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心理谘詢與會談技巧6(1 / 3)

第四章心理谘詢與會談技巧6

第三,睡眠發生的有關假說

1.催眠素理論

研究表明,在睡眠或睡眠剝奪的動物腦組織及體液中,存在著睡眠誘導物質,稱睡眠催化物,通過對神經傳遞係統進行調節促進睡眠。

2.睡眠的神經元突觸理論

認為睡眠起源於神經元水平,在清醒期神經元突觸維持著正常的神經傳遞及調節作用。睡眠時可保護突觸超級結構的穩定性。研究表明,神經元的睡眠調節與突觸相關的某些代謝物質有關,當有足夠數量的神經元處於睡眠狀態時,就會入睡。

第四,睡眠與年齡的關係

睡眠與年齡關係密切。通常情況下,剛出生到滿周歲的嬰兒需要的睡眠時間最長,每天約16小時;1~4歲幼兒夜間需12小時睡眠,有時白天還需2~3小時睡眠;5~10歲兒童每晚需10~12小時睡眠;10~12歲的兒童每晚需8~10小時睡眠;青少年通常每天需8小時睡眠;31~60歲成年人,男性約需6.5小時,女性需7.5小時睡眠;60歲以上老年人晚上有5.5~7小時睡眠就夠,如白天有半小時左右的小睡則更好。老年人睡眠質量下降,其NREM睡眠中的深睡眠時間減少,大部分人的Ⅳ期深睡眠幾乎已消失,其原因較多,如睡眠結構失調(深睡眠減少)僅是其中之一,還有夜尿增多、慢性疼痛等影響。因此,老年睡眠障礙治療策略采用多種方法相結合,效果更佳。

(一)臨床表現

失眠病人的睡眠表現為難以入睡或難以保持熟睡,醒後不能使人精神振作或恢複精力。失眠持續的時間有重要的診斷意義。僅僅幾天的短暫失眠常因急性應激、急性內科疾病、疲勞或病人自己服藥所致,而失眠超過3周應考慮為慢性失眠。酒精或藥物濫用可能是慢性失眠的一個原因或結果,病人總擔心可能引起失眠,常可強化失眠。

(二)CCMD-3的相關討論

睡眠障礙,是由於情緒因素導致睡眠的質、量或時序的變化,即失眠、嗜睡及睡眠—覺醒節律障礙;睡眠異常,指睡眠過程中出現異常的發作性事件。在兒童期主要與兒童的生長發育有關,在成人主要是心因性的。主要有睡行症、夜驚及夢魘。睡眠障礙經常是另一種精神障礙或軀體疾病的症狀之一。即使某一特殊的睡眠障礙在臨床表現上似乎是獨立的,仍有許多精神或軀體因素可能與其有關。

失眠症是一種持續相當長時間的睡眠的質和(或)量令人不滿意的狀況。在診斷失眠症時,不能把一般認為正常的睡眠時間作為判斷偏離程度的標準,因為有些人(即所謂短睡者)隻需要很短時間的睡眠,卻並不認為自己是失眠病人。相反,有些人為其睡眠質量之差痛苦不堪,但他們的睡眠時間從主觀上和(或)客觀上看都在正常範圍。

在失眠者中,典型情況是由應激導致反複失眠,而失眠的人會對失眠越來越恐懼,並過分關注其不良後果,由此形成惡性循環,使得失眠持續存在。

失眠症多見於婦女、老年人,以及心理功能紊亂和社會經濟狀況差的人。失眠的人在就寢時,會感到緊張、焦慮、擔心或抑鬱,並經常過多地考慮如何得到充足的睡眠、個人問題、健康狀況,甚至死亡。他們常常試圖以服藥或飲酒來緩解自己的緊張情緒。在清晨常感到心身疲勞,不能清醒,白天感到抑鬱、擔心、緊張、易激惹和對自身情況過於關注。症狀持續時間是失眠症診斷的主要依據之一。為了確診失眠症,要求病人的失眠必須每周至少發生3次並持續1個月以上,並對失眠及其後果過分關注,由此引起了明顯的苦惱或影響了社會功能。由於某些心理社會應激幾夜沒睡好,不應診斷失眠症。

醫生應盡量確定失眠的原因(往往不止一個),並在診斷失眠症前,排除軀體疾病和精神障礙,以製訂長期治療方案。

1.確定主要的睡眠症狀,如失眠、過度嗜睡或睡眠過程中的行為紊亂,然後考慮可能的原因:並存的內科疾病或治療;濫用精神活性物質,如咖啡因、尼古丁或酒精;精神障礙,如心境或焦慮障礙;急性或慢性應激事件;睡眠窒息、夜間肌陣攣;偶然事件,如驚恐發作或夢魘;行為方麵的問題,包括過分擔心不能入睡、作息無規律或躺在床上沉思亂想的不良習慣。

