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風險過度集中
在國際上,擔保機構一般隻承擔80%的貸款責任。而在我國,擔保風險過分集中於擔保機構,沒有在擔保機構與銀行間合理地分散。目前,我國擔保行業缺少明確的製度規範,而且擔保機構又由於實力過於弱小而處於談判上的弱勢地位,在與銀行的談判過程中,大多數銀行都將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轉嫁給了擔保機構,有很多擔保機構甚至被迫承擔了100%的信貸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擔保機構不僅集中了過多的貸款風險,而且它們極其缺乏合理的風險管理機製。絕大多數擔保機構,尤其是商業擔保機構,都是尋求反擔保條款來分散風險,或者是提高擔保收費轉移風險。而事實上,中小企業的貸款之所以需要專門的擔保機構,就在於它們自身信用低,既沒有合格的擔保品,也很難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擔保人。擔保機構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不僅使得擔保機構不能幫助解決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而且還使得中小企業向擔保機構提出的擔保申請變得多餘,也徹底違背了設立中小企業擔保體係的宗旨。正是由於擔保機構肩負著太多的風險,從而使之不斷尋求各種反擔保條款,反擔保又給中小企業難上加難,所以,擔保機構前怕狼、後怕虎,不能真正地經營好擔保業務。
2.4擔保業現狀及另類囚徒困境
2.4.1擔保行業現狀
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真正的發展也隻是幾年的時間。在1998年,為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出台了一係列與之配套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此後整個擔保行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截止2005年底,我國擔保機構資金總額增加了157.95億元,整個擔保貸款比2004年增加44.38%,近5000億元,累計擔保企業26.34萬戶,累計擔保總額4673.87億元,累計實現擔保收入57.66億元。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遍布全國30個省(區)、市的200個地、市、州、其中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區)、市兩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林毅夫,2001)。
正如其他的新興行業,在其發展初期肯定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很多不完善之處,包括企業、行業和國家層麵的因素,擔保行業也不能幸免。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擔保機構可保資金規模小、風險控製能力弱、內部管理體製落後,以及缺少完善的擔保行業建設體係等。
(一)行業結構不合理
結構性缺陷是指政府的財政性擔保處於主導地位,民間資本型的商業擔保和互助擔保所占份額很低。截止2005年底,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達2914家,其中省級擔保機構198家、地市級1169家;其中,政府完全出資的585家,占機構總數的20.1%(2002年為34.1%),參與出資的568家,占19.5%(2002年為38.3%),民間出資的1961家。雖然民間出資的比例相比於2002年有所提高,但仍可以看出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要擔保基金來源的企業比重仍過高,這與西方國家90%以上是民間資本的擔保體係還有一定差距。
擔保機構的“政府化”傾向,致使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本與風險有可能通過擔保機構由銀行轉嫁給政府,增加財政負擔,這從根本上動搖了擔保公司存在的基礎。另一方麵政府行政運作的資金使用效率不高,而市場主導型不僅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而且又能調動其經營積極性。由於中小企業量多麵廣,貸款需求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征,新陳代謝速度較快,每年新增的企業戶數很多,因此政府無法在履行宏觀調控和社會管理職能之後還有足夠的財力在中小企業擔保體係中起主導性作用。所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急需商業化調整。
