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十一)
質量與“三包”什麼是產品質量,構成產品質量的要素有哪些?
產品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使用、完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也稱適用性。一般包括5個方麵內容:
(1)性能,指產品為滿足使用目的所具備的技術特性;
(2)壽命,指產品能夠正常使用的期限;
(3)可靠性,指產品在規定時間和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4)安全性,指產品在流通、操作使用中保證安全的程度,如在使用中不能損害人的身體健康,不能發生人身事故等;
(5)經濟性,指產品從設計、製造到使用壽命周期的成本的大小。什麼是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生產、經銷、儲運企業對保證產品質量所應承擔的責任。該責任分兩部分:
(1)在本生產環節內,確保產品質量合格;
(2)如因產品質量缺陷給用戶和消費者構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負的責任。什麼是產品標準?
產品標準根據《標準化法》規定,我國的產品標準分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OB)四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製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製定,以補充國家標準的缺項;地方標準由地方政府的標準部門製定,以補充上述兩項標準的缺項,其代號是在D前加行政區的漢字簡稱;企業標準是在沒有以上三項標準的情況下製定的,或者是企業為提高質量製定的嚴於國標、行標、地標的標準。
產品的標準是判定產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之一。產品標準分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種。
《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強製執行的標準是強製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製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下列標準屬於我國的強製性標準: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2)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3)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製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4)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5)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
(6)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7)互換配合標準;
(8)國家需要控製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什麼是不合格產品?
不合格產品可分為有瑕疵產品和有缺陷產品兩類,這兩類產品具有不同性質。《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準則,包括三個方麵:
(1)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2)產品須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3)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合格產品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反之,凡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產品,即可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什麼是產品瑕疵,瑕疵產品可以銷售嗎?
瑕疵的字麵含義是指玉上麵的小斑點,產品瑕疵是指產品存在毛病,比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線頭,通常人們說這塊布料有“疵點”,這就是產品瑕疵。但這塊布料還是可以用。再如,按照標準規定,熱水瓶在24小時內應使開水保持在80℃,結果24小時僅能達到60℃,這是產品性能上的瑕疵。由此可見產品瑕疵不同於產品缺陷,產品瑕疵是非危險的毛病,而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那麼,有瑕疵的產品是否可以銷售呢?《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產品“必須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因此,存在瑕疵的產品是可以銷售的,但是必須以“處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並告訴消費者哪方麵有瑕疵。如果將有瑕疵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則屬於欺騙消費者行為,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什麼是缺陷產品,怎樣理解“不合理的危險”?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可見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並且在某種條件下,很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比如,電風扇所使用的某些電器元件絕緣性能不好,容易導致漏電,啤酒瓶厚薄不勻,容易發生爆炸,都屬於產品缺陷。這是很好理解的,但為什麼法律表述使用了一個“不合理的危險”這樣的字樣呢?難道還有合理的危險嗎?回答是肯定的。所謂不合理的危險是指被廣大消費者普遍認為不應該具有的危險,比如抗生素類藥應當具有消炎的作用,但不能因為吃了抗生素類藥治愈了炎症,而導致肝髒或腎髒受到了損害,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人們就會公認,這種抗生素類藥具有不符合公理的危險,這就是不合理的危險。所謂合理危險是指某些產品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比如醬油、食醋都含有一定數量的大腸杆菌或者黃曲黴素,黃曲黴素是一種致癌物質,但是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每千克醬油、醋所含黃曲黴素不得超過5微克,絕對一點不含黃曲黴素的醬油、醋是沒有的,因此,隻要黃曲黴素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就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這就是存在合理危險。再比如,香煙含有焦油,汽車要排放有害氣體,隻要不超過國家標準,也屬於存在合理危險。產品缺陷包括設計中的缺陷、製造中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哪些產品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所謂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對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用小、環境汙染大、毒副反應大以及對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安全危害較大的產品,用行政文件宣布淘汰並禁止銷售、使用。例如,自1982年以來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連續發布了17批共計600餘項淘汰的機電產品,6種被淘汰的農藥;衛生部先後宣布淘汰了127種藥品。
1993年頒布的《產品質量法》僅僅對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而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對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處罰規定。什麼是以假充真產品?
以假充真產品是指以一種屬性完全不同的產品,經過偽裝冒充另一種產品。比如用胡蘿卜冒充人參,用明膠冒充燕窩,用土豆冒充天麻,等等。尤其是假藥、假酒等以假充真的產品直接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後果非常惡劣。為此,《產品質量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不得以假充真”。法律對這種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不但要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還要追究行政處罰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罪大惡極的,可以處以死刑。什麼是失效、變質產品?
失效產品是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變質產品是指產品發生了本質性的物理、化學變化,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
產品是否失效、變質,對於藥品、農藥和食品、飲料關係十分重大,因此,《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明文禁止銷售失效、變質產品,《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也對此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對違法者要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