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的政治結構的基本特征首先在於家國同構。也就是說,中國進入文明社會時,保留了氏族製度的殘餘,文明的發展是由家庭到家族,由家族到國家。國家的社會性質消融在家族、家庭裏麵。這是我們研究中國社會結構時必須首先注意的問題。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家庭一般地說是較為龐大而完整的,三代同堂、四世同代是常有的現象。就以最為常見的三世同堂而論,這樣的家庭中就有最年輕的一輩子女,他們和父母、祖父母共三代。中國古代對家庭的規模,即家庭的人口數量,擁有比較完備的統計資料。根據曆代史書中的統計資料,早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時期,我國每個家庭的平均人口數量為四點八七人,以後在曆代全盛時期,東漢末年為五點二九人,隋代為五點一七人,唐代為五點九四人,宋代為二點二四人,元代為四點四六人,明代為五點八三人,清代末年為五點四五人。(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也就是說,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家庭平均人口規模,約在五至六人,這一個人口數量大致相當於三代同堂的家庭。可見中國古代社會中,有祖父母的家庭始終是整個社會家庭的主體,老年人在這樣的家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時,四代同堂以上的家庭也不在少數。根據統計,直到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每戶人口在十人以上的家庭,仍占農村家庭總數的約百分之十(陳玉光、張澤厚《中國人口結構研究》)。在這種多代同堂的大家庭中,老年人的地位和作用就更為顯著了。
朱瑞熙在《宋代社會研究》中指出,宋代的族長是極有威望和影響的,他舉了不少材料證明此點,其中說“撫州金溪縣陸氏家族,由一位最長者任‘家長’(即族長),總管全家之事。每天選派子弟分管田疇、租稅、出納、廚炊、賓客等家事……每天早晚,家長領子弟到祠堂請安致禮。子弟有過,家長聚集眾子弟‘責而訓之;不改,則撻之;終不改,度不可容,則告於官,屏之遠方’。清晨,擊鼓三疊,一名子弟高唱:‘聽,聽,聽,勞我以生天理定,若還懶惰必饑寒,莫到饑寒方怨命,虛空自有神明聽。’又唱:‘聽,聽,聽,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貪多折人壽,經營太甚違天命,定,定,定。’從唱詞的內容看,可能出自陸九淵兄弟之手”。(羅大經《鶴林玉露》卷五)透過這段資料,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古代社會中家族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占有多麼重要的地位與影響,也可看出老人在家族中的重要作用。
明代宋濂在《浦陽人物紀》中,敘述了元代浙江浦陽聚居六世、經曆了二百餘年的鄭氏家族的一些活動。這個家族在元武宗時受到皇帝下詔旌表的獎勵,在元順帝時,又獲得朝廷免除其賦稅的特殊待遇,這在元明時期是極為典型的。鄭氏家族在元末明初之際的中心人物是家長鄭大和。據宋濂的記載,鄭大和掌管了這個家族的一切重要活動,並且極有威信,“嚴而有恩,雖家庭之中,凜如公府。子弟小有過,斑白者猶鞭之。每遇歲時,大和坐堂上,群從子弟皆盛衣冠,雁行立左亭下,以次進,拜跪奉觴。上壽畢,皆肅容拱手,自右移出,足武相銜,無敢參差者。見者□□嗟歎,謂有三代遺風。名聞天下,自大丞相及台院名公卿,多賦詩美其行。部使者行縣,以其孝友一郡,或奠之先,複書,‘浙東第一家’,以褒寵之。”這樣的一個得到元代公卿大臣注目和褒揚的大家族,以族長為核心,全族的人,對他絕對服從,絕對尊重。族人犯有過錯,均由鄭大和按族規予以處罰。這種情形,真可謂中國古代社會中老年人在家庭和家族中的地位的典型寫照了。它完全符合儒家傳統思想裏尊老孝老的要求,難怪當時的士大夫在親眼目睹了鄭氏家族的禮儀之後,驚歎其具有所謂“三代之遺風”了。鄭大和自己,也正是一個恪守“冠婚喪禮,必稽古乃行”的儒家傳統的信徒。
可見,在宗族或家庭之中,年老的長輩的地位是相當重要的,族長與家長的地位就更重要了。他們的權威、作用與地位,不僅本家族、家庭的人要無條件地服從與尊重,而且還受到朝廷和官府的支持與維護。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一〇裏,蔡久軒記錄了宋代一個依仗自己家境富有而淩辱族長的事情。事情是這樣的:當時有個家境富裕,頗有聲望的範寬,憑借自己雄厚的家業而欺辱淩虐較為貧困的族叔,並且時常以服絕為理由不聽族叔之意,甚至還侮悛之。此事被官府知悉之後,認為如果範寬的理由可以成立的話,那麼今後每個宗族的族長、尊長都將因所謂服絕而受到威脅毀辱,其他晚輩如加效尤,更不尊重長輩,無視宗族骨肉,封建社會的基礎之一的宗親血緣關係必將動搖,情況是極為嚴重的。當時官府對範寬的行徑本來準備嚴厲製裁,以刑法判處,判案者姑念範寬是知書識禮、受過教育的人,僅給予二十鞭處之,引以為戒。
通過上述資料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官府,對那些無視鄉規民約、族規家法,不尊重族長、家長的人,盡管你有錢有勢也是不支持的。反之,倒是支持家長、族長按照家法、族規的規定行使其權力。換言之,家長、族長的地位、威信和作用是受到上至朝廷、下至各級基層政權所確認和尊重的。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中,南宋的循吏葉岩峰還記錄了另一則封建家庭裏年長者的重要支配、決策作用。有一個叫張介然的鄉民,有三個兒子,張介然因故不幸較早去世,他的妻子劉氏倒還健在。長子娶妻陳氏後不久就及早喪亡,膝下無子。張介然的遺孀劉氏較善於持家,也能團結張氏三子,因此,兄弟和睦共處,並未分家,一切家庭事務皆聽命於母親劉氏。根據宋代法律規定,像張家要決定繼承人,必須聽從祖父母、父母的意見。如果祖父母、父母都已去世,應當立誰來做繼承人,也不是張氏兄弟所能決定的,而必須由張氏親族中的尊長(即年歲最大者)來做主。當然,張介然之妻劉氏尚存,張家長子的寡婦陳氏也還健在,如果要確定繼承張家產業的人,劉氏的意見就很重要。
透過這則記載,異常清楚地表明年歲大的老人在家庭、家族裏舉足輕重的作用與影響。一個家庭,如果祖輩、父輩都先後去世,那麼他們家庭的主要事務,也不是這個家庭裏年輕人所能決定的,而必須由其族人中年歲最大的老人出麵來解決。這不僅符合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傳統習慣,也與那個社會的家規族約相符合,同時,也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承認與支持。這恰好證明老年人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特殊的社會地位與存在的價值。
以上所舉的事例並非中國古代家庭、家族中的孤立現象,而是非常普遍的、極為常見的、一致為當時廣大人民所接受的民間規定,並已形成了風俗習慣。江少虞在《宋朝事實類苑》卷五三裏,講述了一個真實而又生動的關於家庭裏老年人的特殊作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