(二)行業管理規範缺乏
由於我國擔保行業發展較緩慢,整個擔保行業缺乏有序的環境。貸款擔保公司作為高風險的企業,目前其行業管理僅停留在原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印發的兩個文件上,擔保公司自身沒有明確的全國或地區性的監管機製,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後。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製度、監管製度、會計製度、資信評級製度等,目前都處於真空狀態,這些都使擔保公司的建立與運作缺乏有效的扶持、引導和監管。如一些擔保機構失去製約,內部管理機製不健全,業務運作欠規範,從業人員素質不齊,有接近30%的從業人員是兼職;更為嚴重的是,還出現了擔保基金進入股市、擔保基金被大股東借用的情況。這些不規範的做法,導致了較大的風險隱患。這些問題不僅製約了擔保公司的發展,還有可能引發一些新的金融風險。同時,國家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等相應的政策法規多變,也使貸款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受阻。
(三)內部管理落後
目前,國內的有些擔保公司並沒有形成專業化的經營方式,在其內部,並沒有完善的擔保評審會、總經理、部門經理和業務人員;有些擔保機構內部並無層次化的責任體係,也沒有合理的設置科學的業務流程,如某些擔保機構並沒有專門的業務部、評審部、財務部、行政法律部、評審委員會等部門,或者說各個部門沒有各司其職,而是各個部門的職能相互交叉在一起,同時整個行業也缺乏專業的人才。按照一般的業務流程,在企業提出擔保申請後,擔保公司一般要經曆初步調查、立案、審批、承保、建立業務檔案、保後監管、反擔保物處置等固定的程序。而在有些企業申保合一,沒有很好地履行事前評估、事中監督與事後責任落實,整個擔保業務沒有進行專業化的運作。這些不規範的操作,大大限製了業務量的發展,而且積累了大量的係統風險。
2.4.2擔保業中的囚徒困境
(一)囚徒困境理論
博弈論裏有個很有名的“囚徒困境”模型,說的是兩個囚犯由於缺少指控的證據被分開來審問。如果兩個囚犯都招認了犯罪事實,就會分別被處以5年刑期;如果其中一個招認了另一個卻沒有,那麼招認的無罪釋放,不招認的處以10年刑期;而如果兩個都不招認,則由於缺乏指控證據,隻能分別處以1年的監禁。
從甲的“立場”來看,共有兩種可能情況。第一種可能情況是乙采取坦白的策略,這時,如果他也坦白則要入獄5年,如果他不坦白,則要入獄10年;兩相比較,他也應以坦白“對付”乙的坦白策略。第二種可能情況是乙采取沉默的策略,這時他若也沉默,要入獄1年,如果他坦白,則可獲得自由;兩相比較,他應以坦白對付乙的“沉默”策略。把以上兩種可能情況的結論歸納在一起,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下,總結論是:無論乙采用坦白策略還是沉默策略,甲都以采取坦白策略為更“佳”的對策;所以,甲要采取坦白策略。很顯然,以上推理對於乙也是適用的。這樣,兩個囚徒在“精心推理”之後都采取了坦白策略,結局是兩人都被判5年徒刑。由於存在信息的不對稱,雙方最後選擇招供,結果卻形成了一個對兩個囚犯整體來說並不是最優的選擇。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其實囚徒困境說明了個體的理性選擇帶來的往往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二)另類囚徒困境——擔保行業的現實版本
囚徒困境在信貸市場的現實版本就是一個關於信用的博弈模型。
假設甲乙雙方簽訂了一項合同,如果雙方遵守並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每人的收益為10萬元,如果甲方履行合同而乙方違約,比如說甲方按照合同發了貨,但乙方沒有付款,甲方將損失5萬元,而乙方會獲利12萬元。如果雙方都違約,沒有發生交易,任何一方的收益都為0。這個博弈的收益矩陣,每個方格中有兩個數字,分別表示甲方和乙方的收益。
在雙方完全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下,任一方都會做如下的計算,乙方會想如果甲方履行合同的話,他也履行合同的收益為10萬,而他違約的收益為12萬,因此乙方一定會選擇違約。如果甲方違約的話,乙方若遵守合同將遭致5萬的損失,乙方若也違約,乙方的收益為0,乙方會選擇違約。這樣無論甲方履行合同還是毀約,乙方的最優戰略都是違約。由於這博弈的收益矩陣是對稱的,甲方會做完全相同的計算,甲方的最優博弈策略也是違約。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講,沒有交易發生,和交易順利完成的情況相比,經濟損失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