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1)(1 / 3)

第1卷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辨證的相關概念

辨證,是在望、聞、問、切四診所得信息的基礎上進行診斷的辨證思維過程。是指根據症狀、體征等臨床資料,在中醫學理論指導下,進行綜合分析,以認識現階段疾病的各種證素,並做出具體證名診斷的過程。

這個思維過程是在中醫統一整體觀、天人合一觀以及知常達變觀等理論指導下,把四診所搜集的資料,進一步分析與歸納,務期抓住疾病的本質,然後判斷出其證候名稱以及疾病的名稱,為論治提供可靠的依據。從四診到辨證,是診斷疾病的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

一、症、證、證候的含義

㈠ “症”的含義

症係古證(證)字之本義,而特指與病變有關的證據、證明。《簡化字總表》頒布後,症字變為雙聲字。一為症證(zhèng),是繁體字證的簡化字,指症候、症狀;一為徵(zhēng),為征的繁體字。徵,《廣韻》證也;《禮記·中庸》“雖善無徵,無徵不信”;《康熙字典》“徵或為證”。徵有證驗、象征之義,故徵字與證字有相通之處。

“症”字包括症狀和體征。

現代所說的“症狀”是病人自己向醫生陳述(或是別人代述)的痛苦感覺,如頭疼、腹痛、鼻塞、惡心、嘔吐等。

“體征”是醫生給病人檢查時發現的具有診斷意義的征象,例如兩目上視、角弓反張、頸項強直是診斷痙證的陽性體征。

凡單個症狀、體征,如發熱,月經量少,頸項強直,角弓反張,脈滑,舌淡白等稱症狀或體征。主症、次症,是指主要、次要的症狀,如主症為腹痛、瀉泄,次症為口渴、尿短黃。

㈡“證”的含義

疾病的臨床表現,古時將其稱為病狀、病能(能與“態”通)、病形、證候等,現代稱為症狀、體征、征象、病理信息等,屬於診斷的依據,在古代均稱之為“證”,因此,一般“證”是中醫學用以表述疾病狀態的規範字,指病變的“現象”,即現代的“証”。

證(證)既指疾病的現象,又包含疾病的本質,是對病變當前階段機體整體反應狀態、病位、病性等病理本質所作的概括。

主證、次證,是指主要、次要的證(名),如主證為熱閉心神證,次證為陰虛津傷證。

“舍證從脈”、“舍脈從證”,證字是指症狀,因為證是不能舍的。

淋證、痹證、厥證等屬於病或病類的概念而不是證。

汗證、血證,是症而不是證。

太陽病、陽明病、氣分病等,實際於證或證類,而不是獨立的病。

“癥瘕”而不能寫作“症瘕”。

《傷寒論》中所說的“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前一 “證”字,是指疾病的現象,即現代所說的“症狀”,後一 “證”字,則是指疾病的本質,即現代所說的“證”。

“神經官能症”、“尿毒症”、“肥胖症”並不是指單個症狀。

“美尼爾氏綜合征”、“帕金森氏綜合征”等,不是單個體征,而是症狀與體征的綜合體,屬於疾病的範疇。

“適應症”、“禁忌症”、“並發症”,不全是指症狀,含有證或病的意思。

“急症”不能寫作“急證”。

證實際上包括症狀、證素和證名。通過四診收集到的病人的自覺和他覺病變現象稱為症狀。通過對疾病症狀的分析辨別,而確定的病理本質,如表、心、肝等病位,痰、氣滯、寒等病性,稱為證素。由病位、病性等病理本質所反映的證素歸納所作的診斷結論,稱為證名,如肝膽濕熱證、脾腎陽虛證等。清代唐容川的《血症論》的“症”,含有症狀、證素、證名乃至疾病等多層意思。

證的規範,是指證(名)診斷的規範。

證的診斷標準,如血瘀證、腎陽虛證診斷標準等,是指診斷為某證(名)的條件。

㈢ 證候的含義

“證”字,既指疾病的現象,又包含疾病的本質,而“候”字則含有時間、過程的含義,既有時間的概念,也有空間的概念。但《諸病源候論》等一些醫學著作中的“候”字,則多指疾病的臨床表現。

