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明德慎罰,以寬仁治天下(2 / 3)

然而,在封建時代,律不是唯一的法律形式,除律以外,還有令、格、式。律是比較固定的法律形式,條文很少變動;而皇帝隨時發出的詔令,也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甚至超越法律的效力。因此,以令代律,以令亂律或以令違律,朝令夕改的情況,經常發生。魏征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充分行使門下省審核、封駁詔令的職權,凡是有礙於“誠信”的詔敕,一律拒絕簽署,為此,不惜抗聖旨、犯龍顏。前述關於諫止減免的租稅徭役,又令輸納和諫止征點中男入軍的故事,即是其為堅持立法的誠信,而不怕冒風險的典型事例。

第三個特點,是注重立法的劃一性。他說:“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所與天下劃一,不以親疏貴賤而輕重者也。”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是劃一性的第一層含義;劃一性的第二層含義,是法令條文要周密嚴謹,不要律文自相抵觸而造成司法漏洞。律與詔令和其他典章製度,也不要互相矛盾。立法的劃一性,是保證量刑的準確性的前提,魏征對此也十分重視,這一立法思想,對貞觀法製建設有著很深的影響。《唐律》規定,“諸斷罪旨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就是要以律令的劃一性,來防止法官斷案中上下其手。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魏征形成了與其品格相一致的執法思想。

魏征的執法原則是“誌存公道”“一一於法”。“誌存公道”,其意不言自明。“一一於法”,前麵的那個“一”,是一律、一切,指所有的人;後麵的那個“一”,是一致、統一,指量刑標準一致。魏征強調:“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曲直。”執法者必須誌存公道,有法必依,在適用法律上,對所有的人都應一律對待,不能因人而異。

第一,反對“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君主對於臣下,上級對於下屬,有親疏愛憎是難免的,然而在執法時,斷然不可“取舍枉於愛憎,輕重由乎喜怒”。他對徇情枉法深惡痛絕,指出:“徇私情”、“背公道”,“將求至理,不可得也”,即使是皇帝要徇私情,他也不予通融。河南道濮州刺史龐相壽,是個遠近聞名的貪官汙吏,貞觀三年(629年),他終於受到罰款、撤職的處罰,這本是罪有應得。然而,由於他是秦王府故舊,太宗對他極表同情,派人轉告說:“爾是我舊左右,今取他物,隻應為貧。賜爾絹500匹,即還向任,更莫作罪”,想來個“下不為例”。如果這樣做了,勢必帶來十分惡劣的影響。魏征聞知,急忙趕來進行阻止。他對太宗說,相壽猥濫貪汙,遠近無人不知,現在因為“故舊私情”,不僅赦了他應得之罪,而且加以厚賞,並讓他官複原職,這並無助於他棄舊圖新,況且秦府故舊甚多,如果都“恃恩私足”,必將使好人感到恐懼。此案事關大局,太宗不得不“欣然納之”。他隻好把龐相壽叫到麵前,無可奈何地說:“我昔為秦王,為一府做主;今為天子,為四海做主,不可偏於一府恩澤。”我本來想讓你複任,侍臣認為不可,“侍臣所執極是,便不得申我私意”,於是隻好賜給一些物品打發他走,龐相壽也隻得“默然流淚而去”。

第二,反對法外用刑。在封建社會,皇權大於王法,人情大於王法。魏征指出:“今作法貴其寬平,罪人欲其嚴酷,喜怒肆誌,高下在心。是則舍準繩以正曲直,棄權衡而定輕重者也,不亦惑哉!”如果允許法外用刑,那便徒有立法的寬平,法司可以憑借職權任意魚肉人民。樂蟠縣令犯了法,查實以後,據法律夠不上死罪,但是,太宗為了殺一儆百,下令斬決。魏征進諫說:“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現在帶頭違反法律,人們將“法外畏罪”,手足無措,以後再有犯罪比這更嚴重的,又將怎麼辦呢?太宗於是收回成命,挽回了“法外加罪”的影響。

第三,秉公執法,不畏權貴。封建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統治,在立法中不能不對特權者做出某些限製,製定出一些約束本階級行為的規範來。要“誌存公道”“一一於法”,就必然敢於解決法權與特權的矛盾,特別是法權與皇權的矛盾。這就需要執法者有剛正不阿、不畏權貴的氣概與品格。魏征說“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就包含著法權高於王權的意思。他提醒太宗:“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太宗作為一代明君,一般情況下,能夠引咎自責,自覺守法。然而,由於至尊無上的地位,也難免有違反律令的時候,比如他曾在盛怒之下錯殺了張蘊古、盧祖尚等人。魏征批評他“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於喜怒。遇喜則矜其情於法中,逢怒則求其罪於事外”。據《魏鄭公諫錄》卷2載,貞觀七年(633年),太宗之兒媳蜀王妃的父親楊譽,憑借皇親的權勢,在京城裏爭奪官婢,觸犯了刑律,在刑部任都官郎中的薛仁方,依法將其拘押審問。這一下子可捅了馬蜂窩。楊譽的兒子是太宗的侍衛官,他在金殿上告了禦狀,還故意激怒太宗說:“臣父是國親,故生節目。”太宗一聽火冒三丈,怒不可遏地說:“知是我之親戚,猶作如此艱難,不可容也!”當即下令打仁方100杖,並免去所任官職。薛仁方秉公執法,反遭打擊,魏征急忙上殿,犯顏直諫說:“城狐社鼠,皆是微物,為其所憑恃,除之不易”。皇親國戚。舊號稱為“難理”,自漢晉以來,就沒有好辦法約束他們。本朝皇親國戚在武德年間就多有驕逸,陛下登基以來,已經有所收斂。“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橫加嚴罰,以成外戚之私乎?”陛下做這樣的決定,無異於“自毀堤防”。太宗承認自己對此考慮不周,改變了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