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澱粉、澱粉糖設備和引進技術實行“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管理辦法的通知(1 / 2)

關於進口澱粉、澱粉糖設備和引進技術實行“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計委、經委和輕工業、醫藥、農業、商業廳(局),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農牧漁業部、國防工辦、商業部:

國家經委、經貿部、海關總署經進(1987)368號文《關於增列第三批國發(1985)90號文件附表目錄的通知》規定,澱粉、澱粉糖生產技術和設備的進口和引進工作由輕工業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歸口管理。進口上述設備和引進技術未參加“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並應加征到岸價格10%以上的進口調節稅。

為貫徹國務院國發(1985)90號文件精神,我們在征求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製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管理範圍

1.澱粉設備:去胚芽設備(粗磨、曲篩、旋流器),去纖維設備(曲篩、針磨、錐形篩等),去蛋白和洗滌設備(離心機、旋流器等),副產品設備(包括玉米油、蛋白粉、飼料和玉米漿等生產設備),澱粉生產過程中的其它設備,澱粉衍生物生產設備。

2.澱粉糖設備:液化、糖化、異構化設備,過濾、分離、蒸發、濃縮等設備。

3.澱粉及澱粉衍生物生產技術,各種澱粉糖生產技術。

二、申請“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項目的條件

1.具有基本建設、擴建、技術改造引進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了審批手續,外彙和人民幣已經落實。

2.項目有較充足的原料資源和較廣闊的銷售市場,交通、運輸條件較好,布點合理。

3.年產萬噸(包括萬噸)以下的項目不再進口設備。萬噸以上的項目隻能引進關鍵設備。國內能夠生產,性能基本達到使用要求的設備不再引進。

4.進口設備、儀器的規格、型號應與基建或技改項目的規模相適應,引進的技術和設備必須具有八十年代初國際先進水平。

5.引進單位必須有一定的技術基礎,能夠很好地發揮設備功能,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6.優先安排引進單位與設備製造單位聯合或協作消化、吸收的項目。

三、實行“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申報和批準程序

1.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即送輕工業部或國家醫藥管理局辦理“統一歸口、聯合對外”手續,我們在收到文件起一個月之內給予答複。

(1)屬於醫藥係統為製藥工業配套的澱粉、澱粉糖引進項目,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的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將申請函以及項目建議書和批準文件,以一式三份報送國家醫藥管理局計劃基建司,同時抄報輕工業部食品工業局兩份。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計劃基建司負責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