古代由於詞少,一字可有多義。“證、候→證候”、“疾、病→疾病”、“症、狀→症狀”,都是由單個字發展成複合詞,而其義則相同。證候的詞義較單用證或候更加明確、具體,專指病變的臨床表現、病變機理及其發展轉歸,從而成為中醫學中的一個專用名詞術語。《辭海》解釋說:“證者,謂之體內病狀發現於外,如事物之有對證也。候者,病之轉變,隨乎時期,如傷寒證,舊說七日為一候是也。合言之,則曰證候”。

因此,證候的概念既含有疾病現階段的全部臨床表現及其本質,又包含有疾病發展、變化的動態概念,是一個時間與空間,現實性與可能性的結合體。

“證候規範”,實際是指對證或證素名稱的規範,不是對症狀、體征等的規範,因而一般不存在證候的診斷標準。

“證候研究”,實際是指對血瘀、氣虛、腎陽虛等證素、證(名)的研究,而不是對症狀等的研究。

二、症、證、病的關係

要準確地進行辨證,首先要弄清楚“症”、“證”、“病”的區別和關係。

“症”即“症狀”,是病變機體的的外在反映,包括了症狀、體征。它可以是局部性的,也可以是全身性的;可以是病人自覺的,也可以是它覺的;可以是內在的,也可以是外在的。

“症”是辨析的具體內容,辨證論治必須通過症狀的綜合分析,才能得出證與病的概念。

抓主症是辨證的關鍵,辨認主症首先要綜合症狀之間的聯係,找出共性及能夠反映疾病的關鍵症狀,然後辨析症狀的本質,歸納出“證候”的概念,區別證與症之間的關聯度和規律,確定加減用藥的標準。

“證”即“證候”,是疾病現象與本質的綜合反映,在疾病發生發展的過程中,它以一組相關的症狀和體征表現出來,能夠不同程度地揭示病位、病性、病因、病機以及發展趨勢,為臨床治療提供依據並指明方向,能在概括疾病的共性的基礎上進而程度不等地揭示每個患者的病機特點和不同的個性差異。

“證”是辨析的核心,其意義在於辨證是審查病因病機,確定病位病性的基礎;辨證是判斷傳變的依據;辨證是確定論治的原則。

“證”是機體在致病原因和條件的作用下,整體體質反應特征和整體與周圍環境(包括自然界與社會)之間、髒腑經絡與髒腑經絡之間、細胞與細胞之間,細胞與體液之間相互關係紊亂的綜合表現。

“證”是生命生物在疾病過程中具有時相性的本質性的反映,是病因作用於人體體質之後產生的以機能變化為主的一種反應形式。

沒有病因即沒有證,同時,沒有人體也就沒有證。由於病因是多種多樣的,加上體質又是多種多樣的,所以通過多因多果的機製後形成的證必然是多種多樣的。

“病”即“疾病”,“證”與“病”的概念是不同的,清代醫家徐靈胎說:“病之總者為之病,而一病總有數證”。這就是說病可以概括證,如《傷寒論》對傷寒病以六經分證,葉天士對溫熱病以衛、氣、營、血分證,吳鞠通對濕熱病以上、中、下三焦分證。

但辨病與辨證,既可能是先辨病後辨證,也可能是先辨證後辨病,也可能是隻辨證而不辨病。所以,辨證論治並不是說中醫不辨病,隻是強調辨證對於中醫臨床而言更加重要。例如一個初起發熱,惡寒,頭痛、脈浮的病人,對上述症狀體征,進行辨證,初步印象為感冒病,至於是風熱證,還是風寒證,及有無其他兼、夾病,還有待進一步辨證,隻有辨證後才能繼續考慮治則與處方用藥,。故中醫的核心是“辨證論治”,而不是“辨病論治”。