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威尼斯商人(2)(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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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板的合同

莎士比亞名劇《威尼斯商人》講述的故事是大家都熟悉的: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為了幫助朋友,向猶太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筆錢,而夏洛克為了報複安東尼奧平時對他的侮辱,情願不要利息,約定在三個月的期限到來之時,如果安樂尼奧不能清償債務,就要由夏洛克在安東尼奧“心口所在的附近取一磅肉”。後來因為據傳安東尼奧的商船接連沉沒,到期無法還清債務,夏洛克就向法庭起訴,請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威尼斯的公爵和元老們的勸解都無法讓夏洛克回心轉意,隻能準備執行原約定。幸好安東尼奧友人的未婚妻鮑西婭聰明過人,假扮法律權威來到法庭,宣布“這約上所簽訂的懲罰,於法律條文的含義並無抵觸”,夏洛克有權在安東尼奧的胸前取一磅肉;可是因為合同上隻寫了一磅肉,所以如果在取肉時流出一滴基督徒的血,或者所割超過一磅或不足一磅,就是謀殺,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抵命並沒收全部的財產。夏洛克聽了,隻得請求撤訴,可這位假冒的法律權威又宣稱根據威尼斯的法律,異邦人企圖謀殺威尼斯公民,就要由公爵宣判沒收財產,夏洛克撤訴就說明他原來的本意隻是想謀害安東尼奧,所以要由公爵判罰。公爵就勢命令夏洛克改奉基督教,並且沒收財產。夏洛克隻得灰溜溜地敗訴而回。

合同是私人自己定的,難道就成了法律不成?法官難道就不能宣布這合同“不近人情”,將其作廢?況且起訴的一方還是一個異教徒,是個在威尼斯受人歧視、幾乎是被當作賤民的猶太人,何必如此和他“較真”,一定要以法庭的強製力執行這個合同?這就需要了解這個故事後麵的法文化了。

在古代環地中海地區,合同往往具有一種神聖的色彩。比如古代希伯來人在合同方麵很迷信,認為神和人是以“約”聯係在一起的,猶太教的經典就以“約”為名,著重強調上帝和人類的幾次約:第一次是上帝和挪亞立的約。人類應向上帝獻祭,不吃帶血的畜肉,上帝則不再發洪水。這次約以天上的彩虹為信。第二次是上帝和亞伯拉罕立的約,這是上帝和其“選民”(選中的民眾)猶太人的約,猶太人應該以割禮為這項約的標誌。第三次是上帝和摩西立的約,作為上帝眷顧其選民的代價,猶太人應該以他們的頭生子(後改以金錢贖)及頭生的牲畜為獻祭,並嚴格遵循“十誡”。後來的基督教教義裏,仍舊保留上帝和人類立約這樣的概念。基督教的《新約全書》,所謂新約是相對於舊有的上帝與人類的約而言的,這個新約就是耶穌作為上帝之子為人類而流血,來赦免了人類的罪孽,耶穌在最後的晚餐上要門徒們吃餅,說是他的身體;要門徒喝酒,說是他的血,“為眾人流出來,使罪得赦”。教徒要受洗禮、領聖餐、飲紅酒,就是遵守基督和人類的這個新約的標誌。

在古羅馬法中,合同也是一種不可動搖、必須履行的約定。羅馬法用obligatio表示合同,意思就是“法鎖”。羅馬法對於債的定義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體的人結合在一起的束縛或鎖鏈。”合同和法律是直接聯係在一起的。

在《威尼斯商人》所敘說的那個時代,合同等同於法律仍然是一項普遍的原則。古羅馬的法諺“合意創立法律”幾乎是全歐通行的原則。法國13世紀《博韋的習俗和慣例》還有“合同勝過法律”之說。因此隻要是立約人當時是自己作出承諾的,無論是多麼不合理的合同,按照“買方自應注意”(caveatemptor)的原則,就隻能自認倒黴。即使是像夏洛克和安東尼奧之間這樣的合同依舊被認為和法律一樣具有強製力。法庭隻能嚴格依照當事人原先約定的合同文字字麵意義進行判決,付諸強製執行,不能對合同本身自行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