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征於武德九年(626年)遷尚書右丞,貞觀三年(629年)二月為秘書監,參與朝政,貞觀六年(632年)五月,檢校侍中,貞觀七年(633年)三月,正式升遷為侍中,貞觀十年(636年)六月,拜特進以後,仍知門下省事,朝章國典,參議得失。唐初尚書省由左、右丞分掌六部,左丞掌吏、戶、禮,右丞掌兵、刑、工,侍中為唐朝中樞機關——門下省的長官,稱為“真宰相”。據《唐六典》載,其職責“掌出納帝命,緝熙皇極,總典吏職,讚相禮儀,以和萬邦,以弼庶務,所謂佐天子而總大政者也”。唐製,凡重大案件均由刑部會同中書、門下集議,以示慎刑。上述簡曆表明,魏征的官職權限多與法律有關。他在長期的立法、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對唐初的法製建設有著重要的影響。
魏征的立法思想,有如下三個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德主刑輔。所謂德主刑輔,即主張實行統治要以德治、仁義為主,而以刑罰、鎮壓作為輔助手段。魏征在《隋書·酷吏傳》論中說:“禦之良者,不在於煩策;政之善者,無取於嚴刑。故雖寬猛相資,德刑互設,然不嚴而化,前哲所重。”這種德治思想,本源於儒家,先秦法家反其道而行之,主張對人民進行赤裸裸的殘酷鎮壓,其理論的代表人物是韓非,其實踐者是秦始皇、秦二世。西漢初期的君臣們總結秦二世而亡的教訓時,陸賈提出治國以仁義為先的問題。到唐初,經過唐太宗、魏征君臣們的總結提煉,才完整地形成了德主刑輔的思想。據《新唐書·刑法誌》記載:太宗即位後,朝臣討論政治與立法的原則時,“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甚”。
這種德主刑輔立法思想的理論根據,是所謂“仁本刑末”。魏征在《隋書·酷吏傳》序中說:“仁義禮製,政之本也;法令刑罰,政之末也。無本不範,無末不成。然教化遠而刑罰近,可以助化而不可以專行,可以立威而不可以泛用。”他認為行仁政、重教化,是施政的根本方針,而刑法,則隻能作為輔助手段,是不可以“專行”和“泛用”的。
德主刑輔,體現在立法上,有兩個方麵的意義:一是對人民施以恩惠,通過立法推行一種減輕剝削的政策,二是刑罰寬厚,斷獄合法合理,少出冤案。在封建社會,這對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無疑有著積極作用。這一思想的提出,也並非偶然,它是太宗、魏征等貞觀君臣們總結了曆史的經驗教訓,特別是秦朝、隋朝苛法嚴刑以致二世而亡的教訓,對人民群眾的力量有了一定認識,深感“古來帝王以殺戮肆威者,實非久安之策”,在此基礎上,才形成了德主刑輔的思想。
本著這種刑罰寬厚的指導思想,貞觀君臣們從貞觀元年(627年)正月開始厘改法律,經過10年努力,到貞觀十一年(637年)正月,頒行了《唐律》。至高宗永徽初年(650年),又對《唐律》加以注疏和補充,編成《唐律疏議》一書,由此奠定了我國封建刑法的規範。《唐律》在原來《開皇律》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了刑罰,去大辟(死刑)92條,減流入徒71條,其他變重為輕者不可勝數,因此被後代法學家譽為“德乎古今之平”。
然而,魏征也並不是一味主張刑罰寬平,而是同時強調寬猛相濟的。他認為刑罰的寬猛輕重,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根據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因時製宜的。史籍載,有一次太宗實行大赦時,向侍臣說:“為君極難。法若急,恐濫及善人;法若寬,則不肅奸佞。寬猛之間若為折中?”魏征答道:“自古為政者因時設教。若人情似急,則濟之以寬;如有寬慢,則糾之以猛。時既不常,所以法令無定。”意思是說,當需要緩和階級矛盾的時候,法令要側重寬平;而當人民的行動危及其政權統治,仁政、教化不起作用的時候,則要實行無情的暴力鎮壓,這便從另一個側麵,暴露了封建統治者所謂“刑罰寬平”的欺騙性和偽善性。
第二個特點,是主張立法要講誠信。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表現,製定法律的過程,就是把統治階級的意誌,經過一定立法程序,變為國家意誌,憑借國家機器強製執行的過程。然而,統治階級總是極力把法律的階級性隱藏起來,把法律說成是置於所有人之上,最為公平、無私的東西。為此,往往在不妨礙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加入一些有關人民利益的法律條款。而人民群眾則往往對這些哪怕是微不足道的條款,都抱有很高的期望,如果統治者能夠把曾向人民答應的條件列入立法,並加以兌現,便可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擁護;而如果言行不一,或者前後矛盾,朝令夕改,就必然使人民大失所望。魏征深得其中三味,因而對立法的誠信十分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