2.讓病人完成2周的記錄或日記(主要記錄就寢、起床時間,就餐時間及數量,飲酒、鍛煉、用藥情況,每天的睡眠持續時間和質量等),這對診斷和治療非常有益,可能提示影響病人睡眠的生活方式。如果病人與他人同住一個房間,應向同住者詢問病人是否打鼾、睡眠過程中是否有異常行為或白天睡眠過多等。

3.對可疑有睡眠呼吸障礙綜合征的病人,應建議檢查睡眠腦電圖、心電圖、呼吸及四肢運動方麵的檢查。

嗜睡症是指白天睡眠過度或睡眠發作,或醒來時達到完全覺醒狀態的過渡時間過分延長。確診嗜睡症必須注意:每日出現嗜睡至少1個月或反複的短暫嗜睡發作至少持續1個月;引起了明顯的苦惱或影響了社會功能;必須排除發作性睡病(排除該症的猝倒、睡眠麻痹、入睡前幻覺等症狀,其夜間睡眠片段並減少)或睡眠呼吸暫停(如夜間呼吸暫停、典型的間歇性鼾聲等,並且常有肥胖、高血壓、陽痿、認知缺損、夜間多動及多汗、晨起頭痛的病史),以及排除伴有日間嗜睡症狀的任何軀體疾病。

睡眠—覺醒節律障礙是指睡眠—覺醒節律與環境所允許的睡眠—覺醒節律之間不同步,從而導致病人主訴失眠或嗜睡。CCMD-3與ICD-10一樣,強調本障礙僅適用於心理因素起主要作用的睡眠—覺醒節律障礙,有器質性因素參與的病例應在ICD-10的G47.2即非心因性睡眠—覺醒節律障礙下分類。確診需要注意這種情況幾乎天天發生並至少已持續1個月,由此使病人深感苦惱或影響其社會功能。如果本障礙在病人的臨床中占主要地位,即使存在焦慮、抑鬱或輕躁狂症狀也應作附加診斷。

睡行症與夜驚關係密切。許多人(包括某些正常人)都有這兩種狀況的既往史和家族史。由於這兩種狀況多見於兒童期。提示發育因素在發病中有一定作用。有些病例兩種狀況與發熱性疾病並存。但這兩種狀況也可能首發於老年人或見於癡呆的早期。診斷應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如癡呆)或軀體障礙(如癲癇)。有夢魘的成年人常常伴有明顯的心理紊亂,通常表現為人格改變。服用某些精神藥物,如利血平、甲硫噠嚎、三環類抗抑鬱劑及BZ類藥也對夢魘產生有一定作用。必須注意將夢魘與夜驚相鑒別。後者在睡眠期的前1/3出現,以強烈的焦慮、驚叫、過多的軀體運動及自主神經高度興奮為特征,而且夜驚者不能回憶夢境內容。

(三)治療原則

1.基本原則

(1)處理失眠症時應注意確定失眠原因的重要性,同一病人可能有多種原因。

(2)對慢性失眠采取長期治療的方法,通過支持性的疏導、鼓勵、安慰有助於獲得療效,特別是對長期失眠、多次複發者,還需結合更多的有關預防措施和行為治療。

(3)心理治療和心理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根除或減輕失眠問題,阻止短暫失眠發展為慢性失眠,並改善病人的生活質量。為此,可進行心理教育、行為幹預結合藥物治療。

(4)藥物治療:應注意藥物對睡眠的影響,並作適當調整;催眠藥有助睡眠,但不應常時應用,使用期不超過21~28天。

2.失眠症的治療

(1)心理教育及行為幹預

①保持有規律的作息製度,如傍晚做放鬆活動,定時上床和起床,盡管晚上睡眠不佳,早晨仍要按時起床。白天體育鍛煉有助於睡眠,但傍晚鍛煉可加重失眠。如臥床20分鍾後不能入睡,應起床,等想睡時再睡。應使病人明白由應激或軀體病導致的暫時睡眠障礙很常見,不必過分擔心。改進睡眠習慣比應用鎮靜催眠藥更為有效。飲酒雖然可幫助入睡,但能引起睡眠不穩和早醒。興奮劑(包括咖啡和茶)能引起或加重失眠,因此,應該避免在睡前飲用咖啡和酒。

