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君以諫,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為臣之道的基本要求,是文臣武將應盡的職責。武死戰,文死諫,曆來被視為忠臣之舉。中國自古以來曆朝曆代都不乏以諍諫而聞名的諍臣諫士,然而能稱得上中國古代諍臣諫士之典範者,當首推唐初名相魏征。
魏征(580—643年),字玄成。魏征早年值隋末戰亂,曾投瓦崗起義軍,後入唐充太子建成掌管圖籍的洗馬官。太宗即位,先充諫議大夫,繼任侍中。貞觀十七年(643年)病卒於任。魏征以性格剛直、才識超卓、敢於犯顏直諫著稱。作為太宗的重要輔佐,他曾懇切要求太宗使他充當對治理國家有用的“良臣”,而不要使他成為對皇帝一人盡職的“忠臣”。每進諫言,雖極端激怒太宗,而他神色自若,不稍動搖,使太宗也為之折服。為了維護和鞏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統治,曾先後諍諫200多事,勸誡太宗以曆史的教訓為鑒,勵精圖治,任賢納諫,本著“仁義”行事,無不受到采納。
魏征遵循封建儒家正統,強調“明德慎罰”,“惟刑之恤”,認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在於德、禮、誠、信,一個聖明的君主,為了移風易俗,不能靠嚴刑峻法,而在於踐行仁義;僅憑法律來規範天下人的行為是辦不到的。“仁義,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他把治理國家之需要有刑罰,比作駕車的人之需要有馬鞭,馬匹盡力跑時,馬鞭便沒有用處;如果人們的行為都合乎仁義,那麼刑罰也就沒有用了。但法律或刑罰畢竟是不可少的,他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權衡,時代的準繩,一定要使它起到“定輕重”“正曲直”的作用。要做到這一點,關鍵在於執法時“誌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於法”,而決不可“申屈在乎好惡,輕重由乎喜怒”,否則便不可能求得“人和訟息”。這一點對君主來說尤其重要。所以在進諫時,他總是特別要求太宗率先嚴格遵守法製以督責臣下。在聽訟理獄方麵,他特別強調“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做到“求實”,而不“飾實”,嚴防獄吏舞文弄法,離開事實去嚴訊旁求,造成冤濫。他自己每奉詔參與尚書省評理疑難案件,都按照這些思想,著眼於大體,公平執法,依情理處斷,做到“人人悅服”。魏征著有《隋書》的《序論》和梁、陳、齊各書的《總論》,另有《次禮記》20卷,和虞世南、褚亮等合編的《群書治要》(又名《群書理要》)50卷。他的重要言論大都收錄在唐時王方慶所編《魏鄭公諫錄》和吳兢所編《貞觀政要》裏。
魏征的直言敢諫在貞觀之治中曾發揮了極為突出的作用,唐太宗屢屢給予高度評價,在魏征去世後更讚譽他是助君知得失的“人鏡”。魏征直言敢諫的精神,始終影響著後來曆代封建王朝的君主臣僚,影響著大批的誌士仁人,成為千秋金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