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心理谘詢與會談技巧4(3 / 3)

1923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在審理弗賴伊訴合眾國一案時首先開始了對測謊技術在刑事司法中應用問題進行研究。該法院認為,這種測謊試驗在生理學和心理學專家未獲得符合標準的科學認同,因此法院無法接受這種專家證據。明尼蘇達大學的精神病學和心理學教授戴維·萊肯說:測謊器所能提供的僅僅是測驗本身可能引起的表麵的心情激動和情緒不安,這同主持測驗的人要想得到的結果幾乎毫不相幹,準確率僅為66%。哈佛大學的法學教授艾倫·德肖維茨說:測謊器在某些情況下是有效的調查工具,但不是判斷真偽的工具。

所以,盡管警方的偵查員對測謊試驗的信任程度不斷增長,但諸多法院認為這種證據仍存在著許多刑法障礙。然而,測謊結論也與其他許多證據標準一樣,從開始被完全否定逐步轉向為有條件地肯定,該條件主要是兩個認可證據的組織之間簽訂協議。很多法院認為這種協議應有一係列保證條款,如應有被告和他的律師簽字的書麵文字;如測驗人員不稱職和試驗條件惡劣,審判法院可以拒絕接受測謊證據;可以就測驗條件、測驗人員的培訓情況、可能出現的技術錯誤等有關問題詢問測驗人員;可建議法官幫助確定證據價值,等等。

如果被告與政府簽有協議並遵行其保證條款測謊證據,法院認為一般可以采納。如1962年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在審理合眾國訴瓦爾德斯一案中,法院根據適當的條款裁定測謊原理的論證具有先進性:“作為一種檢驗確定信任度的方法盡管撒謊檢查器還不完善,仍有許多工作要做,但我們認為對它的論證不斷深入發展足以證明獲及可接納的協議。”

1972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審理合眾國訴麥克迪維特非法闖入案中,針對被告、受害人均因審判法院承認被告與州政府適用協議的測謊試驗而要求申訴指出:“測謊試驗在刑事案件中發展到如此的可信度以至被告申請進行測謊試驗。該協議是有效的。”法院提請司法注意“測謊工具在警方、執法部門和私人偵探機構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並判斷“測謊試驗將毫無疑問地成為一種科學工具,不斷地使用下去。”

事實上,在美國自從1921年加利福尼亞州的伯克利警官首次運用測謊器進行案件調查以來,美國各地的警察機構已普遍把測謊器作為犯罪調查的一種輔助手段,至少已有22個州的州法院也明確規定可以把測謊器測試結論作為證據,測謊器領域首席權威約翰·E.雷特在法院主持的一次有關測謊器可靠與否的聽證會上作證說對35000個人的測試鑒定及測試監督表明,有經驗的測試鑒定員的測試準確率超過91%。美國的測謊器協會通過調查表明,測試準確率在87%~96%之間。測謊器作為一種科學的偵查手段它所獲取的證據之所以長期以來在美國的法院難以普遍應用,更難以在歐洲大陸各國被采納,是因為對測謊器記錄的生理反應的解釋尚未找到確切的科學說明。

也就是說:對有關測謊技術的基本前提還未被生理學家和心理學家所普遍承認,這些基本前提是:

說謊與清晰的情緒反應之十分精確的科學證實,所以測謊技術在應用上會引起爭論。在我國對此也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處於受追訴和可能被科刑的特殊地位,即使是無罪的人,如用測謊器進行測試,生理上也可能出現異常現象。

一個狡猾、老練的慣犯和一個年輕的初犯,在同樣條件下用測謊器測試,其生理變化可能大不相同。尤其是間諜、特務分子受過反審訊的特殊訓練,在受審時即使說謊,其生理上也可能無異常表現。因此,使用測謊器審查被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其可靠性是值得懷疑的。

二是認為盡管測謊技術還存在不完善和有待進一步強化其準確性、可靠性的大量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但應當承認測謊技術已發展到了相當的水平,更重要的是它順應了將科技成果轉化為法製手段的曆史大趨勢,我們絕不能輕易地去否定它。尤其是當今世界正處在以科技競爭為核心的知識爆炸的社會突變時期和信息社會,現代化的高新科技廣泛地滲透於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包括司法領域,成為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決定性力量。

