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明德慎罰,以寬仁治天下(3 / 3)

魏征倡導的“誌存公道”“一一於法”的執法原則,對貞觀司法有著深刻的影響。貞觀之世,循良輩出,湧現出許多不徇私情、不阿權貴的司法官,出現了吏治贏平,“製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的政治局麵。

魏征在審判定罪方麵,也提出了許多富有特色的思想。

第一,重事實,不嚴訊。魏征主張“凡理獄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就是審判定案要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要想弄清事實真相,必須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而不能依靠刑訊逼供。魏征提出“不嚴訊,不旁求,不貴多端以見聰明”。封建時代官吏斷案,是以口供作為定案依據的,為了取得口供,拷訊就成為必不可少的手段,屈打成招,是造成冤獄的主要根源。《唐律》雖對拷訊做了種種限製性規定,然而官吏們實際上並不能遵守。依靠拷訊取得的口供來定案,雖然表麵上看來似乎也有理有據,但實際上水分相當大,有的則完全是假的,這是“飾實”,而不是“求實”。針對這一情況,魏征提倡“所以求實也,非所以飾實也”,反對屈打成招,這對當時的法製建設,很有現實意義。

第二,理獄“必以情”。魏征指出,他所說的“情”,不是苛刻之吏所講的“取貨者也,立愛憎者也,右親戚者也,陷仇讎者也”,那是徇情枉法的“情”。而他所說的“情”,是“古人之情”,即指聽訟理獄時,“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權輕重之序,測深淺之量”。考慮封建綱常和倫理道德,順之者從輕,逆之者從重。

第三,“疑從輕、疑從眾。”在辦案過程中,往往會遇到罪情疑似,不好決斷的情況。魏征援引儒家思想,堅持“疑從輕、疑從眾”的原則。“疑從輕”,即對諸疑罪,與其錯殺,寧可錯放,采取從輕處理的辦法,可分別以相應數量的銅來贖罪。《唐律疏議》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疑從眾”,即對諸疑罪要發揚司法民主,進行“三訊”:一訊群臣,二訊群吏,三訊萬民。“眾所善,然後斷之。”

第四,“公之於法。”所謂“公之於法”,即凡是百姓所痛恨的,就應從重處罰;而凡是百姓所同情的,就應從輕處罰,即使處罰過輕也無妨。他舉例說,同是盜竊,其犯罪的原因和動機有所不同。因淫逸嫖賭而盜竊,是百姓所痛恨的,處罰重些,百姓不以為暴;因怨曠饑寒而陷入法網的,從輕處理,百姓不以為偏。因此“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魏征主張根據百姓的好惡來決定刑罰的輕重,這是與他的民本思想一脈相承的,在當時封建專製的時代裏,能夠提出這樣的思想,確實是難能可貴的。

綜上所述,魏征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執法以及審判定罪等方麵,都提出了頗具特色的理論。他善於總結曆史的經驗和教訓,繼承和發展了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和氏族“民主”思想,因此他的法律思想帶有一定的民主性,這在當時有其積極意義,在當今,亦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