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屬於輕工業係統及其它係統的澱粉、澱粉糖引進項目,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的主管廳(局)將申請函以及項目建議書和批準文件(輕工係統以外的項目也要由輕工業部門簽署意見),以一式三份報送輕工業部食品工業局,同時抄報國家醫藥管理局計劃基建司兩份。由輕工業部食品工業局負責答複。
2.聯合對外談判成交;凡經輕工業部或國家醫藥管理局同意納入“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澱粉、澱粉糖引進項目均由輕工業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統一組織,交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直接對外談判簽約,或在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指導下由引進項目單位委托的外貿、工貿公司對外談判簽約。承擔組織對外統一談判的公司,根據簽約的具體情況,按規定收取不同比例的手續費。
3.辦理減免稅手續:凡納入“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引進項目,在對外成交簽約後,醫藥係統的企業填寫“國家醫藥管理局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技術設備證明表”,在國家醫藥管理局辦理加蓋專用章手續;其它係統的企業填寫”輕工業部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技術設備證明表”,在輕工業部辦理加蓋專用章手續。
四、其它規定
1.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在國內銷售產品的項目,也要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第三項的申報和批準程序分別報送國家醫藥管理局計劃基建司或輕工業部食品工業局,待提出審核意見後,限額以上項目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經貿部審批,限額以下項目,報國家經委會同經貿部審批。產品外銷的項目應向歸口部門備案。
2.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19號文件規定,從蘇聯、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捷克、保加利亞、南斯拉夫、羅馬尼亞引進的屬於“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技術設備項目,凡已列入兩國政府年度和長期經濟貿易協議的,仍按原規定辦理申請免稅手續,但同時要報輕工業部食品局和國家醫藥管理局計劃基建司備案。從上述國家引進技術設備改造現有企業,屬於限額以下項目,嚴格按國家經委、經貿部經進(1985)577號文件規定辦理。限額以上基建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限額以上的大中型技改引進項目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審批。
3.利用外國政府和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按其它利用外資的項目辦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