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領製如下:總領以下設行政司、律法司、廉政司、憲兵司、農司、教育司、民政司、工司、國防司、軍部等九司一部作為首都長安的最高管理機構。
行政司管地方行政審批,下設州行政總署、郡行政總局、縣行政總衙門,行政司下屬機構主要管地方的政務運行,其他大部分機構的最終行政文書全部都要經過行政司的最後審批,行政司的下屬機構卻不得幹涉地方行政事務。
律法司管地方民、刑事以及行政審判,下設州律法總署、郡律法總局、縣律法衙門,律法司下屬機構主要管地方民事糾紛、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它單獨於行政司外,地方主要官員負責審批最後的審判結果,其人員主要從各地方律法學院招收。
廉政司管地方官員犯罪事務並對所有刑事案件有強製性提交給律法司下屬機構進行審判的責任,廉政司下設州廉政總署、郡廉政總局、縣廉政總衙門,廉政司也是一個獨立於行政司外的機構,它的主要人員直接由總領任命,次要人員由參議院提名選拔,其餘人員由眾議院中提拔。(總領製不對參議院、眾議院進行規範)
憲兵司管地方案件偵查,下設州憲兵總署、郡憲兵總局、縣憲兵總衙門,憲兵司主要人員由總領任命,次要及其他人員由主要人員從軍中轉業人員中先挑選。
農司管地方農、牧事務,下設州農司總署、郡農司總局、縣農司總衙門,農司下屬機構主要管理地方農、牧事務,對地方中在農、牧事務方麵有傑出表現的農、牧業從業者可以申請最低一級的爵位授予,擁有參與眾議院人員的資格。
教育司管地方教育事務,下設州教育總署、郡教育總局、縣教育總衙門,教育司下屬機構主要管理地方教育,進一步完善基礎教育、中級教育、高級教育,完善國家對人才的考核、選拔等製度。
民政司管理地方民政事務,下設州民政總署、郡民政總局、縣民政總衙門,民政司管理與民眾有關的一切事務(總領製並未進行規範,將由眾議院進行規範。)
工司管理從事工的所有人員及事務,下設州工會、郡工會、縣工會,工司比較特殊,是行政機構,又不以行政為主要目的,其主要是選拔和獎勵研發各種工具,給國家和民眾帶來便利的所有人。其中最傑出者,可以考慮授予軍銜以及中、高等爵位。
國防司管國家防禦,主要負責管理地方城衛軍事務,州設三千人編製、郡設一千人編製、縣設兩百人編製。
軍部主要負責國家對外戰爭、對內剿匪,常備軍與民眾總人口比例不得超過一比兩百,總人口數在一千萬以下時,常備軍為十六萬。
九司一部便是在重新規範國家對地方的治理,李振在眾人的擁護下成為了第一任國家總領,也成為了國家第一任軍部部長。
九司司長名單也在九司成立之後孕育而生。
行政司司長荀彧、第一副司長鍾繇、副司長:諸葛亮、顧雍、蔣琬、費禕、辛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