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道德人格

一、道德人格的認識

如果說,作為自覺人格的“集體我”主要的還隻是一種觀念上自覺,那麼,道德人格要探討的則是在觀念自覺基礎上依據這種自覺而付諸實踐中的自願。這表現為自我人格依據自覺的認知而在實踐中遵循一定的規範勉力而行的自願過程。這個過程也就是道德人格的形成過程。

理論和實踐的分析表明,要形成這樣一種道德上的自願人格,首先在主體認知上要對人的意誌自由與道德規範的必然性關係問題有一個正確的把握。這一把握主要表現為道德人格的認知過程和依據這一認知的踐行過程。

1、道德人格:意誌自由與規範限製的統一

道德和法同作為人的行為規範,但卻有著重要的區別:道德是依靠道德主體自覺自願實行的,而法則是由國家機器強製執行的。因而,在道德領域裏我們必須特別強調道德主體的意誌自由,並特別推崇道德主體這種意誌自由而進行自主的選擇。但是問題在於這種自由是否就沒有一種必然性的東西來予以限製。如果有,那麼人的意誌自由又應如何理解?我們認為這就是在實踐中確立道德人格的認識前提。

(1)主體人格之意誌自由的真實內涵

以馬克思主義關於自由與必然關係問題的基本原理來審視道德主體之人格的意誌自由與道德規範的必然性的關係問題,那麼,我們認為如下三方麵的基本內涵構成了道德主體人格意誌自由的真實含義。

其一,道德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是可能的,又是必需的。這在人類思想史上,自由自古以來就被認為既是人類進行一切活動的前提,又是人類活動所追求的目的。所以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就把自由規定為“人的類的特性”。這個思想無疑是精辟和深刻的。

我們理解,作為人們活動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曆史時代給人提供的按自己的目的和願望行動的可能性,也包括人獨立地按自己的願望在這些可能性作出決定並采取行動的能力。在這其中,社會曆史時代提供給每一個主體按自己的意願行動的可能性,是指一種外在的自由。這是人們既得的由一定曆史條件所決定的自由,它包括有利於人們在活動中實現自己的目的和願望的各種條件,尤其指一定社會經濟政治製度和社會環境。顯然,缺乏外在的自由,會使人的活動處處受限製,特別是在專製的社會中人隻能被動地聽任社會環境的塑造,在這種社會中,人們的心靈被強橫地注入低賤、卑微、奴性、盲目、服從等異己之品性。而人獨立地在社會曆史提供的可能性中作出決定和采取行動的能力就是指主體內在的自由。這是一種主體人格意誌的自由,亦即是說這是人們在行動中的一種憑自己意願進行選擇的自由。內在的自由作為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對人活動起著指導性的作用,因為這是人作為主體的一種自決能力,它使人在任何事物麵前說“要”或者“不要”,它賦予人反抗命運和環境的堅毅精神和內在力量。從這樣一個意義上可以說,沒有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就沒有人的活動。

意誌自由或稱主體人格的內在自由之所以是可能的,因為這正是人類和動物界揖別和分野的根本所在。人為了擺脫各種自然界的、社會的和人本身本能和秉性的奴役,在自身內部理性的覺悟和啟迪下,必然要通過自己的社會實踐活動去實現自由的目標。這是人的一種“類的特性”,也是人為之人的標誌和尊嚴。也因為這樣,人類才對自由抱有非常神聖的犧牲精神。那種“不自由毋寧死”,那種“若為自由故”,生命和愛情“皆可拋”的崇高的犧牲精神本身就體現著人類為維護自由的價值和尊嚴。

顯而易見,無論是外在的自由,還是內在的意誌自由,都是通過人的活動才實現的。這種活動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道德的自主選擇活動。在道德選擇中,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具有最廣泛的活動天地。道德從本質上講是“人為自己立法”。它沒有外在的強製力量的參與和幹涉,因而,道德特別強調主體內心信念,特別強調意誌的自由選擇。在道德實踐中,意誌自由就表現為道德主體在善與惡、道德與不道德、崇高與卑下之間有作出抉擇並采取行動的自由。

