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兒童音樂才能的引導(3)(1 / 2)

第二,音樂活動實施過程的“非音樂化”

兒童園音樂教學應該集中在由各種音樂元素構成的富有表現力的組合上。而我們的音樂活動則往往從歌曲或樂曲的欣賞開始,進而“跑出”音樂。經常能聽到老師提出這樣的問題:“通過聽這段音樂你們能講一個故事嗎?”“這段音樂是抒情還是歡快?描述的是小白兔還是大象?”甚至教師還常讓孩子用畫圖來“說明”正在聽的音樂。我們遺憾地看到這類問題所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兒童的注意力不在音樂本身,而在音樂所涉及的其他層麵。這樣就使兒童對音樂的體驗成為了非音樂的,弱化或誤導了兒童對音樂本身應該產生的審美體驗,使音樂教學變成了學習音樂表演的簡單過程,忽略了音樂教育是為了提高音樂素養的基本目的。這種做法的根源是教師本身對音樂能力內涵的認識存在偏差。

以上問題反映了目前兒童園音樂教育所出現的誤區,即音樂活動沒有真正從音樂語言人手。實際上,兒童音樂教育的重點不在於教給孩子多少音樂知識,而在於在學習過程中孩子獲得多少音樂感受;音樂教育的目的是使兒童能夠傾聽、理解、表演和創造音樂。這裏更強調兒童自身的參與和感受,並使他們從中體會到音樂的魅力和內涵。“藝術活動是一種情感和創造性活動。兒童在藝術活動過程中應有愉悅感和個性化的表現。教師要理解並積極鼓勵兒童與眾不同的表現方式,注意不要把藝術教育變成機械的技能訓練。”

(六)聆聽與兒童音樂能力的培養

音樂能力包括對音樂的感受能力、理解能力和表現能力。構成音樂心理的基本元素中有關於樂音的性質(音的高低、音色、長短和強弱)的把握,這是建構兒童音樂能力的基礎。學前階段音樂能力的培養應該緊扣樂音的四個性質和特點,音樂活動的設計則應該讓兒童在教師的幫助下逐漸增長對樂音性質的認識和對音樂結構的感知和體驗。如果教學目標圍繞這些音樂要素製訂,那麼教學活動就應該注重如下幾方麵:一是在遊戲中讓兒童通過動作體會音樂中節奏的重音、跳音;二是在身體律動的變化中讓兒童感知樂句的劃分以及樂句之間的關係;三是在學唱歌曲中讓兒童體驗音樂的分句和音樂表現的不同情緒;四是在欣賞活動中讓兒童感受不同的音色和力度帶來的不同情緒變化,繼而通過相應遊戲讓兒童初步建立對音樂結構的感知等等。隻有這樣,隨著時間的推移,教學中所教過的歌曲或律動也許漸漸被孩子遺忘,可通過這些教學材料給兒童培養起來的音樂能力卻會隨著他們閱曆的增長和知識的不斷豐富而越來越強。所以,筆者認為,在教學活動中應該將音樂能力的培養作為音樂活動的首要目標,而淡化教學材料的教授。

而培養音樂能力重要的是用更多的時間引導孩子聆聽音樂。在音樂活動設計中,老師要首先想到如何激發兒童的感覺,使兒童的多種感官在參與活動中感悟和體驗音樂。在以往的音樂活動中,教師總是用音樂表演來解釋音樂,活動中讓兒童聽的少,孩子的大部分經驗是從老師的語言引導中獲得。這樣不僅違背了音樂這一聽覺藝術本身的規律和性質,更讓兒童產生了一種音樂是可以用語言來解釋的誤解。其實藝術的獨特價值恰在於它的“不可翻譯性”——這正是音樂與語言的區別:如果所有的音樂意義可以用文字或語言充分的表達出來,音樂藝術就不會存在了。音樂所表現的意義隻能通過聽覺來領悟,並且不同閱曆的人所領悟到的內涵也不同。音樂教育實則是通過培養對音響的內在表現力的反應來進行的感覺教育。音響本身是最為重要的。所以,音樂活動首先要以聽為主,而教師的作用在於創設獲得音樂體驗的條件,引導兒童不斷地在聽中加深對各種音響的體驗和理解,幫助兒童逐步增加對音樂要素的敏感。下麵筆者通過對案例“音樂中的強弱”中的兩個音樂遊戲活動的分析來談談如何注重讓孩子聆聽音樂,培養其音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