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度量衡的管理,曆代統治者大都十分重視,並各有其具體規定。例如唐代法律規定,校正度量衡時,結果出現偏差,不合規定者,打70大棍;監管人員未察覺者,打60大棍,知情者同罪。這是對校驗人員的處罰規定。再如明代規定,對於度量衡,要小心謹慎地進行校斟,校斟以後,將合格的度量衡標準器頒發下去,懸掛在市場上,處罰那些不合標準的人們。另外,對於商人利用度量衡做手腳、搞欺詐的行為,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了處罰辦法,並且嚴格要求定期校驗。明律規定,即使斛鬥秤尺都符合標準,但未按規定經官府校勘印烙者,也要“笞四十”。清代法律的有關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但對倉庫官吏犯此法者,規定了更嚴厲的處罰。嚴格的管理是保持度量衡製度穩定的必要條件,古人的實踐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古人對度量衡不僅有嚴格的管理製度,而且在檢定度量衡器具時還有一定的時間要求。《呂氏春秋·仲春紀》記載說:“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均衡石,角鬥桶,正權概。”《仲秋紀》說:“仲秋之月,日夜分,則一度量,平權衡,正鈞石,齊鬥甬(斛)。”古人認為,春分秋分之時,日夜均等,是校正度量衡器具的理想時期。古人的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因為這兩個時節,“晝夜均而寒暑平”,氣溫冷熱適中,校正時不會受溫度變化影響。可見,古人對校驗度量衡器具時外界條件的影響非常重視,並根據他們對於自然規律的了解,做了比較好的選擇。
另外,為保證經校準後的器具不再變形,對製造度量衡器的材料也有一定要求,古人選擇的是銅。《漢書·律曆誌上》載:“凡律度量衡用銅者……銅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即是說,銅不受外界條件變化的影響,抗腐蝕性強,因此應以銅為原料去製造度量衡標準器。古人所說的銅,往往指的是青銅,即銅錫合金,而青銅在其強度和抗腐蝕性能方麵確有其獨到之處。當然,青銅也熱脹冷縮,“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但其變化量很小,古人不知。在古人所接觸到的有限的幾種金屬中,從成本及性能兩方麵來考慮,以青銅為製作度量衡器原料,的確是最佳選擇。現存的一些秦漢青銅量器,曆時已兩千多年,仍保持著完好的形狀,這充分證明了古人選擇的正確。
度量衡大小製的形成
三國鼎立時期,度量衡製度基本沿用前代,無大變化。
兩晉南北朝是中國曆史上的動亂時期,國家處於分裂狀態,政權更迭頻繁。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統一的度量衡製度不複存在,中國度量衡的發展,步入了它的混亂時期,度量衡的量值出現了急劇增長的局麵。
據吳承洛研究,中國古代度量衡量值增長幅度的變化,自王莽的新朝開始,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他說:“自新莽始,中國度量衡增率之變化,可分為三期:後漢一代度理衡之製,一本莽製,所有量之變化乃由無形增替所致,是為變化第一期;南北朝之世,政尚貪汙,人習虛偽,每將前代器量,任意增一倍或二倍,以致形成南北朝極度變化之紊亂情形,至隋為中止,是為變化第二期;唐以後定製,大約均相同,其有所變化,亦由實際增替所致,非必欲大其量,以多取於人,自唐迄清,是為變化第三期。”(《中國度量衡史》)
吳承洛還分析了度量衡三者各自單位量值在不同時期的具體增長幅度。他認為,就尺度而言,在上述變化的長一期,單位量值增幅約為5%,第二期則達25%,第三期約為10%。三期累計增長幅度約為40%。就量器而言,其量值的增長幅度更大。在第一期,增遞率約為3%,第二期則高達200%,第三期亦與之類似,累計增長率約為400%。權衡器單位量值增長幅度則介於度、量之間。在上述變化的第一期,權衡單位量值基本沒有變化,第二期則增長200%,第三期也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吳承洛所得出的這些數據,隨著出土度量衡器物的增加,可能會有某些變化,但他所描述的度量衡量值變化的曆史過程,則無疑是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