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民警看女兒孩子感覺被傷害(1 / 1)

帶著民警看女兒孩子感覺被傷害

日前,西城法院作出了一份有關探視權的一審判決。判決要求:由於趙先生探視方式不當引起女兒不滿,此後趙先生每月隻能探視女兒兩小時,探視地點由女兒決定。

趙先生1997年與妻子離婚,女兒由母親撫養,趙先生每月負擔女兒500元撫育費。2001年10月,趙先生想探視女兒。因為女兒轉學後沒有通知趙先生,趙先生就請一名民警同他一起前往女兒的就讀學校,以公務名義進行查找並與女兒見麵。雖然見到了女兒,但是趙先生的這次探視卻引起了女兒的不滿。後來,前妻就以趙先生在探望女兒過程中給女兒造成不利影響為由,阻止趙先生探望女兒。於是,趙先生以侵犯探視權為由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每星期六、日探視女兒。

對於趙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如果探望子女的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趙先生雖然享有探視權,但他曾因不當探視給女兒造成了不利影響,而趙先生的女兒也已14歲,對探望權有自己的選擇能力,所以應適當延長趙先生探視間隔時間,判決趙先生每月第一個星期六探視女兒一次,時間為兩個小時,探視地點由女兒決定。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離異父母,在探望子女時應該注意探望方式,盡量避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更要避免發生傷害子女的行為。否則他的探視權會被限製甚至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