的保障。因為隻有債務人的履行義務,而沒有債權人的接受履行,債的內容同樣難以實現。隻有債的當事人雙方在債的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債的目的才能實現。這一原則對合同之債的履行亦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根本利益應當是一致的,各方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隻有各方相互協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各方的利益需要都得到滿足。
協作履行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第一,債的當事人各方都應嚴格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條件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協作履行的基本要求。第二,債權人應盡力協助債務人履行義務,為債務人履行義務創造必要的條件,例如債權人住所改變的,應及時通知債務人。第三,遇有不能按原規定履行的情況時,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采取積極措施,作出處理。例如,因發生洪水不能按時發運貨物的,應將該情況通知對方。第四,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而不互相推諉。
3.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債務時,要講求經濟效益,要從整體和國家的利益出發。這一原則對合同之債的履行尤為重要。合同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和目標是一致的,相互間是一種夥伴、朋友式的協作關係,在履行合同中要相互協作,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既要考慮自己一方的利益,也要考慮他方的利益和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貫徹經濟合理的原則。
一般說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都能充分考慮到各自的利益,合同內容本身會符合經濟合理的要求。因此,當事人嚴格地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也就體現了經濟合理。但是,有時合同的內容可能不夠具體,或不盡符合經濟合理的要求,或者合同訂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某些變化,按原來的約定履行不合理,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就應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履行合同,盡量為對方節省開支,避免浪費,以最節省的方式取得最大的效益。當事人應當明確:無論給哪一方的利益造成損失浪費,也是社會總財富的一種浪費或損失。
4.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全麵、正確地履行債務,故又稱全麵履行或正確履行原則。適當履行不僅要求債務人嚴格按照債的標的實際履行,而且還要求按照債務的履行期限、地點、方式來履行,即在適當的時間、用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地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