在這種曆史發展的大趨勢下,我們應當堅信在不久的將來包括測謊技術在內的各種科學技術證據、通過儀器獲得的專家證據的飛速發展,將日益接近和實現其精確的可靠性;與此同時,現代高新科技必將日益廣泛轉化為司法實踐所必需的法製手段,法定的偵查手段和法定刑事訴訟證據也必將隨著社會發展客觀實際的變化而日益實現其科技化和專業化。

因此,測謊技術的未來是大有前途的。語言分析儀的司法應用也是有爭議的。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應用於法律實施、情報收集和商業活動,等等。在刑事司法審訊活動中,它不僅用於當場檢測被訊問人陳述口供的真偽,還可以在審訊之後秘密地使用它對被審訊人口供的真偽進行檢測,還可以在審訊之後秘密地使用它對被審訊人口供的錄音進行檢測。美國生產的“MK—Ⅱ”型語言分析儀可以接受任何標準盒式錄音,還可以與電話連接,能用以對任何形式的談話和口頭審查進行分析,在刑事司法中常用於對口供的分析、審查和判斷。同多極性測謊器一樣語言分析儀在刑事司法應用中也是有爭議的。

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人的思想問題是極其複雜的,人的心理活動和語言的真假與科學數據的圖譜(包括聲譜)不可能完全一致。因為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容易使圖譜產生不穩定的特征,可能得到的是相反的結論。中國曾從試驗的角度引進“MK—Ⅱ”型語言分析儀,經過一定數量的測試分析,發現其確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由於我國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故尚不得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應用測謊技術。

詢問是種藝術

(一)怎樣讓詢問成為藝術

心理谘詢是谘詢人員應用心理科學的原理和方法,給來訪者以幫助、啟發,協助其解決各類心理問題的過程。

在心理谘詢中,由於谘詢人員一般都采用談話方式診斷治療,且有時間限製,所以,時常有些來訪者在去心理谘詢之前發出這樣的疑問:見了心理谘詢人員我該說些什麼呢?我現在要做哪些準備?筆者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事先想好開場白。為了節省谘詢時間,達到預期效果,在走進心理谘詢診室之前,來訪者一定要明白自己是為什麼來,是要解決什麼問題,怎樣表達更清楚,應該從哪裏開始訴說等。谘詢中,常有一些來訪者見到谘詢人員情緒容易激動,不知從何說起,結果浪費了很多時間。因此,事先想好“開場白”,幾句話就能直奔主題,做到“開門見山”,谘詢也就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二是傾訴應有所節製。一般說來,心理問題,大多要有情感上的傾訴,尤其是某些來訪者,在日常生活中他們多有不快而又缺乏傾訴的對象,在谘詢時,由於谘詢人員的熱情、耐心、尊重,使其深受感動,傾訴的閘門一開,便一發不可收拾,把多年來積壓的大大小小的不滿、煩惱、傷心倒了出來。結果是傾訴沒完谘詢時間到了。因此,從時間上考慮,你的傾訴要掌握在15/20分(一次谘詢時間一般為50/60分)為好。

三是最好是“有問必答”。有專家提出心理谘詢是一種關注心靈的科學。從某種意義上講,心理谘詢是心靈的交流與碰撞,也是對一個人心靈的探索曆程,必然會觸及一些“隱私”的東西。有些來訪者對心理谘詢持懷疑態度,求助谘詢時,通常是左顧右盼,存有種種顧慮,在谘詢人員反複保證下,才肯傾吐愁苦,或者繞了很大圈子,才把真實情況暴露出來;有的來訪者“猶抱琵琶半遮麵”,說話含糊其詞、吞吞吐吐;有的來訪者說到了一半時忽然又後悔了,改變了話題;還有的來訪者因害怕露醜、害羞等原因不肯說關鍵的問題;有的來訪者不願把自己的內心活動吐露出來,在他們看來,反正你是心理谘詢人員,簡單說幾句,你應該能猜出我心裏想些什麼,要不你就沒水平。