特別重要的是,道德主體的這種意誌自由正構成道德活動的前提,它是確認個人行為道德責任的根據。也是我們進行道德人格高尚與否確立的主體依據。

其二,道德規範的必然性限製道德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但是,從道德生活的實踐中我們又可以體驗到人沒有絕對的意誌自由。和人的任何活動一樣,道德上的自由選擇也還有一個客觀必然性的限製問題。因此,道德選擇作為人的自由活動,無疑要受道德主體以外的外在必然性的製約。

我們理解這種必然性表現為兩種不同的形式:一是自然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的限製。人的活動要達到自由的境界,顯然要遵循這一人類活動最基本的必然之則。這也是任何主體活動所必須遵循的,道德活動自然也不例外。二是道德規範或稱道德律的限製。這是道德自由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更直接、更普遍同時也是體現道德活動特殊性的必然性。道德規範之所以也是一種必然性的東西,這是因為從根本上講,“道德律”正是人類社會和自然界最一般之客觀規律的體現,是人作為一種社會性的存在實現其自身社會本質的內在必然的要求。因而,道德律體現著“天道”和“人道”的統一。康德曾把支配自我人生的這兩種限製異常優雅地概括為:“頭上的星空,心中的道德律”。

所以,道德規範的必然性便成為道德自由活動的最大製約力量。因而,人類活動中一般的自由與必然關係問題,在道德活動中就表現為道德選擇中道德主體的意誌自由和道德規範的必然性之間的關係問題。

在道德實踐活動中,這種必然性對意誌自由的限製主要通過如下兩個途徑而實現:一是曆史條件、社會環境還未提供道德意誌選擇的客觀可能性時,道德主體就不能對行為進行“要”或“不要”的自由抉擇。特別是當人類對自然規律、社會規律和道德律惘然無知或知之甚少時,道德的自由永遠是不可能的。二是當人們在進行道德自由選擇時,由於選擇了“惡”或不道德的行為時,這時道德規範作為一種必然之則,便要通過外在的社會輿論和主體內心的良心的機製,限製道德主體的自由。

其三,道德活動是自我人格在自由和必然之間進行選擇的一種活動。道德活動具有人類一般活動中自由與必然關係中的一般特征。故而恩格斯這樣認為:“如果不談談所謂意誌自由,人的責任、必然和自由的關係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討論道德和法的問題。”

的確,人的意誌自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人爭取道德自由的能力。人們既可以正確地使用這種能力,以它為中介達到道德人格的理想境界,也可能濫用這種能力,把任性地表現這種能力當作“自由”,從而成為自我自私利己天性及由此引發的惡劣情欲的奴隸。從表象上看,當個人把曆史必然性、把社會需要、把對行為後果的責任棄置一旁,任憑自己一時的好惡進行選擇時,這種我行我素、隨心所欲的表現似乎十分自由,然而這種自由卻是一種毫無規定性的、主觀的空虛自負。故而黑格爾稱之為“虛假的、形式的自由”。事實上,道德主體在這裏恰恰是最不自由的,因為他不自覺地淪為自己本能惡習、情欲的奴隸,從而導致道德情操和人格品性的墮落。

因此,“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道德主體人格的自由就在於對道德規範的必然性進行認識並依照這個認識而行動。道德主體是否自覺地認識和把握道德必然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獲得道德自由的認識論前提。沒有道德主體對道德規範必然性以及作為這些必然性展開的諸如群體和個體關係,社會發展的需要與自我發展的需要等關係的正確認識,即使社會曆史提供了最大的道德選擇的自由,道德主體往往也會惘然不知所措,根本無法獲得真正的自由。也是因此,我們在這裏依然強調自覺人格構成道德人格的基礎。

當然,道德自由的獲得固然須以對道德必然性的認識為前提,但又不能停留在認識的階段。顯然,正確的認識隻為自由提供理論上的可能性。在我們的人格塑造中,要使自由獲得直接的現實性,就必須在認識必然性的基礎上發揮自由意誌,從自覺走向自願即通過道德實踐中的積極選擇,塑造和完善自己的人格和品性,不僅越來越不為過去的壞習慣或情欲所統治,而且也日益擺脫“偶然的意誌”、任性和衝動的驅使。隻有這樣,我們在主體人格的塑造中才真正獲得現實的自由,開始使自己的人生活動在實踐中走向“自律”的境界,亦即走向孔子聲稱的“從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境界。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強調道德從必然走向自由,從外在限製走向“自律”,這其中意誌自由的正確使用和發揮是關鍵。因為,從對社會曆史條件的認識和利用以及最終實現在活動中超越現實的“從心所欲”,都是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在一連串選擇中實現的。因此,我們的結論是,一方麵沒有意誌自由,就沒有道德自由。道德人格的自由既是意誌自由在道德選擇中追求的目標,同時也是意誌自由活動的結果。但另一方麵,意誌自由又必須是被正確理解了的,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樣不受任何規範製約的所謂意誌自由從來是不存在的。

