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的真諦
“禮”是什麼?《說文》曰:“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荀子·大略》亦曰:“禮者,人之所履也。”那麼。“履”是何意?《周易·序卦傳》:
“履,足所依也。”引申之,凡所依皆曰履。如此則禮為人所依者。
據王國維分析,人所依之禮即奉神人之事,“禮”從示,從璺,璺是用器物盛著二玉的意思。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禮儀,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三、禮意。
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先秦文獻中不乏對禮的宣揚,而著眼於禮治(即禮與政治的關係)者尤多。如《左傳》:“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夫禮,所以整民也。”“禮,國之幹也。”“禮,政之興也。”《國語》:“夫禮,所以正民也。”“夫禮,國之紀也。”《孟子》:“無禮義,則上下亂。”“見其禮而知其政,聞其樂而知其德。”等等。儒家學說的核心是仁學、何謂仁?孔子曰:
克己複禮為仁。可見禮在儒家學說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在中國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禮數”是何意
口語中,人們往往說不講禮貌、禮節的人為不懂禮數。那麼“禮”和“數”為何組成一個詞呢?原來、我國先秦時期表達禮意是通過一定數量的禮物、禮儀來實現的。禮物、禮儀的數量變了,禮意隨之而變。譬如:按照周王朝禮製關於樂舞的規定,“天子八佾,諸侯六,卿大夫四。”魯國大夫季氏本來隻配用四佾舞於庭,可他偏偏用了八佾,竟敢僭用天子之禮。數量不同,發生了質變。僅此一端,就可以給季氏戴個“犯上作亂,目無王綱”的帽子,難怪維護舊禮製的孔子不肯容忍。
“禮”與“法”
在中國常有這樣的事,因為你的行為合乎禮數,違反規定也可原諒,這叫“禮多人不怪”。
這是為什麼?答曰:這與儒家的禮治重於法治的傳統有關。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禮始終是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禮記》中說:“夫禮始於冠,本於婚,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鄉射,此禮之大體也。”《左傳》
說,禮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的重要工具。《孝經》則認為“安上治民,莫善於禮”。因此,儒家曆來強調“禮治”。他們雖然也要法,但主張“禮主刑輔”。也就是說,刑(法)要服從禮,如果是禮所不容的事,法也一定要加以禁止;如果合乎禮的行為,法就不應該禁止。《後漢書》說的“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就是這個意思。比如,一個人為了替父報仇而殺人,按刑律應該償命,但按禮來說,這個人合乎禮中孝道,因此可以原諒,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還可以受到表彰。又比如,某人的父親犯了罪,這個人去告發了,從禮的角度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以卑犯尊,不合禮的要求,因此不但不受表彰,而且要受罰。總之,當禮與法發生衝突時,要以禮為根本,而不能以法為準繩。
儒家重禮輕法的思想,對中國人的影響是深遠的。我國現在要加強法製,要依法治國,但許多人仍很不習慣。有不少人為了“禮”,可以幹出違反法律、違反紀律的事情,而且往往容易被原諒。有的人為了給老子安葬,可以違反土地法,占用集體所有的耕地去營造墳塋,以盡孝道。有的為了兒女的住房、工作、出國留學,可以以權謀私,以盡親子之情。這些都是合於“禮”的,但又都是違法的。按照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社會主義法製原則,這些人都應受到處罰。但是,實際有些人卻沒受處罰,或從輕發落。反之,如果嚴格守法,虧待了親友,卻常常不能被人諒解,而被視為不近人情,不合禮數。因此,許多違反政策、違反紀律的事情,屢禁不止,也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