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中國式民主:民心與民願的統一(2)(1 / 3)

1.西方民主並不代表普世價值的民主,隻是民主的實現形式之一

民主作為一種理性概念具有普世價值,但某一種民主製度,在運用過程中就不一定具有普世意義。換言之,民主的實現形式和途徑,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曆史階段並沒有統一的模式。如歐美式的民主,就不一定適合於中國,不一定適合於曆史發展時期的任何階段。在近現代以來人類政治發展史上,“三權分立”和“議政合一”是配置國家權力的兩種基本形式。

所謂“三權分立”,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權獨立、三權製衡,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重要的政治原則和政治製度,也是資本主義社會普遍采取的一種政治形式。然而,在不同的國家,比如英國、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它們的民主製度雖然總體類型都屬於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範疇,但各個國家具體的民主形式與模式又有許多區別。英國、日本屬於君主立憲製,法國屬於總統製,德國屬於議會製,美國更不同於歐洲任何國家的民主製。即便是英國和日本的君主立憲製也有很大的區別。不僅如此,同一個國家在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其民主的形式也不同,有一個逐步發展演變的過程。美國的民主也是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才成為今天的美國民主模式的,最初也並非如此。在獨立前,北美13個殖民地在英國的統治下,政治體製相當大程度上模仿了英國的立憲製度,民主、自由和人權並沒有真正在政治生活中得到落實。獨立初期,北美殖民地組建的也並不是今天這樣的聯邦製國家,而隻是一個鬆散的邦聯。在《邦聯條例》中,新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隻是各州之間的一種“親密的聯盟”。邦聯國會既是最高立法機構,也是最高行政機構,行政事務由國會在需要時設立一些委員會和行政官員來處理相應的行政事務,這些委員會由每州各出一名代表組成,國會休會期間由它們代行國會的行政權力。但是,邦聯“中央政府”軟弱無力,加之獨立不久,美國就出現了嚴重的經濟衰退,以及外部壓力不斷增大,在這種情形下,修改《邦聯條例》以增強“中央政府”的權力,就成為當務之急。1787年9月,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這部憲法才奠定了美國政治製度的基本原則和當前美國政治製度的基本構架:總統製、兩院製、聯邦與州的分權製、政教分離等。由此可見,西方的民主製度也是在不斷變化的,並非一成不變的。

所謂“議政合一”,是指國家重大事務的決定和執行統一進行的製度。“議政合一”的製度從誕生發展到今天實際上也是有很大不同的。這種製度最早誕生於巴黎公社。1871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實行直接民主,由人民群眾直接選出86名代表,組成立法與行政統一的公社委員會。公社委員是按普遍、平等的原則由巴黎20個區的選民直接投票產生的。它設立相當於政府各部的10個委員會,即執行、財政、軍事、司法、公安、糧食、勞動與交換、對外關係、社會服務和教育委員會,領導各行政部門,各委員會由5—8人組成,公社委員兼任各委員會委員,實行集體領導,公社製定的各種法令,各行政部門必須執行。巴黎各區選出的公社委員還領導該選區的區政府,直接執行各項法令,並監督執行的情況。委員親自執行自己通過的法律,檢查在實際生活中執行的結果,對選民負責。

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後,列寧在創建蘇維埃國家機關時發展了議政合一的曆史經驗。列寧根據俄國革命取得全國性勝利的新情況,確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全權地位,但改變了巴黎公社時期把人民選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合而為一的做法,從1918年起就把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分開。按照1918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最高行政機關是人民委員會。但人民委員會完全對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蘇聯1936年憲法規定,蘇聯最高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常設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最高行政機關是蘇聯部長會議,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之間仍然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