(2)道德人格塑造:走出宿命論與惟意誌論的迷誤

隻要認真考察一下人們現實的道德生活實踐,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在我們的自我人格塑造和追求的實踐中,在意誌自由與規範必然性的關係問題上存在著諸多認識上的迷誤和實踐上的偏差。

一些道德主體看不到人的意誌自由,以為人的一切行動均受規範必然性的支配。其實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道德對人來說是一係列可能性,每個人可以以自己的自主性在這些可能性中作出自由抉擇。如果隻承認規範的必然性支配一切,抹掉一些可能性的變數,自由便湮滅在必然之中,道德主體無疑要因此而走上宿命論。道德生活實踐中那些逆來順受含垢忍辱者,事實上正是這樣一種失落了主體人格自由的不幸者和可悲者。在這一點上,中國傳統道德由於把道德規範理解成一種神秘的天道,強調道德人格中所謂的“以德配天”的追求,故而常常使道德主體陷於這種宿命論之中。這無疑是我們在道德人格追求中所應該揚棄的。

另一些道德主體則否認了規範必然性對人的製約,無限誇大主體人格意誌的獨立性。這種過於崇尚人的意誌自由的觀點,認為意誌可以擺脫道德關係和規範製約的態度,無疑又把自由帶向另一個虛幻的境地。事實上,這種絕對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道德規範本身是以限製自由的形式才存在的,否則,道德規範就沒有了存在的根據。道德現實生活中那些企求隨心所欲,想幹什麼就幹什麼的人正是一種個人自由意誌無限膨脹的表現。

當然,這種否認任何規範的必然性對自由限製的行動,正如我們在曆史與現實中的一些人的道德生活實踐中所見到的那樣,有時表現為“離經背道”的積極抗爭精神。但我們同時應該承認,“離經叛道”之後,“道 ”依然存在,因此對“道”的遵循依然是必需的。所以,從根本上講,由於自由不可能存在於必然性的限製之外,這樣,那種把道德自由的可能性提高到可以擺脫必然性限製的做法,從理論上講恰恰走向了惟意誌論的迷誤;而從實踐上看,因為任性和狂妄而注定要遭到現實社會生活的否定。

因而,在道德人格的追求實踐中,意誌自由是必然的和神聖的,必然性對意誌自由的限製也同樣是必然的和神聖的。

還有一些道德主體在實踐中在規範的必然性與意誌的自由的關係麵前猶豫不決,無所適從。在他們看來既然承認必然性的製約,自由似乎就是不可能的,因為自由總是對必然性限製的某種程度上的否定。而如果否認必然性的限製,認為自由是無條件的,可現實社會的生活實踐又總是對這一點給予否定的回答。這樣,道德人格在主體認知上便表現出猶豫、徘徊、動搖,以致焦慮不安,無所適從。在人類的道德生活實踐中,哈姆雷特式的彷徨和焦慮,或許正表明著這一種情形。

無疑,要走出這種猶豫不決和無所適從的道德窘境,惟有在自由與必然的關係問題上尋求一個“中道”境界,即唯物辯證地把握道德規範的必然性與道德主體意誌自由的關係。一方麵承認主體有進行道德選擇的自由;另一方麵又認為既然這是道德選擇,那麼這個選擇就注定要受道德規範的必然性限製。所以,在人生實踐中“隨心所欲”從來不是道德人格的品性,隻有“從心所欲不逾矩(孔子語)是道德人格的真正品性。

2、道德人格的自由、責任與義務

道德自由作為人能獲得的最深刻的自由形式之一,必須內含著道德規範的必然性在其之中,否則,這種自由就是虛幻的。道德自由的這一規定在道德實踐活動中往往是以道德人格的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體現出來的。或者說,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是道德人格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