這些,都不利於達到矯治“心病”的目的。心理谘詢人員不是算命先生,也沒有什麼特異功能去看穿人的內心世界,他們隻是應用心理學的理論和方法,對來訪者提供的足夠信息和資料進行合理分析和討論,再進行認知和行為、心理治療。所以,來訪者隻有詳盡地提供自己的有關信息和資料,才能幫助谘詢雙方共同找到心理問題的症結,才能保證谘詢人員作出正確的診斷,並進行恰當的治療。況且,心理谘詢人員有其嚴格的職業道德和準則要求。對你所談及的一切事情及其有關信息、資料給予保密(對涉及危害來訪者本人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威脅的除外)是谘詢人員必須遵守的行業準則和信條。所以,你在與谘詢人員接觸的時候,用不著擔心所訴說的內容對自己不利,應保持一種積極、開放的態度,毫無顧忌、暢所欲言,同谘詢人員一起對自己做一次真誠而深入的剖析,切不要“拐彎抹角”,最好有什麼說什麼,需要什麼講什麼,做到“有問必答”。

四是切勿糾纏於細節之中。有的來訪者擔心心理谘詢人員聽不明白,或生怕谘詢人員不了解自己的經曆,用大量的時間去講述一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和具體細節。其實,這是不必要的。心理谘詢人員更關注你的思想、觀念、感受、看法和對問題的認識,而不是拘泥於事件的細節。對與心理谘詢有關的事件隻作大概的敘述即可,當谘詢人員覺得不清楚時,他會向你提問,或告訴你該重點說些什麼。

五是不要期望由心理谘詢人員給你拿主意。在谘詢活動中,谘詢雙方處於平等的朋友式的位置。來訪者與谘詢人員之間是一種互動互助的關係。谘詢人員絕不會把自己視為“領導”,而把你當作“下級”,或“患者”。在谘詢過程中你是當事人,谘詢人員隻是從心理科學角度為你提供服務,幫助你正視自己的感受和麵臨的問題,與你共同探討、商量解決問題的方案、策略。使你能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出選擇。有些來訪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一時難以取舍的問題,諸如,自己是做這件事還是幹那件事;是維持婚姻還是離婚;是與戀愛對象保持關係還是“吹燈”等,希望谘詢人員幫助做決定或給一個明確答複。而心理谘詢人員的職業準則恰恰是避免這種不能完全負責的“硬性指導”。

事實上,他們隻能給你講些觀點和道理,幫助你澄清事實、分析利弊、開闊和轉變思路,啟發、疏導你的心理“症結”,使你認識到自己的優勢和潛能。最後的“決策”還得你自己拿,因為你的意誌和力量是任何人不能替代的。

六是谘詢不可急於求成。不少來訪者把心理谘詢神化了,似乎心理谘詢人員應無所不會、無所不能,好像一個“開鎖匠”什麼樣的“心結”一下都能打開。所以常常來求詢一兩次,沒有達到所企求的“豁然開朗”的心境就大失所望,再也不來了。心理問題大多數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同樣,心理問題的解決往往要有一個過程,心理幹預是一種很艱辛、漫長的治療過程,心理問題常與來訪者的個性及生活閱曆有關,就像一座冰山,積封已久,沒有強烈的求助、改變願望,沒有恒久的決心與之抗衡,是難以消融的,那種寄希望一次谘詢就能根治“心病”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有些來訪者不能接受心理問題的解決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谘詢過程缺乏耐心和毅力,認為心理谘詢可以“短、平、快”地解決自己的問題,渴望“速戰速決”。期望“立竿見影”、“事半功倍”,試圖通過一兩次谘詢就可解開自己的“心結”,一旦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就流露出厭煩、急躁情緒,甚至產生逆反心理,出現對谘詢不配合、不支持的過激行為,這不僅對異常心理矯正不利,而且會加重心理問題的發展。同時,還應當明白,心理谘詢的效果取決於谘詢雙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來訪者的自身努力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