②采用刺激控製法。很多失眠症病人對睡眠產生恐懼,當夜晚來臨時費盡心機地思考如何盡快入睡,同時害怕失眠,造成內心衝突,由此形成惡性循環。打破這種惡性循環的一種辦法是順其自然,采取能睡多少就睡多少的態度,聽任睡眠的自然來臨稱為刺激控製療法。例如,告訴病人隻有當想睡時才上床,睡前不讀書、不看電視、不吃東西、不工作。如上床約20分鍾仍不能入睡,應該下床到另一房間,在昏暗的燈光下看書並避免看電視隻有當想睡時才回到床上,目的是重建臥室與睡眠間的關係。不論夜晚睡眠如何,都應在早上固定時間起床,這樣可固定睡眠—覺醒節律(時間控製),並提高睡眠效率(在床上的時間確實用於睡眠)。最後,盡量減少或避免白天打盹兒或午睡。

③刺激控製療法應結合睡眠限製療法,即縮短清醒時的臥床時間,直到允許躺在床上的時間與期望維持的有效睡眠時間一樣長。第二天應在固定時間起床,保證在床上的時間至少有85%用於睡眠。

④在就診過程中,應向病人介紹有關刺激控製法、時間控製法及睡眠限製療法等方麵的知識,如飲食、鍛煉、藥物使用以及環境因素(如光、聲及溫度)對睡眠的影響。特殊的方法包括放鬆療法,認知—行為治療主要針對導致失眠的不良認知方式。

(2)藥物治療:有五個基本要點(特別是對成年及老年慢性失眠者):

①選擇半衰期較短的藥,使用最低有效劑量,以減輕白天鎮靜作用。

②間斷給藥(每周2~4次)。

③短期用藥(連續用藥不超過3~4周)。

④逐漸停藥,突然停藥時,半衰期較短的藥比半衰期較長的藥撤藥反應出現得更快更嚴重,故停服半衰期短的藥物,需經過幾天逐步減藥過程。

⑤對急、慢性失眠的研究發現,佐必登的作用與BZ療效類似,由於這類藥物均通過調節GABA受體複合體發揮作用,應注意藥物成癮,連續使用不應超過4周。用藥不可同時飲酒,否則會增加藥物成癮的危險性。開處方前應注意安全問題,如孕婦、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病人和肝、腎功能不全者等。由於這些問題,美國在近30年來,減少使用BZ約30%,轉而將抗抑鬱藥作為催眠藥使用。尤其SSRI和其他新興抗抑鬱藥(如三唑酮、奈法唑酮)治療抑鬱伴發的睡眠障礙有效,副作用較少。

⑥褪黑素的最理想作用是治療睡眠節律障礙,包括睡眠位相滯後、時差反常、倒班作業引起的睡眠障礙,以及盲人或腦損傷者的睡眠障礙。

⑦光療,對時差綜合征有很好的療效。

⑧各種中醫中藥治療失眠的研究發現,應用足反射法、針刺治療、耳針療法、複方酸棗仁安神膠囊等,對治療失眠有效。

強迫型人格

現在,尋求心理幫助的人經常用的一個詞就是“強迫症”,常常說自己有強迫症,其實大部分隻是有了一點強迫型人格,或者僅僅是有一點強迫型人格傾向。那麼什麼是強迫型人格呢?

強迫型人格是常見的一種人格異常,其特點表現為過分追求完美、精確,常常有不完善感,會糾纏細節、吹毛求疵。

這種人在行為上要求按部就班,過分循規蹈矩,拘泥於形式、章程和次序,對一些生活細節也要求程序化、儀式化。

他們常常有一種強烈的不安全感,害怕批評、害怕出錯,過分自我關注、自我克製,在行動上會表現得猶豫不決。在情緒表現上,他們過分克製,不苟言笑,缺乏幽默感。

強迫性格的人辦事效率低,抓不住機會,事後經常後悔、自責。表麵上雖然可能不露聲色,內心卻往往很緊張、焦慮,甚至充滿怨恨。

人在某種特殊的境遇下偶爾表現出上述心態是正常的,但是一旦上述心態成為習慣,就需要進行調整了。

第一,強迫型人格的症狀

強迫型人格,或叫執拗型人格。常表現在:

1.產生不安全感;

2.固執、過分拘謹、循規蹈矩,過分自我克製,責任感過強,顧此失彼;

3.墨守成規,優柔寡斷,不會隨機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