(1)道德行為是自由與限製的統一

正如我們已指出的那樣,我們承認自我主體人格的意誌自由對道德活動的充分必要性,這樣,在人類複雜的行為活動中,惟有那些在一定道德意識支配下自由抉擇有利於他人或社會的行為,才稱為道德行為或稱倫理行為。

因而,構成道德行為的特征就有如下兩方麵的規定性:其一,道德行為必須是基於對他人和社會關係的一種自覺的認識基礎之上的。沒有這種自覺的認識,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道德行為。其人格也就不可能達到道德人格之境界。所以,稚氣未脫的兒童以及精神錯亂者等盡管作出在一般人眼中可作善惡評價的道德選擇,但這種行為本身不構成道德行為。在倫理學理論中通常稱此種行為為“非道德行為”。其二,道德行為必須是行為主體自由選擇的結果。亦即是說,作為道德行為必須是由道德主體根據自己的意誌而自由地作出的抉擇。倘若是一種“除此之外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作出的“善”或“惡”的選擇,這種行為無論是多麼“崇高”或“卑劣”,都不構成道德行為,也因此,行為主體不承擔道德責任或享受道德榮譽。這種情形 下也無所謂道德人格的造就。

因此,從道德行為本質的規定性中,我們可以理解,道德行為的選擇是道德主體意誌在實踐中的一種自由選擇。選擇本身就意味著行為主體可以在幾種客觀存在的可能性中自主地擇其一而行之。如果別無選擇,我們隻是被迫地行動著,那我們也就沒有道德行為和道德人格的造就。

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道德行為的這種自由選擇在實踐中又是受社會規範的必然性製約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具體談及人的選擇時,曾這樣說過:“如果他要進行選擇,他也總是必須從他的生活範圍裏麵,在絕對不由他的獨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間去進行選擇的。”這亦即是說,馬克思主義在道德活動的問題上是堅持曆史辯證法的,它充分承認人的意誌自由,並認為這是道德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麵又堅持社會決定論的觀點。這個觀點正如列寧說的那樣:“決定論思想確定人類行為的必然性,推翻所謂意誌自由的荒唐的神話,但絲毫不消滅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人的行為的評價。恰巧相反,隻有根據決定論的觀點,才能作出嚴格正確的評價,而不致把一切都推到自由意誌的身上。”

正是從這樣一個意義上,我們也把道德行為的自由選擇理解為是自由與限製的辯證統一;我們把道德人格理解為對道德規範在自覺基礎上的一種自願人格。

(2)道德人格的自由與責任

從社會決定論的角度分析,道德行為的自由選擇事實上是在一係列非常不自由的情形下進行的。這種不自由的一個具體而真實的表現形式就是,我們的意誌自由總受到來自道德責任的限製。

對於道德的自由與責任的關係,古希臘的亞裏斯多德曾頗多論及。他認為人的道德行為當然是自由的,可稱之為道德行為的必須不僅是行為者深思熟慮的自覺結果,而且也必然是行為者自由選擇的自願行為。因而,“善”在於我們自己,“惡”也在於我們自己,人自己對自己的“善”或“惡”的後果負責。這樣,亞裏斯多德看來,即便是某些被迫行為,也隻是表現看來是被迫的,實際上行為者依然是自由選擇的。譬如歹徒要你搶別人的錢,如果違抗則會被殺死,即使在這種極罕見的情形下,行為主體也可以有兩種選擇,因為我們至少還可以違抗歹徒的脅迫。在我們的道德生活實踐中,也的確存在那些不屈服於淫威而勇敢地選擇死的殉道者。因此,在這種被迫的情形下,我們也依然要對搶錢這種“惡”行負一定的道德責任。

存在主認哲學家薩特進一步表述了相似的思想。他認為,人一方麵是絕對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為的;但另一方麵,人又必須對自己的自由選擇負責。他的倫理學有一個重要觀點就是:“人要為自己所作的一切承擔責任。”他在《存在與虛無》裏甚至這樣認為:如果我被迫征調去參加一場戰爭,這場戰爭就是我的戰爭,……因為我隨時都能夠從中逃出,或者自殺,或者開小差……由於我沒有從中逃離,我便選擇了它。”因此,盡管戰爭是好戰分子策劃的,但我們每一個哪怕是被迫的參戰者,也應負道德上的責任。因為這也是我們自己選擇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