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童的定義兒童是指較幼小的未成年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規定是0——18歲,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是0——18歲,醫學界以0——14歲的兒童為兒科的研究對象,中國的兒童組織少先隊的隊員年齡在14歲以下,而共青團員的入團年齡為14歲以上。但現在北京兒童醫院已把患兒年齡增大到18歲,且增加青春期門診。“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這是依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的。《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闡述了應賦予所有兒童的基本人權:生存的權利;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保護他們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權利以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通過確立各國政府在為本國兒童提供衛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會服務方麵所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從而保護這些權利。中國政府於1992年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並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我國正式生效。

公約的基本精神體現為如下四條基本原則:①無歧視原則。不論兒童來自何種文化背景,不論其社會出生、民族、語言、宗教、性別如何,不論是正常兒童還是障礙兒童,都應當在不受任何歧視或忽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②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凡是涉及兒童的任何事情,都必須以兒童利益為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③保障兒童生存、生命和發展的原則。社會必須保障兒童的生存權,保障兒童生命、生活的質量,讓他們獲得充分的發展。④尊重兒童觀點和意見的原則。使兒童有可能參與製定那些對他的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策。為兒童創造更多的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為其步入有責任感的成年做準備。

二、兒童心理健康的概念

國外學者對心理健康的理解,過去偏重於身心關係、情緒狀態和人格發展等方麵的單一要素。例如,前蘇聯學者伊茲烏特津認為,心理健康就是“保持和發展生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過程”。日本學者鬆田岩男指出,心理健康主要同情緒有關,因而心理健康“日益被稱為情緒的健康”。美國學者羅傑斯則把心理健康定義為“人格功能的充分發揮”。近年來,主張用係統思想界定心理健康的外國學者日見增多,我國心理衛生工作者也多持這種態度。基於此種背景,我們認為將心理健康界定為“人的各種心理要素處於健全協調的發展狀態,並具有應對和駕馭內外刺激的良好行為方式”,或許可有較強的包容性和操作價值。

兒童心理健康工作的目標是麵向全體兒童,試圖通過心理健康活動的開展提高每個兒童的心理素質,在預防心理行為擾亂、減少精神疾患、增強民族素質方麵取得顯著成效。兒童心理健康工作的範圍是麵向兒童生活的總體,從學習指導、智力開發、情緒陶冶、個性塑造、品行培養、社會適應力訓練和身心保健等不同側麵,為兒童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兒童心理健康工作的方法是麵向兒童的成長,依據其年齡特點和接受程度,選擇認知重建、行為契約、角色扮演、生活分析、遊戲治療等多種技術,幫助兒童獲得生動活潑的學習技能和發展條件。

三、心理健康兒童的若幹指標

(一)智商、情商正常

(1)智力正常:這是兒童在認知功能方麵的重要特征。能夠按智力測驗的要求集中自己的注意力,測驗內容有恰當理解並按規定作答,測驗分數達到或超過同齡兒童的一般水平,是心理健康的表現。相反,在智力測驗中無法集中自己的注意力,對測驗內容理解偏頗,不能按規定作答,測驗分數達不到同齡兒童的一般水平,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